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5月到6月间,黎某及同案人覃某为掩盖其犯罪行为,便用现金退回岑溪市某石业有限公司、岑溪市某供销社加油站、某镇加油站预购油款方式达到某公司加油站的油款平衡。
2021年3月至5月间,黄某以某公司加油站的名义,以不开税票或低于市场价推销库存柴油等为由收取黎某宏人民币16.5万元、收取盘某飞15.15万元、收取霍某兴10.1万元、收取廖某波21.36万元、收取李某军29.7万元、收取岑溪市某公司57.8万元;2021年4月29日,黄某又以一起“炒油”(倒卖柴油)为由骗取了黎某宏30万元。在收取上述款项后,黄某分四次拉了共10吨柴油给黎某宏,分二次拉了共14吨柴油给廖某波,分二次拉了共14吨柴油给岑溪市某公司,分二次拉了共22吨柴油给盘某飞。
法院审理认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某油梧州分公司以不开税票或低于市场价推销库存柴油及一起“炒油”等事实,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诈骗罪;黄某、黎某身为某分公司加油站的职工,利用职务及工作之便,伪造客户提油计划单提取客存柴油195吨销售,并将所得款占为已有,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均构成职务侵占罪。结合二人的具体犯罪情节,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
日前,该判决已生效。
来源:岑溪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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