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是自己实际控制的公司,但是也不能通过不符合财务管理制度和国家法规的方式挪用资金,否则可能有牢狱之灾!2022年4月,辽宁鞍山海城市法院宣判了一起职务侵占案件。当地一家地产公司老板郝某,采用擅自支取售房款等方式,挪用自己的地产公司近1500万元。最终他因职务侵占罪被判刑七年。
鞍山市远大房屋开发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主要为房屋开发与销售,该公司成立后,经多次变更,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610万元,登记股东及出资额为郝某810万元、另一股东800万元,实际出资人为郝某,另一股东系挂名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为郝某。郝某除出资成立远大公司外,另出资成立大连美瑞新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公司。
郝某经营的大连美瑞新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辽宁省铁岭市开发房地产时,拖欠杨某原材料费逾350万元。
此后远大公司在海城市开发铁西中基阳光花园小区项目。期间郝某经手向刘某借款未还金额累计累计3000万元。
为了偿还债务,郝某安排远大公司工作人员,支取远大公司未入账的售房款共计350万元,转账给杨某之子杨某,用于偿还郝某另外经营的大连美瑞新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在外地开发房地产项目时拖欠的部分材料款,后至今未归还远大公司。
郝某还安排远大公司工作人员,支取远大公司未入账的售房款共计82万元,转账给刘某用于偿还借款,后至今未归还远大公司。郝某还安排远大公司工作人员,支取远大公司未入账的售房款共计人民币1067万元,转账给另一债主用于偿还借款,后至今未归还远大公司。
郝某到案后供述称,自己安排远大公司工作人员支出公司售房款350万元、82万元、2500万元分别给几个债主都属实,但他没有利用职务便利侵占这些钱。“远大公司是我自己一个人的公司,公司的钱也是我的钱,我没有必要侵占。而且我支出远大公司的这些钱也不是给自己消费,而是为了偿还公司海城铁西中基阳光花园小区项目时的债务。其中82万元、2500万元,是因为远大公司开发资金不足,我分别借的钱;另外350万元是为了偿还我的大连美瑞新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铁岭分公司在铁岭市开发时拖欠我亲属杨某的部分材料款,但是这350万元也应当视为远大公司的债务,因为远大公司与美瑞新天地公司之间也多次资金往来。”
郝某的律师称,远大公司实际是郝某一人出资的公司,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混同,不存在自己侵占自己财产问题。
海城市法院审理此案认为,郝某利用其作为鞍山市远大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的职务便利,将远大公司的售房款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之后用于偿还其另外出资经营的其他企业的债务和其他个人债务,主观上无归还之意,客观上无归还之举,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应予惩处。郝某职务侵占数额共1499万元,属于数额巨大,法院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责令郝某返还被害单位鞍山市远大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人民币1499万元。(百度-说案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