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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证监局风险提示:处理处罚中的审计机构存在的突出问题
2021年11月03日

【风险提示】

 

近期辖区两家审计机构被证监会采取了行政处罚,我局总结归纳了行政处罚中的申辩意见及证监会的认定,现予以发布,提示各审计机构重点关注。

 

案例1:存货监盘程序执行不到位

 

A公司通过伪造、变造原始凭证及记账凭证等方式,虚增存货、虚减成本、虚增利润总额。B会计师事务所未充分、适当地设计和执行存货监盘程序,未根据A公司存货的特点、盘存制度和存货内部控制有效性设计和执行具体的存货监盘程序,且审计工作底稿中缺少按照审计准则规定设计和执行存货监盘程序的证据。

 

B事务所审计工作底稿中缺少抽盘表和监盘小结等监盘结论性记录、盘点日前后存货收发及移动相关凭证的审计记录、对盘点日和资产负债表日之间的存货情况实施何种审计程序的记录、存货监盘部分缺少“从存货盘点记录中选取项目追查至存货实物,以及从存货实物中选取项目追查至盘点记录”的证据、实物监盘单位与账面数量单位转换过程的记录等。

 

上述行为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相关规定。

 

案例2:对货币资金执行的实质性审计程序不到位

 

D会计师事务所在执行C公司年报审计项目货币资金审计程序时,未发现C公司存在借款未入账的情况,未发现实际回款单位与C公司账面记录回款单位不一致的情况,使用C公司提供的虚假网银流水导致未发现大额借款及资金往来未入账的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第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三条和第十三条的规定。

 

本文内容来源于:北京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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