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2014年5月入职公司,历任合同管理员、标书管理经理。
经调查核实,刘某在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竞争对手(刘某持股)提供服务,并多次向其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刘某系列操作行为导致公司竞标项目废标,造成公司较大经济损失。
刘某行为严重违反公司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公司即时与刘某解除劳动合同,同时由刘某赔偿公司损失。 “夫事以密成,语以泄败。而语及所匿之事,如此者身危。”凡事要守密才能成功,泄密必然失败。言谈中无意说出要保密的事,这样做会危及自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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