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案件办理中,经常用到混杂辨认,实务操作时要注意以下问题。
1.混杂辨认的条件。进行辨认的前提是相关物品、文件或人员与辨认人之间断开或失去了联系,不能确定事实的唯一性或排他性。比如,行贿人将某品牌手表、手镯等送给被调查人,但又不能说明具体型号、特征,就需要将该物品交由行贿人进行辨认。相反,如果这种联系本来没有断开或失去,没有必要进行辨认。比如,行贿人和受贿人本来就很熟悉,或受贿所得具有特定性并在特定地点扣押,或被调查人本人的签批文件和账户材料。因没有断开与被调查人的联系,也就失去了辨认的必要,在实践中可以采取向被调查人出示,并由其进行说明的方式予以固定。
2.混杂辨认的程序。法定的辨认应当遵守混杂辨认、分别辨认等规定,在辨认前和辨认过程中,调查人员不得进行任何的暗示或者诱导;被辨认的人数、同类物品或照片数不少于法定数量,且不能存在过于明显的差异,从而失去辨认的意义。同时,对辨认过程应当同步制作笔录,写明辨认的起止时间、地点,主持辨认的调查人员、辨认人、见证人、辨认对象基本情况和辨认目的等;必要时,没有见证人的,需要对辨认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原标题:纪委监委进行混杂辨认应注意问题
来源:纪律法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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