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儋州一男子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款 获刑一年二个月
2023年04月18日

新海南客户端、南海网、南国都市报3月31日消息 (记者李绍远 通讯员 李雅灵) 近日,儋州一男子在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资金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被儋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职务侵占罪提起公诉。儋州市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以该男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万元。

       2017年11月,被告人王某某被任命为某公司的企业销售部副经理,负责销售该公司生产的生物质颗粒等工作。王某某在销售生物质颗粒时,自行在公司定价的基础上提高销售价格,收到销售货款后再按照公司定价将销售货款上交公司,超出定价部分作为其“辛苦费”。2018年1月至4月,王某某先后将生物质颗粒分别销售共17批次,王某某陆续收到上述17笔货款共43万余元。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每次收到货款后便转入其个人名下的其他银行账户或其微信账户,然后用于个人赌博等挥霍一空。扣除垫付的运费及其“辛苦费”后,王某某实际非法占有应当上交而未上交给公司的货款共42万余元。

       儋州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王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共计42万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依法对王某某提起公诉,儋州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检察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数额达6万元以上可认定为职务侵占“数额较大”。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某利用自己担任某公司销售部副经理的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司财物42万余元,符合数额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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