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后男子李某,利用其担任公司销售经理等职务之便,22次收受7人所送贿款共计353万余元,索贿296万余元。还通过个人账户,多次截取其他公司汇给公司的货款,将316万余元归个人使用,截止案发尚未归还。为达成非法目的,其甚至伙同他人私刻四家公司公章四枚。
近期,中国检察网公布该案起诉书。四川省北川县检察院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伪造公司印章罪,向法院起诉李某。
据起诉书显示,2015年9月至2016年9月,李某任四川一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国有控股公司)采购供应链中心销售助理,2016年10月至2019年2月任该公司采购供应链中心销售经理。2019年3月至今,其任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销售经理。
李某在任职期间,利用其签订及执行购销合同、销售定价、货款催收等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22次收受7人所送款项,共计人民币353.0485万元,香烟14条,其中索贿296.5485万元。其曾以买房急需用钱为由,向其中一位负责人一次性索取贿款240万元。
2017年8月至2020年12月,李某通过个人银行账户,多次收取其经手的合同相对方公司的货款,共计461.5532万元。同时,以后次挪用的货款归还前次挪用的货款方式,借用他人银行卡账户,通过三方垫资名义支付其所在国有公司共计144.6532万元,剩余316.9532万元归个人使用,截止案发尚未归还。
2019年,李某伪造相关材料,将他人的货物以其所在国有公司的名义入库,公司先后支付了相应的仓储费用共计36.8021万元。后李某向货物归属公司索要上述费用,2019年4月及2019年11月,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收取对方款项共计25525元,2020年5月12日,收取现金293973元。李某收取后均据为己有。
为更加便利地实施违法行为,2018年10月,李某通过他人,私刻其他公司的公章共2枚,用于归还相关公司货款的三方垫资协议;2021年4月,李某再次私刻另外两家公司的合同专用章共2枚。
2021年4月29日,李某主动到其所在国有公司纪检监察部投案,并如实交代上述犯罪事实。在调查期间,李某及其亲友向纪检监察专户上交涉案款201万元。2021年5月7日,其被北川县监察委员会留置。李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检察院认为,李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及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违反社会管理秩序,伪造公司印章。以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李某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因其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其认罪认罚,依据相关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九派新闻记者 刘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