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职务侵占案,被告人王某犯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郑某犯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责令被告人王某、郑某共同退赔被害单位浙江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人民币393万元。
经宋都地产审计监察部门查实,2020年6月至9月间,被告人王某伙同中介对接人员被告人郑某,利用王某受浙江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聘用,担任某房产项目营销总监的职务便利,对公司内部以接近公司内部最低价的价格出售房产,对外又额外以公司避税等名义加价给购房者,要求购房者支付公司同意的购房价以外的“营销服务费”至郑某实际控制的杭州某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对公账户,并对浙江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隐瞒事实,侵吞钱款。通过上述方式,二人实际从购房者贾某、张某等四人处获得加价款人民币503万元,其中经张某追讨,退回11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利用职务便利,伙同被告人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职务侵占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遂作出如上判决。
宋都集团 审计监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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