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甘肃审计厅;作者单位:审计厅党政审计处
一、审计证据获取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表现形式
(一)审计证据缺乏规范性。
一是随意扩大、延伸审计实施方案中确定的单位和事项范围,超越审计范围获取与审计项目无关的资料;
二是违规封存被审计单位的有关资料和资产;
三是无依据或依据不充分开具银行账户查询通知书;
四是部分审计证据无证据提供者的签字或者盖章,且审计人员也未注明原因、签字确认;
五是未及时取得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提供资料真实性和完整性的书面承诺。
(二)审计证据缺乏适当性。
一是选择性收集证据或涂改、伪造、隐匿、销毁审计证据;
二是收集的审计资料与审计事项无关,却用来支持审计结论;
三是收集的审计资料与审计事项相关,但与具体的审计目标无关,却用来支持审计结论;
四是在不同来源和不同形式的审计证据存在不一致或者不能相互印证时,根据审计经验确定一个为可靠的审计证据,而未追加必要的补证措施;
五是选取特定项目实施审计程序,将其审计程序的结果推断为审计事项的总体特征;
六是对电子数据的采集、处理、分析过程未进行记录,将分析比对电子数据产生的疑点未经核实直接作为审计证据。
(三)审计证据缺乏充分性。
一是获取的审计证据不足以支撑审计事项得出的结论;
二是在收集审计证据时未考虑获取的成本效益原则;
三是审计调查了解记录后附证据不能完全支持审计调查了解的内容,同时也不能为评估被审计单位存在重要问题的可能性提供支撑;
四是在获取审计证据时用审计证据的数量弥补其在质量上的缺陷;
五是审计实施方案中,审计重点和内容确定的审计事项未逐一编制审计取证单,未做到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取证单和直接证据“三套车”缺一不可。
二、完善审计取证的几点建议
(一)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获取审计证据。
在获取审计证据的过程中,审计人员必须牢固树立依法取证的意识,严格执行审计法律法规,遵守审计准则等规章制度,依法获取审计证据,这是确保审计证据适当性、充分性和审计结论合法性、恰当性的前提条件。若审计人员以超越法定权限和违反法定程序获取的资料,不能作为审计证据,在此基础上得出的审计结论、审计建议也无法律效力。
(二)审计人员获取审计证据要满足适当性的要求,即审计证据在质量上必须同时具备相关性和可靠性。
一方面,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既要与审计事项之间具有相关性,还要与该事项具体审计目标之间相关联;针对一项具体审计目标,审计人员可以灵活选用取证方法,从不同来源获取审计证据或获取不同形式审计证据,来满足审计取证需要。
另一方面,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必须是真实和客观存在的,并能证明所审计事项的完整性,若审计证据之间存在不一致时,审计人员应当追加必要的审计措施,直至由充分的依据将虚假证据排除。
(三)审计人员获取审计证据要满足充分性的要求,即审计证据在数量上应当足以支持所要得出的审计结论。
足够数量的审计证据是得出客观公正审计结论的基础,但还要考虑成本效益原则,尽量以较少的审计资源耗费获取足以支持审计结论的高质量审计证据。审计人员对审计证据数量的需要,取决于被审计事项存在问题可能性的评估结果和对审计证据质量的评价,存在重大问题的可能性越大或审计证据质量越低,所需证据数量越多。审计人员需从所要实现的具体审计目标出发,灵活选用取证方法、多渠道获取审计证据以满足需要。
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在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的基础上获取的审计证据,要同时具备充分性和适当性,二者缺一不可。审计证据质量控制是审计项目质量控制的关键一环,加强审计证据质量控制,将促进整个审计进程质量的优化,推动提升审计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审计监督的专业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