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三十八条 属于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情形,且达到公开招标数额的货物、服务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按照本办法第四条报财政部门批准之前,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示,并将公示情况一并报财政部门。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应当包括: (七)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财政部门的联系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来源:审计之家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谢谢!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三十八条 属于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情形,且达到公开招标数额的货物、服务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按照本办法第四条报财政部门批准之前,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示,并将公示情况一并报财政部门。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应当包括: (七)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财政部门的联系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