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反舞弊与举报制度
(经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部控制,防治舞弊,降低公司风险,规范公司管理层和普通员工的行为,维护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确保公司经营目标的实现以及公司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职能部门、全资或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反舞弊制度的宗旨
第三条 反舞弊工作的宗旨是规范公司全体员工的职业行为,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职业道德及公司的规章制度,树立廉洁和勤勉敬业的良好风气,防止损害公司的利益的行为发生。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舞弊是指公司内、外部人员采用欺骗、隐瞒等违法违规手段,损害公司正当经济利益来谋取个人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或谋取不当的公司经济利益,同时可能为个人带来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第三章 反舞弊组织架构及职责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督促管理层营造公司范围内的反舞弊文化环境,建立健全包括预防舞弊在内的内部控制体系。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公司反舞弊工作的领导机构,对公司反舞弊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 公司管理层负责建立、健全并有效实施内部控制,以降低舞弊行为发生的机会,并对舞弊行为采取适当有效的补救措施。公司管理层应对舞弊行为的发生承担责任。
第八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对本部门、本单位舞弊行为的发生承担管理责任,是本部门、本单位反舞弊的第一责任人。
第九条 审计监察部反舞弊职责
1、是公司反舞弊工作的的常设机构,负责公司反舞弊工作的实施。
2、负责公司反舞弊相关制度的制定、修改,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
3、负责管理舞弊案件的举报电话、举报邮件,负责接收公司舞弊事件投诉、举报线索,并进行回复和跟进。
4、负责组织开展公司反舞弊调查工作,特殊情况下(如出现审计人员应当回避的情形及案件紧迫等),可向总经理或董事长建议成立专门的反舞弊调查小组。
5、负责对查处的舞弊事件、行为、人员等信息跟踪处理。
6、出具处理意见并根据案件的情节、对象、紧迫性向董事长或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条 各职能部门、子公司负责人反舞弊职责
1、是各部门及子公司反舞弊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和对接人,负责开展本部门、本单位内部的反舞弊工作。
2、负责配合、协助反舞弊调查小组开展工作。
3、负责本部门、本单位舞弊行为的自查自纠。
4、向审计监察部提供舞弊线索。
第十一条 法务部门反舞弊工作职责
1、对普通的舞弊案件提供法律咨询和取证支持;
2、对重大的舞弊案件,法务部门将承担以下职责:
⑴负责补充完善舞弊调查小组移交的案件和证据材料;
⑵根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董事长的书面授权,负责将符合立案条件的舞弊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⑶负责代表公司对涉案人员提起法律诉讼。
第十二条 财务部反舞弊工作职责
1.负责将其在财务管理活动中发现的舞弊线索及时移交给审计监察部;
2.负责在舞弊案件未结案前冻结案件涉案人员的一切费用支付;
3.协助收回舞弊案件的经济赔偿。
4.按照调查结果支付举报人奖励。
第十三条 人力资源部门反舞弊工作职责
1.负责对舞弊案件所涉全部舞弊人员进人事调整及备案管理;
2.负责处理舞弊人员的劳动关系、薪酬和劳务报酬等。
第四章 舞弊具体内容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舞弊行为:
1、泄露机密。员工窃取、试图窃取公司机密或故意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及技术秘密的行为。
2、索取或非法收受贿赂或回扣。员工及其利益相关人(包括但不限于直系亲属)索取或非法收受来自于关联企业、供应商、渠道和客户的贿赂及回扣。
3、侵占财产。员工利用职务之便侵占、挪用公司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将公司资产挪为私用、挪用、盗窃公司资产等行为。
4、串通舞弊。员工与员工之间、员工与客户、渠道、供应商之间的内内勾结、内外勾结,损害公司利益谋取私利的。
5、故意隐瞒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虚构经济业务套取资金、虚增人员、虚报员工工资等。
6、伪造。授意他人或自己伪造、变造、销毁、藏匿公司业务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或部门文件、会计凭证、原始榜单、物资领用单等。
7、利用职务之便,以权谋私,或将公司的交易机会或可预期获利的交易项目转移给其他个人或公司。
8、不真实表达或故意遗漏、虚报交易或其他事项,使公司为虚假的交易或事项支付款项或承担债务。
9、故意隐瞒、错报交易事项或删除应对外披露的重要信息,使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0、利用公司管理漏洞和缺陷损害公司利益。
11、未经授权,以公司名义进行各项谋利活动。
12、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13、其他损害公司经济利益的舞弊行为。
第五章 舞弊行为的举报、受理、调查和报告
第十五条 反舞弊调查人员权限
本条款所谓反舞弊调查人员是指内审、法务人员,或者公司审计委员会授权、指定的其他调查人员,调查人员的权限包括:
1、有权现场检查被查部门、子公司的年度计划、月度计划、合同协议、会计凭证、账薄、会计报表、会议纪录、文件、发票等各种纸质和电子资料、证照、资产等被查事项;对现金、票据、固定资产等资产进行盘点;有权对有关文件、资料等进行复印、现场拍照、存档;
2、对妨碍反舞弊调查、拒绝提供资料或正在严重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财经法纪、严重浪费行为,采取措施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制止其损害公司的行为;
3、对举报人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请申请给予奖励。
第十六条 审计监察部负责建立职业道德问题及舞弊案件的举报电子邮箱,并将举报电子邮箱在OA系统公布,对举报和调查处理后的舞弊案件报告材料及时立卷归档。
第十七条 公司内部员工及外部相关人员可通过电子邮箱的途径举报公司内部员工或相关舞弊案件,包括对公司及其人员违反职业道德情况的投诉、举报信息。
第十八条 公司鼓励、提倡实名制举报,举报人应据实告知被举报人姓名、部门和违规违纪的具体情节和证据(如:涉及违纪的时间、事件、金额、操作方式、相关人员等)以便及时快速查处,原则上公司审计监察部优先受理实名制并且有证据或者明确线索的举报。
第十九条 公司审计监察部不受理无证据、无事实、捕风捉影、道听途说、子虚乌有、恶意打击报复类投诉举报。
第二十条 公司审计监察部负责对电话、信件、电子邮件等举报材料逐件拆阅、登记,及时评估受理,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举报人回复受理结果。
第二十一条 公司定期公告正规的投诉举报途径,不受理通过群发邮件、群发微信、qq群、微博等方式进行的投诉、举报。
第二十二条 公司审计监察部受理舞弊案件的举报后,应当根据被举报人职务或岗位、被举报舞弊事件及情节的严重程度,按照下列规定开展工作:
1、对非高级管理人员的实名举报,公司审计监察部接到举报后按规定办理相关登记并对事件进行调查,成立反舞弊调查小组,调查结果报管理层或者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进行事件评估。对非高级管理人员的匿名举报,审计监察部进行登记并初步评估,决定是否报公司管理层或者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对涉及到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实名举报,公司审计监察部接到举报后除应办理相关登记外,还应在第一时间报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董事长,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决定对事件做进一步调查后,由审计监察部和相关部门管理人员共同组成特别调查小组进行联合调查,还可视需要聘请外部专家参与、协助调查,调查结果报董事会进行事件评估。
3、对举报牵涉到审计人员的,可直接向公司总经理或董事长举报。
4、反舞弊工作人员所办理事件与本人或者其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5、 舞弊事件调查结束后,应当及时向总经理、董事长或者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书面调查报告。舞弊案件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对被举报的舞弊事件的接受时间、调查人员组成、对该事件的调查核实情况、以及对相关人员的处理建议等。如有相关证据、证物或者证言的,应当在舞弊案件调查报告附录中注明。
6、对于实名举报,无论是否立项调查,公司审计监察部均应向举报人在10个工作日内反馈调查结果。
第二十三条 投诉、举报人在协助调查工作中受到保护。公司禁止任何非法歧视或打击报复行为,或对于参与调查的员工采取敌对措施。对违规泄露检举人员信息或对举报人员采取打击报复的人员,将予以撤职、解除劳动合同。触犯刑法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 接受举报投诉或参与舞弊调查的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向任何部门及个人提供投诉举报人的相关资料及举报内容;确因工作需要查阅投诉举报相关资料的,应得到公司董事长的授权,查阅人员必须对查阅的内容、时间、查阅人员的有关情况在审计监察部进行登记。
第六章 举报奖励标准
第二十五条 对举报案件的有功人员,根据为公司挽回经济损失的实际额度,给予奖励,奖励举报人的奖金来源是举报事项挽回的损失或罚款,奖励标准如下:
1、举报并配合调查、但未提供有效证据,经查证属实,按挽回经济损失额的5%、或按罚款额的30%奖励,奖金最高不超过2万元。
2、举报并提供直接线索、证据,经查证属实,按挽回经济损失额的8%、或按罚款额的50%奖励,奖金最高不超过8万元。
3、对于不涉及金额的舞弊事项、或涉及金额但未配合调查亦未提供有效证据的,经查证属实后视舞弊性质的严重程度,一次性给予举报人 1000 元、3000 元、5000 元、10000元四档不等的奖励。
4、举报同一案件的,不重复奖励。对举报同一案件中有数个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金,根据个人在其中所起作用进行确定。原则上奖励最先举报者或贡献大的举报者。对联名举报的,奖励金发给参与举报的全体人员,奖金总额按本办法奖励标准执行。
5、审计监察部提出奖励建议后,经公司领导同意后予以奖励。
第七章 舞弊行为的责任追究和补救措施
第二十六条 案件调查结束后,对确实构成舞弊行为的,审计监察部需提出处理意见或责任追究意见,报管理层批准。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责任人进行赔偿。重大舞弊案件的处理意见或责任追究意见由审计委员会裁定。
第二十七条 对舞弊行为进行责任追究,其中包括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
1、领导责任是指负有相应领导职权的管理人员在其主管或者分管的工作范围内因失职、失察导致发生舞弊事件而应承担的责任。
2、直接责任是指公司相关管理或经办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直接操作或参与相关决策,或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他人以及未正确履行职责等过失行为,导致发生舞弊事件而应承担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发生舞弊案件后,公司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对受影响的业务单位或部门的内部控制要进行评估并改进。
第二十九条 对证实有舞弊行为的员工,公司按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处分。
第三十条 凡有舞弊行为记录的员工(一年内受过两次以上警告或降级以上的处罚),不能被聘用或晋升为公司重要岗位。
第三十一条 对经调查确实有舞弊行为的员工,公司将根据舞弊严重程度、改过态度及公司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包括但不限于警告、降级、撤职、追缴钱款、解除劳动合同等相应的行政纪律处理,并要求其承担应有的赔偿责任。涉及触犯刑法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对舞弊行为的预防和控制
第三十二条 公司倡导诚信正直的企业文化,营造反舞弊的企业文化环境,诚信正直的企业文化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多种方式:
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坚持以身作则,并遵守法律、法规及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规定。
2、各职能部门,子公司应当对公司的反舞弊政策和程序及有关措施应当在公司内部以多种形式,如通过员工手册、公司规章制度发布、宣传或网络等方式进行有效沟通或培训,确保员工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的培训,使其明白行为准则。帮助员工识别合法与违法、诚信道德与非诚信道德的行为。
3、鼓励员工在公司日常工作和经营业务中遵纪守法和诚信道德,帮助员工正确处理工作中发生的不当利益冲突和诱惑。
4、公开披露重大舞弊事件的处理结果,让广大员工充分认识事件的危害性,引以为戒。
5、公司鼓励对不道德行为和非诚信行为进行实名或匿名举报,并对提供有价值举报线索的人员进行奖励。
6、其他有利于营造反舞弊企业文化环境的方式。
第三十三条 为有效预防舞弊行为的发生,公司及下属各子公司应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并定期进行内部控制自查工作。确立可能发生舞弊风险的关键控制点,对防范舞弊的制度、流程建设和履行情况进行评估,对重大舞弊事件及时分析并提出预防和控制措施。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内容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原《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反舞弊制度》《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举报投诉和举报人保护制度》自行废止。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审计监察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