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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190余万元!聊城畅博集团一员工获刑5年
2021年11月16日

       近日,聊城市东昌府区法院审结一起职务侵占案件,被告人王某某在担任山东畅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企管部行政专员期间多次报销、重复报销,将报销后的款项占为己有,涉案金额1924260元,犯职务侵占罪一审获刑5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至2019年8月份,被告人王某某在担任山东畅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企管部行政专员期间,利用其经手报销单据的职务便利,虚构花费单据,使用伪造领导人签字的单据,变造发票,购买发票,向山东畅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聊城市运东畅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聊城市畅博通泰置业有限公司财务部门多次报销、重复报销,将报销后的款项占为己有,涉案金额1924260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使用变造的发票在山东畅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门报销10995元,使用购买来的发票在山东畅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门报销15590元,合计26585元。

       被告人王某某使用变造的发票在聊城市运东畅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财务部门报销70884元,使用购买来的发票在聊城市运东畅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财务部门报销552172元,合计623056元。

       被告人王某某使用变造的发票在聊城市畅博通泰置业有限公司财务部门报销96917元,使用购买来的发票在聊城市畅博通泰置业有限公司财务部门报销1177702元,合计1274619元。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的亲属为其退还全部赃款,并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身为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被告人的近亲属退赔了被害单位的全部损失,被告人取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综上,对被告人依法可从轻处罚。辩护人与之相应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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