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6日,中汽协组织16家车企,共同发布承诺书。7月8日,中汽协发表声明:删除承诺书中“不以非正常价格扰乱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条款。
可以说是好心未获好报,也可以说由于合规意识不强导致社会舆情风险发生。从网络上看,很多人把“删除价格条款”归结为“网络呼声”的压力作用,其实不然。
应该反思的是:在强化合规管理的大背景下,为什么会出现“多重角色”踊跃参与联合活动的情况?且这项活动,除了给唯一外资企业做了一次免费广告之外,还有可能给一家已经占有国际新能源车市场不小份额的车企,埋下合规风险隐患。是这些企业没有建立合规管理体系吗?非常可能的是,这些车企都已经开展或者完成了合规体系建设。
事实上,在活动当天,笔者就从合规管理角度,提出了“违背反垄断法嫌疑”的质疑。合规管理是用来“用”的,不是“为建而建”!
01.从反垄断法看车企“承诺书”
无论是中汽协,还是15家车企,我国出台的《反垄断法》,如果说不知它的存在,根本不可能,何况国资委把遵从“反垄断法”规定,当做一些企业合规管理的重点呢。问题出在,要么对其中的条款内容一知半解,要么突遇这次盛大活动,激动之余,把法律要求和法律风险忘到了脑后。
为什么我有这种判断?首先,需要正确认识《反垄断法》的目的: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环境下的公平竞争,营造健康的商业环境。
所以,在我国车市场具有支配地位的车企,传统汽车、新能源车企每次参加行业公开活动,特别是已经挤身国际市场的那个“新能源车企之秀”,都应该思考“是否有悖于消费者利益”、“是否会构成对公平竞争的影响”,这是是否参加活动的“先决条件”。在我看来,至少,15家车企中有4家应做出以上判断。当然,也构成了这几家车企合规清单建设重要的“充分条件”之一。
其次,反垄断法第七条提出了合规限制要求: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
再次,第十五条明确: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本行业的经营者依法竞争,合规经营,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明确: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其中第一款具体内容是“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第二十一条明确: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本章禁止的垄断行为。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明确: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以上条款,构成了反垄断法的“限制性合规要求”条款,也构成了车企、协会合规管理体系建设的“合规义务”输入。
可以说,反垄断法已经充分考虑到了可能参与垄断行为的“各种角色”。当然,我们也可以得出结论,某车企的连续降价,并没有构成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恶意降价行为。
通过以上分析,我认为,这次车企签署承诺书,并没有明显的“垄断协议”迹象。但正是由于某外资企业的参加,再加上以前反响不小的降价行为,横向对比之下,消费者自然想到的是“协议可能造成的结果和对消费者利益的影响”,反而在一定程度上构成了违背反垄断法精神的嫌疑。也许,这正是网络舆情风险的动因,所幸的是,中企协很快进行了纠正。
02.建立了合规管理体系不等于形成了合规执行力
前几天,在网络上偶然发现一个专家讲解外规与内规的画面,其实不用解释,最基本的概念,每个企业员工都懂,只是被讲解人“神秘”化了。但懂不等于知道,知道不等于掌握,掌握不等于行动。这次活动,已经充分说明了一个问题:完成了合规管理体系建设,不等于形成了“合规能力”。
从签署承诺书前后的快速变化,归根结底,可以认为是合规意识有待加强。还有一种可能,企业建立的合规行为清单,恐怕“形式”更甚于“实效”。为什么我会有这种认识呢?原因有二:
一是,我们不能否认企业没有法律法规遵从意识,但并不等于能够有效遵从和执行。外规,毕竟游离于企业之外,即使时刻受到外部监管者的依法依规监视,但并不意味着企业所有的管理者,能够充分了解其中的具体限制内容,这是事实。
二是,从法律的合规限制性要求条款具体内容看,并非那么容易理解和掌握,所以,这个问题就需要合规管理“来解决”。
首先,恐怕不少人会回答,“一”可以通过“外规转内规”来解决。看似道理满满,其实根本不知道企业内部“制度管理”的本质。对企业来讲,建立内部制度很有必要,但并非制度越多越好,成百上千的制度,又有多少人能够记住?这也是事实。自从笔者参加工作开始,“有章不遵”的问题,哪年也没有消失过,当然,也从没缺失过领导者不厌其烦“按章办事儿”的谆谆指示。
其次,就要联系到当前火热的“合规管理”。合规管理很有必要,但也绝非很多人倡导的拆解出一套又一套“清单”那样。有性的制度都记不住,何况不具有性的行为“表单”?那是不是无解了呢?
对企业来讲,合规管理是条件,目的是为“合规经营与管理”提供保证。合规非常重要,但不能过度复杂化,很多企业把合规管理做到了极致。在我看来,做到极致的合规管理,不一定能够发挥真实的作用,正如这次15家企业积极参加“承诺”活动一样,本意虽好,但结果却不尽如人意!
合规管理更适合于用简单的方法,筑牢最低限度的“合规底线”,而不是构建越来越高的合规标准,更不是道理上的“所有”。这种观点,一定会有很多人反对,但这也是事实。
03.企业合规管理应该怎么做?
客观讲,在以前的小文中,我一直在讲职能、流程的“协同”、“集成”,但笔者是一个“一体化建设”观点的反对者。在企业中,能够把一件事儿做好、有效,已实属不易,还要四、五位一体化建设,现实吗?理论和实践是不一样的,所以,才有了那篇“别忽悠了”的“怼”文章—— 所谓的一体化,就是用流程承载“多要素”。
首先,合规管理离不开“规则管理”。规则,不能从狭义的概念理解为对“内建制度”的管理,企业的制度管理,必须具有“张力”,这个张力,体现的是“广义的规则”。
为什么前面我说“反垄断法”的内容,并不一定被所有的管理者了解?因为,企业没有把“反垄断法”纳入到企业内部的规则管理,导致与企业紧密相关的“外规”,游离于企业的“管理”之外。
怎么理解?人们看到的诸如“反垄断法”,第一感觉都认为是法律,其实,法律也是“制度”的一种体现。如果缺失对这一规则的管理,合规管理必然带来一个结果,从“法律角度”建立“合规清单”,其结果仍然是“规则失控”,建与不建,效果没有任何区别。这就是我一直强调的“合规管理是制度管理延长线”观点的来源。要做合规管理,先扎牢“篱笆墙”,这属于“集成”,而不是“一体化”建设。
企业中的规则,并非完全依靠自建,这是制度管理的方法论。仔细反思一下,为什么“外部监督”总给企业得出“制度缺失”的结论?即使企业再怎么解释,结论都成立呢?问题就在于此,当然,监督者也不一定明白其中的道理,他们是以“事实”为依据的。
其次,合规行为清单有必要吗?答案是肯定的。我从没否认过这一点,但绝不是“岗位清单、流程清单全覆盖”的概念。“清单”并不具有性,如何发挥期望的作用呢?需要把握住3点:突出重点,体现针对性,还要可理解。
只有简单、针对、可理解的清单,才能对“角色人员”形成吸引力,降低掌握“繁杂规则”的难度,提高规则遵从的有效性,当然,也离不开必要的监管。不要误认为:建立了清单就意味着提高了“合规执行力”,执行力需要具备“可持续性”。
在不少企业中,合规清单的建立,往往复制“法律、规则”的条款内容,正如《反垄断法》条款一样,复制过来的条款,本质是“乾坤大挪移”,没有针对具体场景,转化为岗位人员“可理解”的行为结果,构不成任何提升合规能力的意义。要做到这一点,需要对场景管理、组织管理与工作项的充分理解。
04.结 语
如果,我们把企业中的流程视同为“一场戏”,正如这次车企“是否参加承诺活动”的审批流程一样,流程中的角色,体现的是“岗位、工作项、权限、人员”要素的集成。角色在合规管理方面的作用,就是“依据合规清单设定内容”进行的表演。所以,我常讲,合规清单的建立,就是流程活动的“规范化”过程。
问题有两个:反映“合规执行力表演”的角色,是否按照“清单剧本”进行了表演?清单剧本是否有利于“角色最精彩的表演”?后者的答案,就是“合规管理”的工作产出;前者的结果,就是衡量企业合规管理成效的标准。而合规管理,解决的并非清单本身,而是一套系统性、全面性、适应性的集规则管理、重要清单管理相结合的可持续的长效管理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