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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何种情况下可以不实施银行函证?
2022年08月25日

解答: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规定,可以不对银行账户实施函证的情况通常应具备两个条件:(1)有充分证据表明该银行账户相关信息对财务报表不重要;(2)有充分证据表明与该银行账户相关的重大错报风险很低。这两个条件,实务中很难完全满足。因此,大多数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执业规范都要求对所有银行账户实施函证程序。在极少数情况下,注册会计师直接获取到某银行账户对财务报表不重要且重大错报风险很低的充分证据,进而判断该银行账户可以不实施函证程序,则必须在审计工作底稿中清楚记录职业判断过程、相关原因理由及已执行的除函证之外的审计程序。

例如,在对某大型企业审计时,审计项目组检查了被审计单位的纳税专户期末余额的相关证据,获取了税务机关相关文件以及与该银行账户相关的其他文件,了解到纳税专户是专门用于存入用于纳税款项并上交税金的账户,不能通过转账支票向外转出资金,不能进行除上缴税款之外的其他资金划付业务。审计项目组通过网银查询该账户余额和发生额,与银行日记账的余额及发生额核对一致,实际发生额与税收缴款书等凭单记载的合计金额一致。同时,审计项目组关注到该企业纳税专户在资产负债表日的余额远远低于实际执行的重要性水平。因此,注册会计师判断该纳税专户相关的重大错报风险很低,可以不实施银行函证程序,并在审计计划和货币资金审计工作底稿中对判断理由及已执行的审计程序进行了记录。

 

 

特别提示:结合执业质量检查发现的问题,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邀请专业技术委员会专家进行相应解答。

本专家解答仅代表专家个人观点,不代表任何机构;不能替代相关法律法规、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以及注册会计师职业判断等,仅供参考。

 

会计师事务所及从业人员在执业中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风险导向原则以及实际执业情况做出职业判断,搜集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不能照搬照抄。

来源:内部审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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