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依据是指查明审计客体的行为规范,是据以作出审计结论、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的客观尺度。如何科学、正确、合理的引用审计依据呢?笔者认为,从“形、意、时、效”四个方面入手。 首先,法律法规的格式。众所周知,发条以章、节、条、款、项、目作为不同的划分,而在我们使用法条时,基本上只需考虑条、款、项、目。在引用法律、法规等的条文时,如果条下只有一款,该款下无项的,引用其内容时,应写成第×条,而不能写成第×条第一款;如果某一条下面没有分款而直接分列几项的,就不要加“第一款”,直接写成第×条第×项;如果条下包括数款,某款下分项的,引用该款下某项的内容时,应写成第×条第×款第(×)项;其次,标点符号的使用。在引用法条时,法条两侧要加双引号,注意引号的两端不可漏项、不可重复,如遇到法条本身带有引号时要使用单引号。另外,要会合理的使用省略号,审计报告注重简洁有效,当遇到法条叙述过长时,可以使用省略号代替一部分内容,将与问题有关的叙述留下,其他的内容使用省略号代替,但是,引用法律的名称要写全称,不可滥作省略。当引用多条法规时,还应注意“和”字两侧双引号的使用。 一是与审计问题的契合度。审计依据的核心就是法条使用是否与问题有直接的证明关系,是否能够与问题直接匹配,首先表现在所选用的依据与被审计事项是相关的,能够判定被审计事项是否真实、合法与有效;其次是能说明审计人员提出的审计意见、做出的审计决定有充足的理由;另外,针对某一被证实的事项来说,所选用的各种依据能从不同的角度去证实,并能说明一定的程度,这些依据也是相关的;二是法律法规的真实度。首先,法条切记不能凭记忆或者是虚构,有的审计人员觉得有些经常使用的法律法规记得差不多就直接引用,这种想法是错误的,法规使用时一定是不容错的,更不能凭空捏造法条内容。 首先,审计发生时间、问题出现时间与依据适用时间的关系。一般来说,三者要在时间上达成一致,比如说,一个行政机关的2010至2012年的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审计问题在2011年发生的,引用审计依据适用《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但是,新的《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不能用于2013年以前发生的项目,所以要是用老版的《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即1998年1月19号发布的;其次,法律本身所存在的时效性。对同一性质问题,两部法律都有明确规定的.在引用时注意把握特别法比一般法优先,新法优于旧法。在适用法律法规上要遵照“新法优于旧法、下位法服从上位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 一是法律法规的权限大小。首先应正确认识法律法规之间的关系,第一层次为法律,就是由全国人大包括人大常委会公布颁布的,包括宪法,审计法、预算法.会计法、公司法等法律;第二层次为行政法规,有国务院制定的《审计法实施条例》等;第三层次为部门规章,包括国家审计准则、财政部制定的各项会计制度等;第四层次为依据以上法律法规制定的各类规范性文件,如规定,办法、通知等。二是法律法规使用的轻重度的把握。在适用法律法规上应遵循引用层次最高,法律效力等级最高的原则。由于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健全,或多或少地存在各个法律、法规、规章层次之间在相关内容上不一致的地方,甚至有相互抵触的现象,因此要求审计人员在依法定性和依法处理处罚时应注意法律法规的层次,在法律,法规,规章都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引用层次最高的;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引用层次较高的;以次类推。从法的效力范围看,法适用的一般原则是法不溯及既往,即法对它生效以前的事件或行为不可以适用。因此,既不能引用过时的、失效的规定,也不能引用审计事项发生时还没有生效的规定作为审计处理处罚依据。同类事项,普通法和特别法都有规定的,特别法的适用应优先于普通法。在法的效力等级上,上位法与下位法冲突的,应引用上位法;在不冲突的情况下,可以同时引用上位法和下位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