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工作中,“谈话”是最常用的一种工作方式。在执纪监督审查调查的每一个环节,都需要采取不同的谈话方式开展工作,以确保监督执纪审查调查最终取得扎实的成效,将纪在法前、纪严于法、执纪必严的纪检监察工作要求落到实处。纪检监察工作中,常见的“谈话”方式主要有七种。
一、信访举报谈话
信访举报中的谈话,可以简称为“信访举报谈话”。这种谈话是纪检监察信访部门工作人员在接待登记来访群众时,如实记录群众反映问题的一种工作方式,属于了解情况谈话。
谈话人为两个以上信访部门工作人员,谈话对象为举报人或来访群众,其目的是为了弄清问题,谈话场所一般为接待场所,若反映问题特别重大重要时,可在专门的谈话场所进行,并全程录音录像。
该谈话又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检举、控告,一种是申诉。
使用信访举报谈话要注意:
一是检举、控告谈话,除了要如实详细记录举报、控告人或来访群众的身份信息、联系方式、住址等基本情况外,重点要注意问清楚并如实记录被检举、控告人身份信息等基本情况、主要错误事实、证据、问题发生的时间、地点,向其他机关举报、控告后受理机关、时间、上访次数和处理情况,以及检举、控告人对原处理的意见和此次来访的要求。
二是申诉谈话,除了要按要求如实详细记录申诉人或来访群众的身份信息、联系方式、住址等情况外,重点要注意问清楚申诉人的身份信息等基本情况、错误性质、主要错误事实、处分决定和上级批复意见;曾向哪些机关提出过申诉、次数、时间,受理机关处理意见;以及此次来访申诉的理由与要求。
三是谈话应以笔录形式做好记录,谈话结束后要由谈话对象对谈话内容进行看阅属实无误后,签字按手印予以确认。四是谈话笔录应作为线索依据或附件,按照线索处置程序一并交由案件管理和执纪审查调查部门处置。
二、线索处置谈话
约谈函询中的谈话,可简称为“线索处置谈话”。这种谈话是执纪审查调查部门采取谈话函询方式处置线索最常用的一种工作方式,组织或单位向相关当事人了解情况最常用的工作方式,属于了解事实谈话。
这种谈话也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纪检监察机关工作人员直接与相关人员进行谈话,可简称为直接谈话;一种是委托被谈话人所在党组织(单位)相关领导或负责人进行谈话,可简称为委托谈话。
直接谈话的谈话人必须是两人以上的纪检监察部门工作人员,被谈话人是本级纪检监察机关监管对象或监管单位党员干部或工作人员;
委托谈话的谈话人必须是被谈话人所在党组织(单位或单位纪检部门)两名以上领导或负责人,被谈话人是本级党组织成员、党员或本单位人员,谈话的目的都是要将线索问题的事实经过及被谈话人在整个过程中的所说、所做等情况了解清楚,谈话场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确定。
使用这种线索处置谈话要注意:
一是要根据被谈话人的工作岗位与职务确定谈话人,谈话人一般是比被谈话人职务或岗位高一级的领导或负责人;
二是谈话前要做好预判,制定安全防范预案,防止安全事故或意外事故发生;
三是谈话前要告知被谈话人不如实说明情况应承担的责任;四是委托谈话要按时限和要求开展完成,谈话结束后要按要求及时将谈话笔录和相关材料报送委托单位。
三、初核谈话
初步核实中的谈话,可简称为“初核谈话”。这种谈话是执纪审查调查部门在对线索问题采取初步核实方式处置过程中,使用最为广泛和有效的方式之一。
谈话人必须为纪检监察机关工作人员,谈话对象为线索问题所涉及的各种人员,谈话场所为纪检监察机关办公场所或专门谈话场所,重要重大问题应全程录音录像,其目的是通过谈话了解还原事实真相,查清在整个过程中所涉及人员的所说、所做等情况。
使用初核谈话应注意:
一是谈话前和谈话后应与被谈话人所在纪检监察机关或部门人员履行人员交接手续;
二是重点是要发现所涉及人员在整个过程中是否有违纪、违法、犯罪行为;
三是把握好谈话的时间,单次谈话不能超过规定的12个小时;
四是要谈话人要注意谈话的方式方法,谈话人不能出现威胁、欺骗、辱骂、体罚或变相体罚等行为和语言,要确保谈话内容真实合法有效。
四、第一种形态谈话
第一种形态谈话提醒、诫勉谈话等谈话,可简称为“第一种形态谈话”。
这种谈话是纪检监察机关对监管对象、管理公共事务单位对其工作人员,在事实已经清楚,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党纪政务责任时作出的纪律或政务处理方式之一,也是“红脸出汗”最常用的方式之一。
谈话人的确定与第二种“线索处置谈话”谈话人的确定方式和要求相同,一般是比被谈话人职务或岗位高一级的领导或负责人,目的通过提醒或批评教育等方式修正其思想认识、错误倾向或不良现象。
使用第一种形态要注意:
一是要对谈话对象的轻微违纪违规问题进行提醒、批评教育或责令整改;
二是对可能带来或引发的不良后果进行说明;
三是要使被谈话人清楚认识到问题产生的根源,明确整改方向,牢记纪律红线不可触碰的廉政工作要求;
四是通过谈话使被谈话人形成严以律己、克己奉公的工作作风,树立依法依规履行职责、扎扎实实干好本职工作的思想认识。
五、审查谈话
立案审查和调查(职务违法)中的谈话,可简称为“审查谈话”。这种谈话是纪检监察机关对党员干部的违纪、违法行为事实进行全面、细致调查的最有效方式,要求违纪党员干部要如实向组织陈述自己违纪、违法的整个过程和全部违纪事实。
谈话人是两名以上的纪检机关执纪审查部门工作人员,被谈话人为违纪、违法党员干部或相关证人,谈话地点一般应在专门的谈话场所,问题重大严重的要全程录音录像,谈话前和谈话结束要与被谈话人所在单位纪机关人员履行交接手续。
使用审查谈话要注意:
一是谈话前要做好预判,制定安全预案和安全防范工作;
二是谈话前和谈话后做好被谈话人的交接工作,确保被谈话人来回的安全;
三是谈话重点是要查清违纪党员干部的全部违纪事实,了解和掌握被谈话人对自己违纪事实的认识和态度;
四是把握好单次谈话时限,不能以连续谈话的形式,变相拘禁被谈话人。
六、调查谈话
立案调查中的“讯问和询问”谈话,可简称为调查谈话。这种谈话是监察机关全面掌握职务违法、职务犯罪人员在行使公权力过程中的违法、犯罪事实的有效方式之一,是案件调查过程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
询问和讯问的谈话人都是两个以上的监察机关执纪审查调查部门工作人员,讯问对象为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询问对象是案件涉及的相关证人,谈话都应该在专门的谈话场所,并进行全程录音录像。
使用该种谈话要注意事项除审查谈话注意事项以外还有:
一是讯问和询问笔录是证明和认定被调查人违法、犯罪最有力的书证之一,有可能要作为证据向检察机关移送起诉,所以必须要详实规范,符合案件调查的相关程序和规定;
二是讯问带有强制性,要求被谈话对象要如实供述涉嫌犯罪事实情况;
三是在谈话前要向谈话对象下发谈话通知书,谈话现场要告知谈话对象的权利和义务并签署告知书;
四是对被谈话人采取留置措施的,谈话场所必须为专门的留置谈话场所,并全程录音录像。
七、审理谈话
案件审理中的谈话,可简称为“审理谈话”。这种谈话是案件审理部门审理执纪审查调查部门审查调查工作开展情况过程中,向被审查调查人当面核实有关情况的必要程序。
谈话人为案件审理部门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谈话对象是被审查调查人,谈话场所一般为审理部门办公场所或专门的谈话场所,若谈话对象属于被采取留置措施人员,应在专门的留置谈话场所,全程录音录像,并提前告知谈话对象,谈话的主要目的是核对违纪、违法、犯罪事实,听取被审查调查人辩解意见,了解有关情况,依据党章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被审查调查人进行必要的思想政治和纪律法律教育。
在使用审理谈话过程中要注意:
一是要对被审查调查人基本情况进行核对;
二是向被审查调查人当面了解在审查调查过程中有无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力等情况,是否将违纪、违法、犯罪事实材料与其本人见面;
三是向被审查调查人了解核实有关案件事实情况,核对对违纪、违法、犯罪事实有无异议,听取被审查调查人的辩解意见以及从轻、减轻或免于处分、处理的请求及理由;
四是要听取被审查调查人对自己违纪、违法、犯罪行为的认识;
五是听取被审查调查人对其依纪依规依法给予纪律政务处分、移送起诉处理有何意见、想法和要求。
来源:纪法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