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国华网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反舞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防治舞弊,加强深圳国华网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维护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反舞弊工作的宗旨是规范公司高、中级管理层及所有员工的职业行为,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及公司的规章制度、防止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发生。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合并报表范围内拥有控制权的公司。
第二章 舞弊的概念及反舞弊职责归属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舞弊,是指公司内、外人员采用欺骗等违法、违规手段,谋取个人不正当利益,损害公司正当利益的行为;或谋取不当的公司利益,同时可能为个人或他人带来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舞弊行为:
(一)收受贿赂或回扣,特别是项目招标存在暗箱操作等行为,员工或其利害关系人与供应商存在不正当资金往来;
(二)非法使用公司资产,贪污、挪用、盗窃、侵占公司资产;
(三)将正常情况下可以使公司获利的交易事项转移给自己或他人;
(四)故意隐瞒、错报交易事项,使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
(五)伪造、变造会计记录或凭证,提供虚假财务报告;
(六)泄露公司的商业或技术秘密;
(七)利用电子商务技术存在的漏洞和缺陷损害公司利益;
(八)未经授权,以公司名义进行各项谋利活动;
(九)不真实表达或故意遗漏、虚报交易或其他事项,使公司为虚假的交易
或事项支付款项;
(十)其他损害公司利益或谋取公司不当利益的舞弊行为。
第四条 董事会有责任督促管理层建立公司范围内的反舞弊文化环境,建立健全预防舞弊在内的内部控制体系。
第五条 管理层应建立良好的内控机制,设立举报投诉渠道进行防范和发现舞弊,实施控制措施以降低舞弊发生的机会,并对舞弊行为采取适当且有效的补救措施。
第六条 全体员工应该遵守公司行为准则、道德规范及国家、行业所涉及法律法规。如发现任何舞弊情况,应通过正当渠道向公司内审部进行举报。
第七条 公司内审部负责管理舞弊案件的举报电话热线、电子邮箱,接收员工实名或匿名、外部第三方实名或匿名举报,留下书面记录并及时向管理层或董事会报告;内审部应将举报热线号码、电子邮箱、通讯地址等对外公布,对举报和调查处理后的舞弊案件报告材料及时立卷归档。
第八条 公司对准备聘用或晋升到重要岗位的人员进行背景调查,例如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犯罪记录等。背景调查过程应有正式的文字记录,并保存在档案中。
第三章 舞弊案件的举报、接收及报告
第九条 各级员工及与公司直接或间接发生经济关系的社会各方可通过举报电话热线、电子信箱、信函等途径举报公司及其人员实际或疑似舞弊案件的信息,包括对公司及其人员违反职业道德情况的投诉、举报信息。
第十条 对涉及普通员工及中层管理人员(包括控股子公司管理层)的实名举报,内审部自接到举报后 2 个工作日内报总经理;对涉及普通员工及中层管理人员(包括控股子公司管理层)的匿名举报,内审部进行初步评估并决定是否报总经理。
第十一条 对举报牵涉到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内审部自接到举报后 2 个工作日内报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决定进一步调查事项。董事会在进行有关调查时,视需要可聘请外部审计师或其他机构协助调查。
第十二条 接受举报投诉或参与舞弊调查的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向任何部门及个人提供投诉举报人的相关资料及举报内容;确因工作需要查阅投诉举报相关资料的,查阅人员必须对查阅的内容、时间、查阅人员的有关情况在内审部进行登记。
第十三条 投诉、举报人在协助调查工作中受到保护。公司禁止任何非法歧视或报复行为,或对于参与调查的员工采取敌对措施。对违规泄露检举人员信息或对举报人员采取打击报复的人员,将予以撤职、解除劳动合同。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内审部应将舞弊案件的调查处理结果向举报人进行通报。
第四章 舞弊的补救措施及处罚
第十五条 发生舞弊案件后,公司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对受影响的业务单位的内部控制要进行评估并改进。
第十六条 对证实有舞弊行为的员工,公司按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行为触犯刑法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舞弊的预防和控制
第十七条 公司倡导诚信正直的企业文化,营造反舞弊的企业文化环境,诚信正直的企业文化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多种方式:
(一)管理层坚持以身作则,并以实际行动带头遵守法律法规及公司各项制度和规范。建立健全各类反舞弊内控机制和制度。
(二)公司的反舞弊政策和程序及有关措施应在公司内部以多种形式进行宣传或培训, 确保员工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的培训。
(三)鼓励员工在公司日常工作和经营业务中遵纪守法和从事遵守诚信道德的行为,帮助员工正确处理工作中发生的利益冲突、不当利益诱惑。
(四)将公司反舞弊工作制度以适当形式广泛告知与企业直接或间接发生业务关系的利益相关方,包括外部相关方(客户,供应商,监管机构和股东),向他们传递公司反舞弊工作的相关信息及要求。
(五)公开披露重大舞弊事件的处理结果,让广大员工充分认识事件的危害性,引以为戒。
(六)公司鼓励针对不道德行为和非诚信行为进行实名或匿名举报,并对提供有价值举报线索的人员进行一定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项,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等有关制度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等有关制度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等制度为准。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深圳国华网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