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中常见的七种采购方式分别是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以及框架协议采购。 ▼ 一、公开招标 适用范围:公开招标是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适用于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 二、邀请招标 适用范围:因特殊情况需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所在区、自治州以上的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 一是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二是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三是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的。 ▼ 三、竞争性谈判 适用范围: 1.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 2.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 3.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货物、服务; 4.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 ▼ 四、竞争性磋商 适用范围: 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 1.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4.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 五、单一来源采购 适用范围: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 六、询价采购 适用范围: 1.技术规格统一的货物; 2.货源充足; 3.价格变化幅度小。 以上三个条件须同时满足 ▼ 七、框架协议采购 适用范围: 1.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品目,以及与之配套的必要耗材、配件,属于小额零星采购的; 2.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本部门、本系统行政管理所需的法律、评估、会计、审计等鉴证咨询服务,属于小额零星采购的; 3.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为本部门、本系统以外的服务对象提供服务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需要确定2家以上供应商由服务对象自主选择的; 4.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就是招投标中常见的七种采购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