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民营企业内部腐败行为频频发生,已严重影响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干扰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相较于国有企业,惩治民企内部贪腐问题存在立法滞后、追责力度不足、刑事量刑幅度公私失衡等问题,导致民营企业对内部违法犯罪问题处理呈现发现难、调查难、立案难和处置难的特点。特别是民营企业内部人员受贿犯罪,查处难度更大、技术含量更高、投入成本更多,已成为行业共识,这就导致很多民营企业打击此类犯罪心有余而力不足,往往被动的简单解雇,一放了之。笔者试图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赃款处置归属的角度,呼吁立法机关及时修订法律,将赃款返还发案单位,以有效的支持和调动民营企业处置此类犯罪的积极性。
一、民营企业内部腐败的形势和当前面临的难题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呈高发态势,危害性大,亟需重拳打击。根据《2022中国企业反舞弊调查报告》的最新数据显示,企业舞弊案件中“收受贿赂和回扣”占比已达52%,平均给企业带来损失达到144万元。特别是2018年,知名企业大疆公司在反腐公告中指出,由于供应链的腐败,导致大疆的平均采购价格超过合理水平20%以上,高价物料贵20%-50%,低价物料不少都以2-3倍的价格卖给公司,仅2018年就造成损失超过10亿元;2022年12月,腾讯董事会主席兼CEO马化腾在内部会议上表示,腾讯集团内部的贪腐问题“真的是触目惊心”,很多业务做不起来,并不是因为管理者问题,也不是业务方向问题,而是贪腐漏洞太大,业务被掏空。除去直接经济损失外,内部腐败给企业的外部形象和声誉以及企业内部文化带来的负面影响,更是无法用金钱来衡量。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犯罪查处难度极大,亟需支持和调动打击的积极性。由于民企内部腐败的严峻形势和危害性,也引起了各大民营企业家的高度重视,大型民营企业集团内部纷纷建立了内部专职的反腐调查部门,京东集CEO刘强东更是表示“只要敢贪一万块,我愿意花一百万、一千万去调查他”。但是现实中,一些中小企业根本没有预算设置类似调查部门,更无力承担高额的调查成本。特别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于证据要求非常高,获取口供的难度极大,往往出现“想动用刑事手段,因缺乏关键证据,无法进入刑事程序”——“不动用刑事手段,被调查人没有压力、拒不承认,无法获取关键证据”——“公司投入巨大人力物力,获取关键证据并动用刑事手段处置,但最终又因为非公受贿犯罪的赃款全部上交国库,实际并未挽回任何直接经济损失”的尴尬境地。所以,一些实力较弱的中小民企甚至个别大型民企,都会因为调查的难度和投入与产出的比例失衡,无赖放弃处理此类犯罪,给犯罪分子换个企业继续作恶的机会。
那么,如果能够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犯罪的赃款发还案发单位,势必大大提高民企办理此类案件的积极性,既能切实保障企业利益,也能极大的净化整个社会的商业氛围。
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赃款处置的现状及依据
目前,赃款赃物处置最核心的法律依据是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本条着墨不多,规定较为宽泛,也没有相应的司法解释,国内对涉案款物的处置研究成果不多,尚未形成通说,导致理解不一、执行乱象、问题较多。
笔者通过查阅裁判文书网相关判决,对比非国家工作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所犯类似犯罪时发现:国家工作人员犯贪污罪的,不论被害单位是国家机关还是国有企事业单位,绝大部分判决赃款发还被害单位,但也有部分判决上缴国库,执行标准并不统一;而非国家工作人员犯职务侵占罪的,赃款赃物均发还被害单位。非国家工作人员犯受贿罪的,完全比照国家工作人员犯受贿罪的处理方式,赃款一律上缴国库,执行高度统一。
至于何种情况上缴国库,何种情况责令退赔并返还被害单位,笔者并未找到相关更细的法律依据。有人说,无论受贿还是非公受贿,贿款来源于行贿方,发案单位并没有直接的财产损失,所以不能称为被害人,赃款自然不能依据刑法六十四条予以返还。但是,贿赂犯罪大多都是利用职权,以牺牲企业利益作为交换的,并不是没有损失,而当前法律仅把造成损失的后果,作为酌定加重处罚的量刑情节,并未考虑赃款返还的问题。
此外,同样是职务犯罪,贪污罪势必侵犯了发案单位的财产权,但却出现部分判决返还、部分判决上缴国库的情况,一定程度上也反映出这方面的法律仍然不够清晰和健全,各法院执行标准不统一的情况。
所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赃款,是否一定比照受贿罪一律上缴国库存在商榷空间。
三、建议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赃款发还案发单位的理由
首先,从法律角度,非公受贿赃款赃物返还案发单位不会违背立法原意。笔者认为,对于刑法六十四条可以理解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先从程序上对于一切犯罪所得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对于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财物予以没收,置于司法机关控制之下;第二阶段再从实体上进行处置,有明确被害人的,返还被害人,没有被害人的上缴国库。
那么,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案发单位到底能否作为被害人呢?笔者认为是可以的。第一,我们可以通过对比受贿罪的犯罪构成来看。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贿受贿的行为,对比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来源于国家和人民,所以受贿罪的涉案款物上缴国库合理合法,但是非公受贿的“职权”系公司企业授予,这与受贿罪存在本质差异,赃款也同样上缴国库不尽情理;再从侵犯的客体上看,通说认为,受贿罪主要侵犯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及不可收买性,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主要侵犯的是公司、企业的正常管理活动,使得公司、企业蒙受损失;第二,从实践中看,根据《2022中国企业反舞弊调查报告》显示,舞弊的高发领域为销售、采购和工程项目环节,占比近70%,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在这些环节舞弊,更多是采用高买低卖、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等手段,羊毛出在羊身上,使企业遭受直接经济损失。
所以,无论是从法律构成还是从实践中看,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案发单位都具有“被害人”的特征,将赃款赃物返还案发单位自然会不违背立法原意。
其次,从经济效果看,非公受贿赃款赃物返还案发单位产生的经济价值远超上缴国库。此类犯罪的赃款赃物相较于财政收入、国库资金来说,杯水车薪、不值一提,但是对于单个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来说,则是如饮甘露、雪中送炭。最重要的是,通过此举能极大调动企业查处此类案件的积极性,保驾企业发展壮大,维护企业利益,更好的为社会服务。同时,也能极大的净化商业氛围,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经济发展环境。
最后,从社会效果看,此举将成为从刑事法律角度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有力实践。惩治民营经济内部贪腐存在的立法滞后、追责力度不足、刑事量刑幅度公私失衡等问题由来已久,但是近年来,除了在2022年5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立案标准由6万元降为3万元,与受贿罪保持一致之外,鲜有其他重要举措。2023年3月全国两会期间,习总书记再次强调:“要优化民营企业发展环境,破除制约民营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制度障碍,从制度和法律上把对国企民企平等对待的要求落下来,鼓励和支持民营经济和民营企业发展壮大”。
所以,虽然此举放在整个法律体系微不足道,但是其带来的社会效果将是非常正面的,能够让广大民营企业感受到法律的春风,提振发展信心。
四、意见和建议
首先,改革可分类进行、循序渐进。实践中,确实存在部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犯罪没有公司损失或者无法计算损失的情况。所以,可先探索“有证据证实舞弊行为直接导致公司损失,且能够计算的,赃款应予以返还”。这就对案发单位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内部调查时,要注重公司损失的证据收集及提交。此外还有人说,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不光侵犯了企业的利益,同时也破坏了社会经济的正常秩序,该情况如何救济?刑法明确规定,在对该罪的处罚中,不同量刑档次均规定了罚金刑,所以可以探索将受贿所得返还案发单位、罚金上缴国库的方式来平衡各方利益。
其次,需加大警力资源的投入。报案难、立案难是企业内审监察行业普遍反映的问题,既难在证据不足,难以报案,也难在警力不足,难以受案。如果此举调动广大民企打击内部贪腐的积极性后,由于最主要的调查工作仍需警方完成,势必要大幅增加经侦部门的工作量。所以,建议国家加大警力资源的投入,适应新的发展形势。
最后,呼吁民营企业界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关注刑事立法方面国企民企的不平等问题。近年来,全国两会有不少代表委员提出相关议案,但是效果甚微,呼吁更多的代表委员关注该问题,引起立法机关的重视。而且,不仅仅局限于上述赃款返还问题,尤其是刑法第三章第三节所规定的“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滥用职权罪”以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等等,犯罪主体仅限于国家工作人员,而实践中此类行为在民营企业也大量存在,但却无法可依,导致企业无法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作者:李凯,单位:大连万达集团审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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