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位置:首页 > 活动 > 行业资讯
市场监管总局:医疗卫生行业商业贿赂手段更隐蔽复杂
2022年11月17日

  中新网11月17日电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引导经营者自觉守法参与市场公平竞争,17日,市场监管总局公布了一批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其中提到,随着对商业贿赂案件查处力度不断加大,一些医药企业采取更为隐蔽、复杂的手段,为其贿赂行为披上“合法外衣”。

  案例显示,2020年5月,合肥倍思恩医疗技术有限公司与某县人民医院耳鼻喉科签订协议,以给付科研费用的方式,使得其经营的矫正用耳模型进入县人民医院推广销售,销售时间为2020年6月至2021年8月。在此期间倍思恩在县医院共销售178个矫正用耳模型,倍思恩工作人员白某某分2次以现金方式支付给县医院耳鼻喉科科研费用3.5万元。县人民医院耳鼻喉科医生收受倍思恩赞助费用的行为,已移送医院纪检部门进一步核查处置。合肥倍思恩医疗技术有限公司被处没收违法所得29.09万元,罚款30万元。

  另一典型案例显示,2015年初,为获得药品生产企业的药品推广佣金,杭州建宁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与某县人民医院药剂科工作人员王某约定:由王某负责将药品某注射液和某胶囊运作进该院并持续采购,建宁医药则按照医院药品采购价的一定比例支付给王某回扣。从2015年至2019年6月14日,通过王某运作,该医院共计采购药品某注射液28924袋,某胶囊6760盒,共计采购金额371.78万元。建宁医药通过员工共计向王某支付回扣款144.81万元,建宁医药实际获得违法所得150.55万元。杭州建宁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被处没收违法所得150.55万元,罚款30万元。(中新财经)

 

相关新闻: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医疗卫生行业商业贿赂典型案例

央广网北京11月17日消息随着对商业贿赂案件查处力度不断加大,一些医药企业采取更为隐蔽、复杂的手段,为其贿赂行为披上“合法外衣”。有的企业以赞助科研经费、学术会议费等名义,进行不法利益输送;有的在医药购销环节给付医院工作人员回扣;有的通过生产环节虚抬药品价格、流通环节虚假交易等方式套取资金进行贿赂……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文指出,这些行为不但损害了其他同业经营者的商业机会,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同时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加重了群众医疗负担,激化了医患矛盾,对医疗卫生系统行风和医者职业道德也造成严重侵蚀,助长了歪风邪气。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以下典型案例。

案例1.合肥倍思恩医疗技术有限公司商业贿赂案

基本案情:2020年5月,当事人与某县人民医院耳鼻喉科签订协议,以给付科研费用的方式,使得其经营的矫正用耳模型进入县人民医院推广销售,销售时间为2020年6月至2021年8月。在此期间当事人在县医院共销售178个矫正用耳模型,当事人工作人员白某某分2次以现金方式支付给县医院耳鼻喉科科研费用3.5万元。县人民医院耳鼻喉科医生收受当事人赞助费用的行为,已移送医院纪检部门进一步核查处置。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的规定,依据第十九条对当事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没收违法所得29.09万元,罚款30万元。

案例2.杭州建宁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商业贿赂案

基本案情:2015年初,为获得药品生产企业的药品推广佣金,当事人与某县人民医院药剂科工作人员王某约定:由王某负责将药品某注射液和某胶囊运作进该院并持续采购,当事人则按照医院药品采购价的一定比例支付给王某回扣。从2015年至2019年6月14日,通过王某运作,该医院共计采购药品某注射液28924袋,某胶囊6760盒,共计采购金额371.78万元。当事人通过员工共计向王某支付回扣款144.81万元,当事人实际获得违法所得150.55万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的规定,依据第十九条对当事人处没收违法所得150.55万元,罚款30万元。

 

来源: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谢谢!
分享到 :
63.2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