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城坚持对舞弊问题零容忍态度,坚决打击各种违反制度、损公肥私、贪污腐败的行为。近期,法院对数起严重舞弊案件进行判决。为向全体员工敲响思想警钟,特将案件通报如下: 2022年12月,上海司法机关依法对相关人员判决如下: 徐某 ① 原商业开发事业部总部行政人事部招聘管理副总监,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2022年10月,上海司法机关依法对相关人员判决如下: 曹某峰 原地产开发事业部某大区项目营销副总监,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费 某 原住宅开发事业部某大区助理总经理,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刘某强 原地产开发事业部某大区项目营销经理,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徐某 ② 原地产开发事业部某大区营销部副总监,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2022年10月,上海司法机关依法对相关人员判决如下: 曲某洲 原商业开发事业部工程部副总监,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张某涛 原地产开发事业部某大区成本部副总监,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徐某①,任职期间,在简历筛选、人员推荐、面试辅导等方面为供应商提供便利,收受供应商好处费,损害公司利益。 曹某峰、费某、刘某强、徐某②,任职期间,在招投标入围、项目执行验收、款项结算等方面为供应商提供便利,收受供应商好处费,严重损害公司利益。 曲某洲、张某涛,任职期间,在工程量、进度审核等方面为承包方提供便利,收受承包方好处费,损害公司利益。 属于《新城控股员工职务行为准则》中的红灯舞弊行为: ①接受供应商、客户、商家及其他相关利益单位的回扣、佣金或其他好处。 ②运用职务之便,挪用或侵占属于公司的各类款项、资产。 ③兼职或入股于公司的业务关联单位、客户或者商业竞争对手。 ④公司管理人员在外从事兼职、经营工作。 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新城控股集团先后制定了《员工职务行为准则》、《投诉举报管理办法》、《利益冲突管理办法》、《礼品礼金处理管理办法》等内部管理制度。希望全体员工从案件中吸取深刻教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操守,认真学习公司制度规定、时刻牢记制度红线,以实际行动践行企业精神。 历年审计通告 1 ► 新城控股| 廉政通告 2 ► 违纪判决案例警示—营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