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与运输商勾结,利用公司空白验收单从供应商处提货,倒卖非法获利。3、通过外包单位提取资金私分,事后多结算或者减少分包管理费。5、加大分包工程结算套取资金,支付业务招待、奖金、过节费等。6、不据实验收结算,修改规格型号,按高价结算,收受材料商贿赂。10、购买假发票,私刻两公章,模仿其他材料人员和项目经理签字,以多家供应商名义办理虚假入库手续。16、串通技术、会计,编制虚假分包工程结算单,套取公款。17、伪造与业主客户的虚假工程结算书,隐藏转移客户支付款。24、收受贿赂,为分包方在工程管理、计量等提供方便。25、收受贿赂,为特定分包方工程计量、结算谋取利益。26、与材料商分包商勾结开假发票,办理分包工程假结算套取公款。28、收受材料商、分包商贿赂,为他们谋取利益(增加计量)。30、不严格控制物资进场数量,虚增、多签收料单据。32、在材料计量工作过程中进行舞弊计量,收受供应商贿赂。33、为分包工程计量、签证补签提供便利,收受分包方贿赂。
37、对进场的运送物资的运输车辆不进行严格的检查,与送货人内外勾结,循环进场多计量、多签收料单据。
来源:吴永 严祥 吴倩倩 内部审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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