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中共中央纪委《关于查处党员违纪案件中收集、鉴别、使用证据的具体规定》。 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 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 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 (1)关于排非责任部门和启动。证据是案件质量的基础,排除非法证据要求贯穿于审查调查工作全过程和各方面。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检查、调查、案件审理、案件监督管理等部门发现纪检监察人员在办理案件中,发现可能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依据职责进行调查核实。对于被调查人控告、举报调查人员采用非法方法收集证据,并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和内容等材料或者线索的,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核。根据现有材料无法证明证据收集合法性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 (2)关于调查核实。经调查核实,确认或者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对有关证据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案件定性处置、移送审查起诉的依据。认定审查调查人员非法取证的,应当依法处理,另行指派审查调查人员重新调查取证。 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
收集、鉴别和使用证据必须实事求是,一切从客观实际出发,不得带框框、主观臆断、偏听偏信;必须尊重党员的民主权利和公民的合法权利。任何党员和群众都有向党组织提供自己所知道的案情的义务。
2.职务违法案件证据标准是什么?
监察机关调查终结的职务违法案件,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证据确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3.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包括哪些?
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主要包括以暴力、威胁、引诱、欺骗以及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严禁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被调查人、涉案人员和证人。
4.如何处理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
(1)言词证据依法排除。对于调查人员采用暴力、威胁以及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调查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依法予以排除。所谓暴力的方法,是指采用殴打、违法使用戒具等方法或者变相肉刑的恶劣手段,使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供述、证言、陈述;威胁的方法,是指采用以暴力或者严重损害本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等进行威胁的方法,使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供述、证言、陈述。
5.对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具体审核程序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