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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满足《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的规定,注册会计师决定不实施函证的银行账户,可以实施哪些审计程序?
2022年08月25日

解答:对满足《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规定的要求,注册会计师决定不实施函证的银行账户,可执行的审计程序一般包括以下方面:
(1)实施充分的风险评估程序,充分说明不实施函证的理由以及获取的支持该理由的相关证据,并详细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
(2)获取该账户截止到年末的银行对账单和次年1月银行对账单以及相应期间的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核对期末余额,对大额、重要未达账项实施审计,确定其合理性和期后收付款记录等情况;
(3)实地查看该账户电子银行网上记录,核对相关信息与企业提供的信息是否一致。所查阅的信息,应取得查看记录截屏,并记录查看过程,由审计人员、被审计单位出纳员、被审计单位财务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
(4)获取被审计单位信用报告,检查该账户是否存在银行借款、质押、担保等相关信息;
(5)根据银行对账单和银行日记账,并结合存货、往来款项、销售等重要项目合同协议相关资料,双向检查该账户大额发生额。

 

除上述外,注册会计师还应结合总体风险评估来确定其他适当的审计程序。

 

特别提示:结合执业质量检查发现的问题,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邀请专业技术委员会专家进行相应解答。

本专家解答仅代表专家个人观点,不代表任何机构;不能替代相关法律法规、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以及注册会计师职业判断等,仅供参考。

 会计师事务所及从业人员在执业中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风险导向原则以及实际执业情况做出职业判断,搜集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不能照搬照抄。

 

来源:内部审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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