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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理私收服务费 职务侵占获实刑
2022年09月01日

       公司经理利用工作之便,通过个人账户收取客服缴纳的服务费,最终没能抵挡住诱惑,私自截留十余万元,走向了犯罪道路。近日,定远县人民法院审结这样一起职务犯罪案件。

案件回顾

       2019年9月,王某任职某公司包区客户经理一职,工作职责主要为区域内公司用户提供日常相关维护等服务。刚开始,王某尚能兢兢业业,恪尽职守的完成本职工作。时间长了以后,王某发现这份工作不仅收入尚可,面临的“诱惑”也很大。原来,区域内客户需定期通过包区客户经理向公司缴纳数额较高的服务费,很多用户直接将相关款项转入王某的个人账户,委托其代缴。面对账户内不时转进的大额款项,王某最终没有抵挡住金钱的诱惑,走向了迷途。

       在职一年间,王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公司规定编造虚假的充值优惠活动事由,私自收取管理区域内的22家网吧及宾馆预交纳的服务费共计51万余元,其中16万余元被其截留用于偿还债务和日常消费,至今仍未向被害单位退赔。案发后,王某自动到案后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定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职务侵占罪。案发后,王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刑事处罚,依法可以对其从宽处理。综合被告人王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因素,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并对其违法所得人民币十六万一千五百八十元依法予以追缴,返还被害单位。

以案释法

       职务侵占罪的本质就是利用职务之便盗窃、诈骗或者侵占本单位财物,造成本单位财产损失。“日防夜防,家贼难防”,对于公司、企业和其他单位来说,发现和处理这种偷自己家底的员工,不仅需要监督成本,也不利于内部工作氛围的和谐稳定。

       构成职务侵占罪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其立法目的是要规范这些在职务上能够直接操控单位财务的员工的行为,保护单位的合法权益,规避潜在的风险,降低单位监管成本,同时也有利于宣传职业道德观念,维护诚实互信的用工关系,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政务:滁州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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