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项规定严格禁止的财务行为80条 一、经费管理 1.严禁以各种名义突击花钱和滥发津贴、补贴、奖金、实物。 2.严禁用公款购买、印制、邮寄、赠送贺年卡、明信片、年历等物品。 3.严禁用公款购买赠送烟花爆竹、烟酒、花卉、食品等年货节礼(慰问困难群众职工不在此限)。 4.依法取得的各项收入必须纳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核算,严禁违规转移到机关所属工会、培训中心、服务中心等单位账户使用。 5.严禁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支出,严禁虚列支出、转移或者套取预算资金。 6.严格控制国内差旅费、因公临时出国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等支出,年度预算执行中不予追加。 7.严格开支范围和标准,严格支出报销审核,不得报销任何超范围、超标准以及与相关公务活动无关的费用。 8.政府采购严格执行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标准,合理确定采购需求,不得超标准采购,不得超出办公需要采购服务。 9.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程序,不得违反规定以任何方式和理由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品牌、型号、产地。 二、公务接待 10.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或安排与公务无关的宴请;严禁用公款安排旅游、健身和高消费娱乐活动。 11.禁止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12.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不予接待,严禁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 13.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不得要求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 14.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安排群众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 15.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16.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17.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18.国内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19.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 20.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21.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接待;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按照当地会议用餐标准制定公务接待工作餐开支标准。 22.接待单位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23.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 24.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 三、会议活动 25.会议费预算要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执行中不得突破。会议费应纳入部门预算,并单独列示。 26.二、三、四类会议会期均不得超过2天;传达、布置类会议会期不得超过1天。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一、二、三类会议合计不得超过2天,四类会议合计不得超过1天。 27.二类会议参会人员不得超过300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5%以内;三类会议参会人员不得超过150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0%以内;四类会议参会人员视内容而定,一般不得超过50人。 28.各单位会议应当到定点饭店召开,按照协议价格结算费用。未纳入定点范围,价格低于会议综合定额标准的单位内部会议室、礼堂、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可优先作为本单位或本系统会议场所。 29.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 30.会议费由会议召开单位承担,不得向参会人员收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地方转嫁或摊派。 31.会议费报销时应当提供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定点饭店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 32.严禁各单位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 33.各单位应严格执行会议用房标准,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会议用餐严格控制菜品种类、数量和份量,安排自助餐,严禁提供高档菜肴,不安排宴请,不上烟酒;会议会场一律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 34.不得使用会议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本次会议无关的其他费用;不得组织会议代表旅游和与会议无关的参观;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35.未经批准,党政机关不得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不得举办论坛、博览会、展会活动。 36.严禁使用财政性资金举办营业性文艺晚会。 37.严格控制和规范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实行中央和省两级审批制度。 38.各级党政机关一律不得到八达岭-十三陵、承德避暑山庄外八庙、五台山、太湖、普陀山、黄山、九华山、武夷山、庐山、泰山、嵩山、武当山、武陵源(张家界)、白云山、桂林漓江、三亚热带海滨、峨眉山-乐山大佛、九寨沟-黄龙、黄果树、西双版纳、华山21个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 39.地方各级党政机关的会议一律在本行政区域内召开,不得到其他地区召开;因工作需要确需跨行政区域召开会议的,必须报同级党委、政府批准。 40.严禁超出规定时限为参会人员提供食宿,严禁组织与会议无关的参观、考察等活动。 41.严禁在会议费、培训费、接待费中列支风景名胜区等各类旅游景点门票费、导游费、景区内设施使用费、往返景区交通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四、公务出差 42.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43.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44.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 45.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46.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47.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48.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49.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50.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五、临时出国 51.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出访团组。确有特殊需要的,按规定程序报批。 52.不得因人找事,不得安排照顾性和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 53.严禁接受或变相接受企事业单位资助,严禁向同级机关、下级机关、下属单位、企业、驻外机构等摊派或转嫁出访费用。 54.出国人员应当优先选择由我国航空公司运营的国际航线,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或以过境名义变相增加出访国家和时间。 55.按照经济适用的原则,通过政府采购等方式,选择优惠票价,并尽可能购买往返机票。 56.因公临时出国购买机票,须经本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审批同意。机票款由本单位通过公务卡、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不得以现金支付。 57.出国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交通工具,不得乘坐民航包机或私人、企业和外国航空公司包机。 58.出国人员根据出访任务需要在一个国家城市间往来,应当事先在出国计划中列明,并报本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批准。 59.出国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住宿,省部级人员可安排普通套房,住宿费据实报销;厅局级及以下人员安排标准间,在规定的住宿费标准之内予以报销。 60.参加国际会议等的出国人员,如对方组织单位指定或推荐酒店,应通过询价方式从紧安排,超出费用标准的,须事先报经本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批准。 61.外方以现金或实物形式提供伙食费和公杂费接待我代表团组的,出国人员不再领取伙食费和公杂费。 62.出访用餐应当勤俭节约,不上高档菜肴和酒水,自助餐也要注意节俭。 63.出访团组对外原则上不搞宴请,确需宴请的,应当连同出国计划一并报批,宴请标准按照所在国家一人一天的伙食费标准掌握。 64.出访团组与我国驻外使领馆等外交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一律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 65.出访团组原则上不对外赠送礼品。 66.出访团组与我国驻外使领馆等外交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一律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互赠礼品或纪念品。 六、公务用车改革 67.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处置收入,扣除有关税费后全部上缴国库。 68.执法执勤用车配备应当严格限制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机关内部管理和后勤岗位以及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一律不得配备。 69.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执法执勤用车应当喷涂明显的统一标识。 70.各单位按照在编在岗公务员数量和职级核定补贴数额,严格公务交通补贴发放,不得擅自扩大补贴范围、提高补贴标准。 71.党政机关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用途使用或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不得以公务交通补贴名义变相发放福利。 七、停建与清理办公用房 72.各级党政机关自2013年7月23日日起5年内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新建楼堂馆所。已批准但尚未开工建设的楼堂馆所项目,一律停建。 73.各级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改建、扩建内部接待场所,不得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进行超标准装修或者装饰、超标准配置家具和电器。 74.维修改造项目要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为重点,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严格执行维修改造标准,严禁豪华装修。 75.各级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财政资金用于包括培训中心在内的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场所的维修改造。 76.超过《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规定的面积标准占有、使用办公用房的,应予以腾退。 77.已经出租、出借的办公用房到期应予收回,租赁合同未到期的,租金收入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管理,到期后不得续租。 78.领导干部在不同部门同时任职的,应在主要工作部门安排一处办公用房,其他任职部门不再安排办公用房; 79.领导干部工作调动的,由调入部门安排办公用房,原单位的办公用房不再保留。 80.领导干部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原单位的办公用房应及时腾退。 (1)对表现突出的,给予嘉奖,奖金为1500元; (2)对做出较大贡献的,记三等功,奖金为3000元; (3)对做出重大贡献的,记二等功,奖金为6000元; (4)对做出杰出贡献的,记一等功,奖金为12000元; (5)对功绩卓著的,授予“人民满意的公务员”、“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或者“模范公务员”、“模范公务员集体”等荣誉称号,奖金为20000元。 《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第十五条规定:各地各部门不得自行设立本规定之外的其他种类的公务员奖励,不得违反本规定标准发放奖金,不得重复发放奖金。 4.在实施职务消费和福利待遇货币化改革并发放补贴后,继续开支相关职务消费和福利费用的; 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倍或3倍。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职工月平均工资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8.以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实物等形式发放津贴补贴的; 参照《关于严禁元旦春节期间公款购买赠送烟花爆竹等年货节礼的通知》(中纪发【2013】9号)相关要求: (1)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和金融机构,严禁用公款购买赠送烟花爆竹、烟酒、花卉、食品等年货节礼(慰问困难群众职工不在此限)。要严肃财经纪律,强化审计监督,相关费用不准转嫁摊派,一律不予公款报销; (2)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强化执纪监督,对违纪行为快查快办,严格责任追究,及时通报曝光。深入落实八项规定精神,必须在坚持中深化,在深化中坚持,不断巩固纠正“四风”成果; (3)六项禁令中相关规定: a.严禁用公款搞相互走访、送礼、宴请等拜年活动; b.严禁向上级部门赠送土特产,包括各种提货券; c.严格违反规定收送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商业预付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严格执行预算和财政制度,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资金,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按照标准考核、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政府采购应当依法完整编制采购预算,严格执行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标准,合理确定采购需求,不得超标准采购,不得超出办公需要采购服务。 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程序,不得违反规定以任何方式和理由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品牌、型号、产地。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确需改变采购方式的,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公示和审批程序。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并逐步实行批量集中采购。严格控制协议供货采购的数量和规模,不得以协议供货拆分项目的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注:本表中所列“长期使用”是指使用年限为10年以上: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但尚可继续使用办公家具的,应当继续使用。 参见《关于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刹住中秋国庆期间公款送礼等不正之风的通知》。 注:重点关注学习交流文件、调研方案等有无实质内容,是否仅流于形式,属无必要安排。 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2013)(第七条) 注:重点关注相关燃油费、修理费等是否属于公务用车所花费用,通过对比修理厂修理清单、加油费是否为周末等以发现问题线索。 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2013)(第八条) 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2013)(第九条) 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2013)(第十条) 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2013)(第十条) 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2013)(第十一条) 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2013)(第十二条) 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2013)(第十二条) 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2013)(第十三条) 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2013)(第十六条) 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2013)(第七条) 参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2013)(第七条):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参见《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第五条:各单位应当严格会议费预算管理,控制会议费预算规模。会议费预算要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执行中不得突破。会议费应纳入部门预算,并单独列示。 参见《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第六条: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分类如下: 一类会议。是以党中央和国务院名义召开的,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或中央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 参见《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第九条。 参见《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参见《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代表接送站,以及会议统一组织的代表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会议代表参加会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回单位报销。 参见《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一类会议费在部门预算专项经费中列支,二、三、四类会议费原则上在部门预算公用经费中列支。 参见《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各单位在会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财务部门要严格按规定审核会议费开支,对未列入年度会议计划,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经费不予报销。 参见《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参见《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参见《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参见《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参见《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评比达标表彰项目费用由举办单位承担,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相关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 参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到风景名胜区开会的通知》(2014)(第二条) 参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到风景名胜区开会的通知》(2014)(第二条) 参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到风景名胜区开会的通知》(2014)(第四条) 参见《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七条。 参见《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参见《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参见《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参见《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参见《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参见《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5)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地区出差人员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规定。各地区各部门要督促接待单位按照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合理制定收费标准,协助安排用餐应当根据出差人员告知的控制标准合理安排。 (2)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并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的预算管理,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经费总额,科学合理地安排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 (二)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预算硬约束,认真贯彻落实厉行节约的要求,在核定的年度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内,务实高效、精简节约地安排因公临时出国活动,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出访团组。确有特殊需要的,按规定程序报批。(第四条) 参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第六条: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出国经费的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各项经费开支标准,不得擅自突破。 参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 参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款。 参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款。 参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四款。 参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第十条。 参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 参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参加国际会议等的出国人员,原则上应当按照住宿费标准执行。经批准,住宿费可据实报销。 参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 参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四款。 参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 参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参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出访团组在国外期间,收授礼品应当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不对外赠送礼品,确有必要赠送的,应当事先报经本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审批同意,按照厉行节俭的原则,选择具有民族特色的纪念品、传统手工艺品和实用物品,朴素大方,不求奢华。 参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 参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第三项第(四)条:取消的公务用车,由各级相关职能部门统一规范处置。对取消的一般公务用车,要制定处置办法,公开招标评估、拍卖机构,通过公开拍卖等方式公开处置。取消车辆处置要防止甩卖和贱卖现象,避免国有资产流失。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处置收入,扣除有关税费后全部上缴国库。 参见《关于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第四项第(一)条。 参见《关于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第四项第(一)条。 参见《关于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第四项第(二)条。 参见《关于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第四项第(三)条。 参见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第一条: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5年内,各级党政机关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新建楼堂馆所。 (一)停止新建、扩建楼堂馆所。严禁以任何理由新建楼堂馆所,严禁以危房改造等名义改扩建楼堂馆所,严禁以建技术业务用房名义搭车新建楼堂馆所,严禁改变技术业务用房的用途。 参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参见《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第二条:办公用房因使用时间较长、设施设备老化、功能不全、存在安全隐患,不能满足办公要求的,可进行维修改造。 参见《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第二条。 参见《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第三条第一项。 参见《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第三条第(三)项。 参见《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第三条第(六)项。 参见《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第三条第(六)项。 参见《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第三条第(六)项。 本文来源:纪检监察网站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
(三)严禁以“学院”、“中心”等名义建设楼堂馆所。严禁接受任何形式的赞助建设和捐赠建设,严禁借企业名义搞任何形式的合作建设、集资建设或专项建设。
(四)已批准但尚未开工建设的楼堂馆所项目,一律停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