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位置:首页 > 活动 > 行业资讯
套取1300万私设小金库、收受购物卡100张……辽宁营口银行3位原领导被判刑
2023年01月06日

近日,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份刑事判决书,披露了营口银行三位原领导的诸多违法犯罪细节。

3年内9次取出229万 多次以“奖金”名义分赃

        裁判文书网显示,三名被告人分别为师某某、姜某某和刘某某。其中师某某出生于1962年12月,曾担任营口银行大连分行行长;姜某某,出生于1968年9月,曾担任营口银行丹东分行副行长代为履行行长职务;刘某某,出生于1974年10月,曾担任营口银行辽阳分行副行长。

        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师守文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被告人姜兆红和刘冰冰职务侵占罪,于2022年8月18日提起公诉。

        被告人师守文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2015年10月至2018年春节前,师守文在担任营口银行沈阳分行副行长、行长期间,多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秦某、刘某某、马某、付某4人钱款共计52万元人民币和价值10万元人民币购物卡,合计人民币62万元。

        被告人师某某、姜某某、刘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根据判决书,2015年末至2018年12月,师某某在任沈阳分行行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安排时任沈阳分行副行长姜某某、沈阳分行计财部总经理周某等人,通过虚开发票的方式将沈阳分行未使用的综合费用从沈阳分行财务套取约1312.56万元,设立小金库。

        三年期间,师某某先后9次从小金库中取出现金共计229万元,非法占为己有;2016年春节前至2019年春节前,师某某多次从周某、姜某某保管的小金库中取出共315万,又安排周某某、姜某某另行虚开发票,从沈阳分行未使用的综合费用中套取120万元,以发放奖金为名予以私分。

        2022年7月27日,三人被批准逮捕,案件审理前已全部退赃。

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等 获刑4-11年不等

        法院认为,被告人师某某作为营口银行沈阳分行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告人师某某、姜某某、刘某某共同侵占本单位财物人民币43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一审判决如下:

        被告人师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万元;被告人师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8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90万元。

        被告人姜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并处罚金22万元;

        被告人刘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20万;

        追缴被告人师某某、姜某某、刘某某违法所得726万元,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来源:北京青年报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谢谢!
分享到 :
63.2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