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犯罪与侦查是一对矛盾体,犯罪的演变助推侦查的革新。新中国犯罪历经多次高峰期,在波浪式发展中逐渐演进成为多元化、复杂化、跨区域化和线上线下二元化的样态。新时代我国刑事犯罪呈现出新的变化特点,对传统侦查治理模式提出新的挑战,侦查治理模式随之向主动进攻、精准打击、科学施策、标本兼治转化。为适应更快地破大案、更多地破小案、更准地办好案、更好地控发案的侦查工作要求,新时代侦查迫切需要革新侦查治理模式,构建完善精准型侦查、智能型侦查、整体型侦查和防控型侦查多措并举的治理模式。
关键词:犯罪演进规律 侦查治理 精准型侦查 智能型侦查 整体型侦查 防控型侦查
1 引言
犯罪在历史演进过程中是波浪式发展变化的,与一定时期政治、经济和科技发展密切相关,呈现出鲜明的时代特征。新中国成立70余年来,其犯罪变迁显现出复杂的发展态势,而与之相适应的,侦查打击模式也在向侦查治理模式不断演进。精准地把握犯罪的时代变化规律,科学研判犯罪情势,不断革新侦查治理模式,是新时代侦查治理工作的现实需求。掌控现代侦查发展重点和方向,将犯罪侦查治理有效地融入到现代治理体系之中,提升犯罪侦查治理能力,是当前侦查治理中需要解决的急迫问题之一。
侦查治理模式是侦查治理工作的范本和样式,是相对固定的标准样本,它不同于侦破工作机制和侦查工作方案。侦查治理模式有不同的理论分类和实践样态,是一个多重和多层的概念。侦查治理模式的革新既要反映犯罪演进的基本规律和犯罪发生的时代特征,也要直面侦查工作的主要矛盾和主攻方向,更要总结侦查实践形成的基本经验和科学方法。只有不断革新侦查治理模式,其治理犯罪的能力和体系才能适应在现代化进程中同犯罪作斗争的现实需求。
2 新中国犯罪演进概述
新中国成立70余年来,犯罪作为严重社会问题在不同阶段表现出不同样态,形成了若干发案高峰,呈现出诸多变化规律,并直接影响到侦查治理重点的转向和侦查治理模式的形成。
2.1 新中国犯罪基本状况①
本节中的数据除特别注明之外,均来自于:康树华.新中国成立后不同历史时期犯罪的状况与特点[J].江苏公安专科学校学报,1999(1):123-128。
新中国第一次犯罪高峰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20世纪50年代初,我国人民政权刚刚建立,敌对势力尚未完全消灭,以推翻人民民主专政政权为目的的反革命犯罪(后刑法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犯罪)与其他刑事犯罪交织,报复杀人、故意放火、聚众抢劫是当时主要的犯罪形态。1950年全国共立刑事案件51万起,其中40%左右是杀人、放火、抢劫、制造贩运毒品案件[1],仅1950年全国就有近4万干部和群众被反革命分子杀害。但这次犯罪高峰持续时间较短,1950年镇反运动和此后的“三反”“五反”运动、肃毒运动、内部肃反运动在政治上、经济上极大地震慑了犯罪活动。1951年全国刑事案件降至33万件,1952年下降到24万件。1956年刑事案件发案数为18万件,是当时新中国成立后刑事案件发案数最少的年份。可以说,因政治因素引发的我国第一次犯罪高峰来势凶猛,但被政治和军事手段迅速压制,中国社会很快出现了“夜不闭户、路不拾遗”的平安局面。
第二次高峰出现在20世纪60年代初期。这一时期是我国经济困难时期,聚众性偷盗、集体性哄抢物质和食品及抢劫犯罪案件急剧增多,1961年全国共立刑事案件61万起。此次犯罪高峰主要是因天灾人祸所致,以侵财犯罪居多。与第一次刑事犯罪发案高峰相比,盗窃案的比例从58.4%升至81%。由于党和政府采取了“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经济政策,国民经济得以迅速恢复,刑事案件发案数也随之大幅下降,1963年至1965年年均发案数均控制在20万件至30万件之间。可以说,用发展经济和保障民生的措施很快遏制了第二次以侵财犯罪为主的犯罪浪潮。
第三次犯罪高峰发生在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十年内乱刚刚结束,政治、经济、文化和道德风尚被全面破坏,城乡秩序混乱,打砸抢犯罪、流氓犯罪、盗窃公私财物犯罪和偷越国边境犯罪十分突出,1978年至1980年全国刑事案件发案数分别为53万件、63.3万件、75.1万件,每年新增十万件以上,达到新中国成立以来的最高峰。1983年开始的历时三年的严打斗争,惩处了一大批刑事犯罪分子,短时间内迅速遏制了刑事犯罪高发态势,1984年至1987年全国刑事案件的发案数维持在50万件到60万件间,分别为51.4万件、54.2万件、54.7万件和57万件。可以说,用严打整治的方式迅速平息了第三次暴力化和团伙化的犯罪高峰。
第四次犯罪高峰从20世纪80年代末持续至21世纪初。1989年全国刑事案件发案数为82.7万件,20世纪90年代初,刑事案件立案数快速突破百万件,蹿升至200万件,1999年全国刑事案件突破300万件,达到了新中国成立后的新高。这次犯罪高峰随着社会的不断变革而呈现出复杂的变化形态,低龄化、暴力化、智能化、跨区域化等形式交织,出现了具有广泛社会影响的白宝山系列抢劫杀人案、张君系列抢劫杀人案等典型案例。面对这次世纪之交的犯罪浪潮,公安机关采用严打斗争、破案战役、专项打击等策略方式,结合社会综合治理,在新时代实现了社会治安整体平稳、刑事案件稳中有降的目标[2]。
第五次犯罪高峰从2009年一直持续至今,刑事犯罪在高位运行后呈现出稳中有降的态势。根据全国公安机关统计,2009年全国刑事案件突破500万起,2011年突破600万起, 2015年突破700万起,立案数达717.4万起,达到新中国成立后的最高值。2016年起刑事案件立案数持续下降:2016年全国共立刑事案件642.7万起,同比下降10.45%;2017年立548.3万起,同比下降14.7%;2018年立案506.1万起,同比下降7.7%;2019年立483万起,同比下降3.9%;2020年全国刑事案件立案数、治安案件数持续减少,同比分别下降1.8%、10.4%;杀人、抢劫、爆炸等八类主要刑事案件同比下降8.7%,命案立案数量同比下降9.3%。这一次犯罪高峰以刑事案件突破500万件为标志,以井喷式的网络犯罪为主,呈现出新时代的犯罪新发展特征。伴随着我国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不断提升,这一次犯罪高峰正呈缓慢下降的发展趋势①数据源于公安部相关犯罪情况通报。。
新中国的五次犯罪高峰反映出犯罪波浪起伏式发展的基本规律,犯罪演进受到政治、经济、科技、文化等多重因素的影响。侦查作为对犯罪最主动、最直接的回应,也由运动式的打击为主转向以常态化治理为主的模式,侦查功能的多重性得以不断凸显。
2.2 新中国犯罪演进规律
新中国成立70余年来,犯罪在多重因素的作用下呈现出多元化、复杂化、动态化和线上线下二元化的发展趋向。
一是犯罪形态由相对单一型犯罪转向多元化犯罪。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刑事犯罪主要是围绕阶级斗争发生的政治倾向明显的暴力犯罪,除了专门行刺党和国家领导人、杀害干部和群众的纯政治性犯罪外,常发性的犯罪多以攻击政权、扰乱社会秩序为目的的杀人、放火、抢劫等犯罪,犯罪主体多为敌对分子、惯盗、惯窃等。20世纪60年代初的刑事犯罪主要是单一性的侵财犯罪,以盗窃粮食、耕牛、农具等生产资料及诈骗等形态为主。进入20世纪80年代,影响犯罪的因素日益复杂,政治、经济、文化、科技因素叠加,各种犯罪形态交织,新型犯罪样态不断出现。多元化的犯罪成为了现代社会的常态,1997年刑法典及后续修正案涵摄犯罪圈的不断扩大、调整社会关系范式的不断丰富便是有力佐证。
二是犯罪手段由相对简单型犯罪转向复杂化犯罪。第一次犯罪高峰和第二次犯罪高峰时的犯罪具有一定的预谋,但大多是公开性的犯罪,犯罪区域相对固定,因果联系明显,大多有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等物质性的破坏后果,犯罪嫌疑人往往比较明显,证据种类多样且易于收集,整体而言,对这种简单型犯罪的侦查和打击难度不大。而进入到20世纪80年代,刑事犯罪的复杂特性凸显,有组织化和智能化的犯罪成为常态,犯罪分子犯罪预谋充分、反侦查手段多样、犯罪过程隐秘、犯罪后逃匿隐藏,侦查破案和缉捕犯罪嫌疑人往往需要经过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如张君暴力犯罪集团案件和周克华系列持枪抢劫杀人案件久侦不破的主要原因就在于其犯罪形态的复杂性,由此形成的大量未破命案引发了“命案必破”口号的提出,以及命案侦查工作机制的出台。
三是犯罪区际上由相对静态型犯罪转向为动态化犯罪。第一次犯罪高峰和第二次犯罪高峰时期的犯罪由于受交通、通信等因素影响,多为本地化、本土化的犯罪,侦查范围相对狭小,侦查机关相对单一,侦查协作也局限在较小的区域内,条块结合和以块为主的侦查体制、以静制静的侦查模式、相对简单的侦查打击措施便可应对。但改革开放以后,人财物的大流动、国际交往的日益增多、全球一体化和人类共同体趋势的变化发展,流动型犯罪成为了犯罪的主流,甲地犯罪、乙地销赃、丙地藏身成为犯罪的基本形态,与此同时,国际化犯罪成为了侦查打击中的突出问题,跨区域侦查协作成为侦查工作常态。
四是犯罪时空由接触型犯罪转向线下接触和线上非接触的二元型犯罪。在计算机技术尚未普及的20世纪,绝大多数刑事犯罪都是接触型犯罪,犯罪嫌疑人必须亲临相关实体现场,与相关人员或相关财物接触后实施犯罪,大多会产生物质性的破坏后果,都有现场可供勘验:杀人案件有尸体可供检验,盗窃案件有赃物可以控制,犯罪嫌疑人与犯罪时间、犯罪空间存有特定联系。而进入21世纪,随着网络技术的普及、发展和更新,传统意义上的接触型犯罪逐渐被遏制的情势下,线上非接触犯罪成为犯罪新样态,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高发且持续激增,网络赌博、网络贩枪、网络销赃、网络色情、网络毒品等犯罪成为了犯罪的新发展趋向,线上远程侦查取证成为侦查的常态性措施之一[3]。
3 新时代侦查与犯罪的博弈
新时代犯罪映射着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节点特征,表现出新时代犯罪的独有形态。以公安机关刑事侦查部门管辖侦查的刑事案件为例,新时代刑事犯罪在与侦查治理的博弈过程中,呈现出新旧交织和不断变化的时代特征。
3.1 新时代犯罪的突出情况
犯罪的突出情况决定了侦查治理的重点和方向,也是侦查治理模式变革的主要考量因素。公安机关刑事侦查部门分管侦查的刑事案件大多是危害社会安全的大案要案和多发性案件,在新时代呈现出以下几方面突出情况。
一是新时代黑恶犯罪仍处在活跃期和多发期,隐蔽化和复杂化的趋向更为明显。黑恶犯罪是典型的有组织犯罪,其危害严重且广泛,历来是侦查打击和社会治理的重点。公安机关多次予以专项打击治理,侦破了一大批重大、复杂、疑难的黑恶犯罪案件,截至2020年11月底,全国累计打掉农村地区的涉黑组织1198个,占打掉涉黑组织总数的33.4%,打掉农村地区的涉恶犯罪集团及团伙13272个,依法严惩“村霸”3727名,对受过刑事处罚、存在“村霸”和涉黑涉恶等问题的4.17万名村干部,全面清除出农村干部队伍[4]。但由于我国正处于社会矛盾的凸显期,滋生和发展黑恶犯罪的土壤依然存在,黑恶犯罪处于活跃期和多发期的基本态势没有改变[5]。新时代黑恶犯罪呈现组织结构隐蔽化、犯罪形态多样化、犯罪手段软暴力化等特征,除“黄赌毒”、矿产资源、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等传统犯罪领域外,还涉足金融、网络等新领域,且渗透腐蚀能力不断增强。侦查工作在线索来源、性质认定、证据收集、协作衔接和打击保护伞等方面面临着新的挑战。
二是以命案为代表的大案是新时代社会矛盾纠纷激化的集中反映,并呈现出一些新情况新问题。2000年公安机关提出“命案必破”的口号以来,近年全国命案破案率已达98%以上,2017~2019年,全国命案发案数分别为11257、9674、8690起,命案发案呈逐年下降趋势。但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激化而引发的命案仍占较大比例,因生活绝望和仇视社会等个人极端主义,仇公、仇富、焦虑、失衡而引发的杀人案件仍然非常突出。除这些传统的报复和纠纷杀人犯罪外,互联网雇佣杀人和中国公民在海外被杀的案件也被广泛关注,虚拟空间的侦查和海外延伸取证、海外缉捕等一系列问题随之产生,新时代命案侦查同样也面临着诸多新的问题和挑战。
三是非接触型犯罪数量大幅攀升。随着网络的普及和网络技术的发展,传统意义上的接触型犯罪,尤其是涉财类接触型犯罪正在转向在非接触式的网络进行。网络犯罪的特点是集团化、规模化及行为的隐蔽化。公安部公安发展战略研究所发布的《2017~2018中国犯罪形势分析与预测》显示,互联网已成为犯罪的重灾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和非接触型侵犯财产犯罪,以及网络赌博、网络贩毒、网络贩枪、网络涉黄等案件大幅攀升。非接触型犯罪因其犯罪载体多样、犯罪类型多样和涉案对象广泛,其社会危害性极大,已成为影响社会安全的主要因素之一,是未来相当长时间内侦查治理的重点和主攻方向。
四是传统的盗、抢、骗犯罪呈现网络化、组织化、跨区域化。在各类刑事犯罪中,侵财犯罪始终占比较大,持续保持在80%~90%间:2018年立侵财案件407.5万件,占刑事案件总量的80.5%;2019年立侵财案件381.1万件,占刑事案件总量的78.8%。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为例,其不仅在数量上增长迅猛,而且犯罪手段翻新速度极快,其犯罪蔓延范围大、速度快、涉案面大。该类犯罪的犯罪分子组织严密,采用企业化运作,分工精细、相互勾结、连锁作案,并逐渐形成灰色产业链。其中,惯犯、累犯是危害社会最大的群体,其以不到20%的人员比例,实施了超过80%的犯罪。盗、抢、骗传统犯罪依然占据刑事犯罪的绝大多数,是现代侦查工作必须面对的主要问题之一。
3.2 新时代犯罪样态评估
侦查治理模式总是与社会的犯罪态势相匹配的,并且是传承与创新相结合式地发展变化。新时代的犯罪以其特有的形态影响着社会安全,其发展走向受多种因素的影响,但其高位运行的态势已经持续了相当长一段时间。虽然在当前和今后较长时期内,我国刑事犯罪对社会安全乃至国家安全的影响有限,但刑事案件发案高位运行,传统犯罪与新型犯罪不断交织、此消彼长的局面仍会持续存在。
一是刑事犯罪发案数总体平稳,对社会治安的破坏力和影响力有限。2015年我国刑事案件的发案数717.4万件,为新中国成立后最高值,此后,每年刑事案件数量稳中有降,基本维持在500~600万件之间。久侦不破的系列性杀人、抢劫等案件几乎绝迹,长期高居榜首、群众反响强烈的盗窃类案件的发案数也让位于危害公共安全的酒驾案件而位居第二,扒窃案件在有些城市的发案数已近乎为零。随着我国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的现代化,尤其是对犯罪治理的不断强化,刑事犯罪对社会公共安全的影响越来越低。新时代我国人民的安全感显著提升,社会治安形势整体平稳[6]。但由于诱发犯罪的因素复杂,有些社会矛盾还很尖锐,某些刑事犯罪在一定时期、一定区域内高发和反弹的可能依然存在。
二是刑事犯罪仍处在高发期,对刑事犯罪的侦查治理丝毫不能放松。近十年刑事案件的发案数依然在高位运行,依法惩处的刑事罪犯的人数居高不下。2015年以来,我国刑事发案的数量均在500万件左右,复杂多变的刑事犯罪依然是侦查治理工作的主要内容。这种刑事案件高发态势的存在,一方面是因为新时代社会矛盾的多样性、复杂性而引发,另一方面反映了社会治理能力尤其是侦查治理能力的局限性[7]。在不断解决各种社会矛盾的进程中,我们必须要高度重视刑事犯罪的高发态势,在任何历史时期内,侦查治理都丝毫不能放松。
三是传统犯罪与新型犯罪交织,常常形成此消彼长的态势。传承和创新同样也是犯罪发展的基本规律,新时代传统的盗、抢、骗犯罪依然占据着刑事案件发案数的主体,并且在一定时期、一定区域内成为影响社会治安的突出因素,如后疫情时代盗窃、抢劫犯罪的反弹就是有力地佐证。传统的有组织犯罪、黄赌毒犯罪、拐卖犯罪、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一旦遇到合适的土壤和条件,也会在一定范围内迅速呈死灰复燃之势。新时代是变革的时代,犯罪形态也在与时俱进,传统犯罪在打上时代烙印的同时正逐渐演变成为新型犯罪,如网络电信诈骗犯罪、网络雇佣杀人犯罪、网络黄赌毒犯罪这些都是传统犯罪的新形态。侦查治理必须在持续有效应对传统犯罪的同时,快速响应新型网络犯罪所提出的挑战,并迅速建立起应对线上犯罪的侦查工作策略体系。
四是刑事犯罪发案数在短期内不会出现大的拐点,侦查治理工作应注重打击与防控功能的均衡发展。新时代中国的社会制度优越、经济繁荣、科技进步、道德文化风尚积极向上,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在此背景下,刑事犯罪的发案数不会大幅度地攀升,社会治安的基本面会保持持续平稳。但是,变革时期的社会矛盾会不断凸显,国际国内形势风云变幻,影响犯罪发生的因素越来越多,刑事犯罪发案数在短期内不会出现拐点,侦查与犯罪的矛盾将长期存在。侦查治理工作将会在相当一段时间内成为社会治理的常态化内容,在进一步增强打击犯罪效能的同时,更要特别强化防控等其他治理性功能的发挥。
3.3 新时代犯罪对侦查提出挑战
侦查与犯罪之间的博弈是历史的永恒,不同历史时期犯罪都会对侦查提出各种挑战,而侦查会不时面临困境,甚至陷入僵局。新时代的犯罪对侦查提出了诸多挑战,具体体现在侦查模式选择、侦查价值趋向、侦查功能发挥和侦查治理能力几方面。
一是新时代犯罪对传统侦查治理模式的挑战。传统侦查模式通常是一件案件发生后,侦查机关在现场勘查和分析案情的基础上刻画犯罪嫌疑人特征,确定犯罪嫌疑人的职业特征和藏身地域范围,并进行摸底排队寻找重点嫌疑对象[8]。这种传统侦查模式一般是从事到人的调查过程,它高度依赖于现场勘查所获得的相关证据材料,以犯罪动机、因果联系等因素查找犯罪嫌疑人为重点,以人身同一认定为目标。而新时代的很多新型犯罪一般无物质性破坏后果、无一般意义的被害人、无犯罪的目击者、无实体性质的赃物,传统侦查模式中的现场勘查、侦查范围、阵地控制、抓获现行等措施基本上失去了实施的条件和意义。
二是新时代犯罪对侦查价值取向的挑战。在侦查中心主义背景下,出于社会安全考量,侦查主要的价值取向是打击犯罪和恢复被犯罪破坏的社会秩序,侦查的所有指向都是实现查明案情。以确定和缉捕犯罪嫌疑人为目标,强制性侦查、秘密性侦查措施、控制性侦查措施成为实现这种价值目标的必然选择。而“以审判为中心”要求侦查、起诉活动面向审判、服从审判,同时发挥审判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上的决定性作用[9]。在此背景下,收集证据成为侦查工作的核心内容,侦查程序正当、证据合法且确实充分成为了侦查工作的价值目标。
三是新时代犯罪对侦查功能发挥的挑战。新时代侦查工作对影响大的案件的揭露和防控功能发挥得较为出色,尤其是命案的破案率连年达到98%以上,命案的发案率也保持持续下降。但面对新型的网络犯罪,尤其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侦查功能的发挥仍然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在网络犯罪的破案率、证据收集和追缴犯罪所得等侦查打击功能得不到全面有效发挥的前提下,对这类犯罪的防控功能必然受到制约性的影响。尽管各地公安机关都成立了反诈中心,配置了专门的侦查资源,但近几年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数量仍在持续上升,犯罪防控的压力依然很大。
四是新时代犯罪对侦查人员取证能力的挑战。新时代新型犯罪不断出现,网络虚拟空间的取证、运程电子数据取证、无接触式取证成为了新的取证途径,这对侦查人员的取证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当下,依靠大数据证明案件事实已经成为一种客观需要,这是因为案件专业化、巨型化演变态势所决定的,在越来越专业化、复杂化的案件中,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也必然趋于专业化和复杂化[10]。这要求新时代侦查人员在掌握程序法、证据法和相关证据的专业知识的前提下,更要熟悉和适应现代网络空间应用,深入挖掘和熟练运用电子证据、无接触式取证的基本技术和方法。
侦查治理模式是一个不断发展的概念,反映了不同时期人们对侦查价值的追求,也折射了侦查功能的发挥程度和侦查能力的水准高下。侦查价值目标的重心在不断调整,侦查自身功能的内涵在不断延伸,侦查治理模式也必然要更新方式、拓展方法。
4 新时代侦查治理模式的革新
新时代犯罪具有新时代的发展特征,新时代的侦查工作也必然要有新的目标要求,侦查治理模式同样也必须要与时俱进,进行形式到内容的革新与发展[11]。
4.1 新时代侦查治理模式革新的必然性
21世纪以来,影响社会安全的刑事犯罪显现出了鲜明的时代特点,形成了不同特征的犯罪形态,这就要求我们必须要以全面的、精准的、高质量的侦查予以有效应对。
一是全面破小案的时代已然来临。一般规律而言,刑事小案占全部刑事案件的绝大多数。长期以来,因刑事小案数量多、危害小、重视程度不足,其破案率持续较低,人民群众反响强烈。随着大案应破尽破和发案率的降低,新时代民众的目光已聚焦于与社会民生息息相关的小案侦查之上。侵财类小案由不破不立向更多地破小案和全面破小案的转向,成为新的历史时期侦查工作最重要的价值取向之一[12]。
二是更快地破大案已成为了大案侦查新的要求。“命案必破”的提出引起了上一轮侦查基础工作提升、命案侦查体制机制的改革和命案侦查技术的革命,全国命案的破案率已超过98%。以命案为代表的大案侦查能力和水平得到了革命性提升,命案的侦破已经不再是侦查工作中矛盾的主要方面。但刑事大案因其危害后果严重和社会影响恶劣,始终是影响社会安全的主要因素。从更高标准和要求而言,在维持高破案率的基础上,需要强调的是侦查工作的效率和破案的速度,“命案侦破不过夜”成为了“命案必破”后新的目标任务,大案快速侦查机制将成为新时代科技引领侦查的基本特征。
三是更精准地办好案是新时代侦查更为重要的价值取向。在强调侦查破案数量和速度的前提下,要适应现代法治侦查的基本要求,侦查工作不可忽视办案质量,要努力实现公正和效率的均衡,并把追求公正作为侦查工作优先价值目标[13]。一方面,侦查机关和侦查人员要严格规范侦查各项活动,营造公正的侦查环境,树立底线思维,推动侦查观念、侦查机制、侦查行为的转型升级;另一方面,侦查工作要强化程序意识和证据意识,严格把握证据资格,强化证据证明力,排除合理怀疑,积极适应以审判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公平公正地办好每一起案件。
四是控制刑事案件发案是新时代侦查工作的重要追求。遏制犯罪的最好方法是消除犯罪发生的因素,从源头上不让犯罪发生,将犯罪消灭在预谋阶段和初始状态,防止犯罪发生的实际危害后果。侦查工作本身就具有直接和间接防控犯罪的多方面功能,如何通过侦查更多地破获预谋案件,更好地震慑潜在犯罪人,更有效地控制犯罪活动阵地,更有针对性地教育全民守法,已经成为新时代侦查工作所追求的重要方面。同步侦查控制犯罪、实行网络化的侦查警力、扁平化的侦查指挥、一体化的侦查控制机制,形成动静结合、攻防兼备、全时空运转、全方位覆盖的侦查控制网络,成为了新时代侦查模式的重要内容。
4.2 新时代侦查治理的转向
侦查治理是对犯罪的基本反应与社会回应。侦查体制改革、侦查机制完善和侦查方式变革无一不是随着犯罪的时代变化而变化。新中国成立70多年来,侦查犯罪的政策法律、措施手段和策略方法一直也是在伴随犯罪样态的变化而不断地调整完善与丰富发展。
一是由单一型侦查治理转向综合型侦查治理。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次和第二次犯罪高峰,面对政治化的刑事犯罪和经济化的刑事犯罪,侦查治理手段基本上附属于犯罪治理的政治手段和经济手段,运动式治理是其主要内涵。第三次犯罪高峰开始,影响犯罪发生的因素复杂而多样,虽然严打斗争这种运动式的单一化侦查治理在短期内起到了一定的效果,但是单纯的运动式侦查治理显然不能应对复杂化的犯罪态势,破案战役、专项斗争与常态化的精准打击、侦查防控紧密结合,逐步形成了侦查治理的新格局,侦查完成了单一打击目标向综合治理目标转化的过程。
二是由被动型侦查治理转向主动型侦查治理。刑事案件的侦查进程大多是由事到人的过程,一般是在犯罪结果发生后,以勘验物质破坏性犯罪现场为起点,查明案情、收集证据,进而揭露和证实犯罪,这种侦查属于被动型侦查[14]。被动型侦查因为侦查行为的滞后性而常常会遇到困境和陷入僵局,导致案件不能快速破获,正义无法及时实现,影响侦查打击和防控犯罪的功能发挥。而犯罪治理最理想的模式就是尽可能减少发案,将犯罪尤其是破坏性后果的犯罪制止在预谋阶段。因此,主动先发型的侦查模式应运而生,如“主动进攻,先发制敌”的暴力性犯罪案件侦查指导思想的提出,源头侦查、同步侦查、清除犯罪形成的土壤和条件、打击保护伞为目标的扫黑除恶等侦查模式就是主动型侦查的有力体现。
三是由经验型侦查治理转向科技型侦查治理。新中国成立后的相当长一段时期内,以依靠群众为中心的传统侦查方法是侦查的主流方法,调查访问、公布案情、摸底排队曾经是侦查工作的“三板斧”。在侦查人员的培养方面基本上也是师父带徒弟式的培养模式,实践经验成为了侦查力的主要来源。这种传统的侦查模式与当时社会经济发展和犯罪侦查的客观实际相适应。随着20世纪80年代犯罪智能化的演进,以DNA技术为代表的科技侦查手段浮出水面,信息化侦查、数据化侦查、智能化侦查手段日新月异,侦查的科学化、技术化不断得以强化,即便是传统的依靠群众、公布案情等侦查行为,在新时代也被深刻地打上了科技的烙印,形成了科技型侦查与经验型侦查并行的格局[15]。
4.3 新时代侦查治理模式的革新路径
侦查工作要适应犯罪的时代性变化,必须自觉地进行侦查治理模式的革新。在现代科技赋能的同时,要不断更新侦查理念,完善侦查体制机制,探索并构建新的侦查治理模式,实现侦查治理体系和侦查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一是建立和完善以快速破大案为目标的精准型侦查治理模式。精准型侦查治理模式以特定的刑事大案为工作对象,以专案侦查为主要形式,集中优势侦查资源,采用综合性侦查技术与措施,力争实现准确、快速破案的目标。这种侦查模式适用于命案、有组织犯罪案件、恐怖主义犯罪案件等重特大案件。经过长期的侦查实践,精准型侦查治理模式已经形成了特定的侦查工作机制,从早期的处置严重暴力性犯罪的预备方案到侦破命案的工作机制,既是侦查实践经验的有益总结,也是应对特定犯罪的有效指引。随着犯罪的变化和时代的变迁,精准型侦查治理模式需要不断在犯罪类别、侦查原则、侦查目标、侦查资源配置、侦查措施实施、侦查组织与指挥等方面做出调整,以适应精准打击和快速打击犯罪的侦查新要求。
二是建立和完善以全面破小案为目标的整体型侦查治理模式。以侵财类为主的小案,尤其是多发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大多是非接触式犯罪、跨区域犯罪、有组织犯罪和职业化犯罪,“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侦查体制已不适应当前小案多发的侦查需求。因此,要从更高层面、更广范围、更多警种上去谋划侦查工作,实现侦查工作的整体性、实效性。整体型侦查治理模式以联合侦查、并案侦查为主要形式,常常需组织多地侦查机关,涉及多个警种,甚至需要开展域外及国际警务合作。同时,整体型侦查治理模式也是在犯罪国际化、跨区域化的背景下应运而生的,是现代侦查协作和合作的基本形态,是以全面破小案为引领的侦查工作机制改革的必由之路。整体型侦查要求树立侦查一盘棋的整体化观念,强调统一指挥、分工合作和资源共享,形成侦查时空广泛、侦查人员众多、侦查谋划严谨的大格局。新时代整体型侦查模式要在侦查组织、侦查形式、侦查措施、侦查能力上进行深入而广泛的探索实践,以此形成具有针对性强、及时高效、全面破小案的新时代侦查治理工作机制。
三是建立和完善以智慧侦查为主要内容的智能型侦查治理模式。传统侦查模式大多是建立在广泛发动群众、在特定的侦查范围内摸底排队公布案情的基础之上的,往往依赖于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实施人海战术、疲劳战术,侦查效率相对低下,但这也是在发案率不高、侦查范围不大、侦查技术含量不足的侦查情势下的必然选择。而新时代犯罪所显现出的是大量的跨区域的有组织犯罪,一个案件往往会涉及到不同的省域、市域、县域,甚至跨越国境。尤其是传统犯罪加互联网的犯罪模式,推动了新时代犯罪的变化,侦查工作需要以快制快、以网制网和以数据制数据,实现传统侦查向智慧侦查的转变[16]。历经信息化侦查、数据化侦查时代,随着人、物、场所数据的海量化,尤其是涉案视频信息库、物证信息库和标准化信息采集系统、人机关联系统的广泛建立,为智能化分析和比对提供了广阔空间和无限可能。智能化侦查治理模式要求在深度挖掘数据资源的基础上,侦查机关与相关公司深度合作并建立起有效的合作平台,真正实现人机对话,在数据中寻找犯罪线索、收集犯罪证据、实现侦查破案目的。立足于信息化侦查、数据化侦查基础上的智能型侦查,在解决好法律问题、伦理问题和技术问题的前提下,其将是未来侦查主要的发展方向和工作模式[17]。
四是建立和完善以减少犯罪发生为目标的防控型侦查治理模式。防范控制犯罪既是侦查活动的重要功能,也是侦查工作的职责所在。在犯罪治理的大视野下,侦查打击防范是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因此,要把防范治理犯罪放在侦查工作的突出位置,侦查机关要与其他社会力量一起形成治理犯罪的合力,建立和完善防控型的侦查治理模式。特别是应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等多发性犯罪,要实现攻防反制,侦查重心前移,强化预警预防,提高侦查工作的主动性。防控型侦查治理模式强调侦查打击与防范控制相结合,强化侦查力量与社会力量一体化。在侦查工作中体现防控犯罪,在防控犯罪中提升侦查能力。这种侦查治理模式包括主动进攻、先发制敌指导思想下的破预谋案件,阵地控制过程中的犯罪现场控制和犯罪嫌疑人的控制,侦查各个环节中的预警预防教育,以及相关的侦查技术预防工作等。
需要强调的是,上述四种侦查治理模式既不是孤立存在的,也不是彼此排斥的,它们是相互渗透、共同作用的。这四种侦查治理模式作为侦查工作的样式,既适用于各自重点犯罪领域的侦查,也可应用于所有犯罪的侦查。
5 结语
时代的发展要求侦查手段和方法要吐故纳新,在新的侦查治理模式下,侦查内容的扩展更新是一种历史的必然。侦查工作必须要与时俱进,适应侦查治理模式变革的需求,紧跟时代步伐,不断丰富自身内涵。新时代呼唤新的侦查模式,在侦查模式革新的过程中,侦查理论的引领是不可或缺的。一方面,侦查理论对犯罪现场、侦查管辖、侦查范围、侦查方向等基本概念的传统意义要进行反思和重构;另一方面,侦查认识理论、侦查价值理论、侦查功能理论、侦查组织理论等也要与时俱进,以解决侦查工作遇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更重要的是,侦查措施的技术化、侦查技术的伦理化、侦查行为的法治化,以及小案侦查的常态化、侦查取证网络化、侦查范围跨区域化等将成为侦查工作的研究热点。以证据为中心的侦查学和以技能为中心的侦查学将会实现新时代的大融合,侦查治理模式的创新也必将成为大融合的主旋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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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91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7939(2021)05-0005-08
DOI:10.14060/j.issn.2095-7939.2021.05.001
收稿日期:2021-03-24
基金项目:2020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编号:20&ZD196)。
作者简介:任惠华(1966-),男,湖南常德人,西南政法大学刑事侦查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博士后合作导师,博士,主要从事侦查学与证据调查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