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新车本是一件高兴的事,不过咸安的胡先生等人却怎么也高兴不起来,他们按约定支付了部分购车款,却迟迟未能提到心仪的新车。苦恼不已的胡先生在多次向销售员催促无果后无奈报警,却得知购车款早已被挪用。 据悉,2022年8月16日,胡先生在某4s店订购了一辆新车,并将43300元购车款支付给该4s店销售员祝某某。到了约定时间,祝某某却不能按约交付新车,并以多种借口搪塞胡先生。胡先生在祝某某一次次推脱中起了疑心,遂向咸安警方报案。 咸安公安分局甘棠水陆派出所接警后,根据胡先生提供的线索,以百日行动为抓手,立即展开调查,结合现场走访,民警发现该4s店销售员祝某某在2022年7月至8月期间,竟然利用自己职务之便,在导购销售车辆的过程中,曾以承诺在约定时间内交付车辆并向受害人出具购车合同和收据为理由,骗取受害人胡某、熊某某、涂某某3人支付购车款共计12万余元,直至案发时,祝某某因迟迟未能向胡先生交付新车而导致事情败露。 祝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虚构在约定期间交付车辆诈骗受害人购车款的犯罪事实。据祝某某交代,其骗取的12万余元购车款中,仅有3万余元转入了总公司账户,剩余的钱全部用于偿还个人信用卡。 目前,祝某某因涉嫌诈骗罪已被咸安警方刑事拘留。(来源:咸安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