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申通地铁股份有限公司管理制度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申通地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部审 计工作, 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及监督评价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发布《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等法律、法规和专业规范、准则,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确认和咨询活, 它通过运用系统、规范的方法,审查和评价组织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以促进组织完善治理、增加价值和实现目标。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设置、职责、权限和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第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设置: (一)公司设风控与审计部作为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内部审计人员。在实 施本制度时,该机构受公司党委、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领导并向其报告工作, 同时接受上级审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二)内部审计机构结合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的要求及公司的具体情况有效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强化组织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 第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含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单位,下同)的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二)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 (三)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及风险管理进行评审; (四)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五) 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内部管理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六)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要求办理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具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二)参加本单位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四)检查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就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和询问,并取得证明材料; (七)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八)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九)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在管理权限范围内,授予内部审计机构必要的处理、处罚权。 第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任免内部审计机构的负责人,应当事前征求上级审计部门和公司党委、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意见; (二)内部审计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考评和聘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执行,且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职业技能和实践经验,熟悉本组织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并不断通过后续教育来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三)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遵循职业道德规范,并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内部审计业务; (四)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 (五)内部审计人员应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不得负责被审计单位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的决策与执行; (六)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较强的人际交往技能,能恰当地与他人进行有效的沟通; (七)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三章 内部审计工作执行的相关准则 第七条 内部审计工作具体操作、执行必须严格按照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发布的《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实施。 第四章 内部审计范围和工作内容 第八条 内部审计范围:公司内部审计主要包括内部控制审计、经济效益内部审计、投资项目内部审计、经济责任审计等。 第九条 内部审计的工作内容: 根据公司党委、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的年度审计计划,对被审计对象进 行内部审计,对计划中未列明的其他项目经公司党委、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后进行内部审计。 (一)内部控制审计 评价公司为经营方针和目标的完成而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在执行过程中的相互联系及相互制约的程度: 1、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及风险管理进行评审; 2、检查公司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及其执行情况,并检查在实际执行中的每个环节是否职责分离和相互牵制; 3、检查应收款项的信用控制措施,例如是否有担保、投保信用险, 以及审核坏帐的核销程序; 4、被审计对象的重大事项,比如对外投资、担保,提供借款,捐赠支出等是否按公司的规范程序执行; (二)经济效益内部审计 指投入和产出能否达到预期的效果,通过对财务报表中各数据的核实,来确定公司的盈利能力: 1、审核各项收入是否按实入账,有否隐瞒、转移和漏入; 2、各项成本是否正确结转; 3、项目的摊销和计提是否合理; 4、是否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 5、审核各项费用支出的真实、合理性; (三)资产投资项目内部审计 对资产投资项目的招投标管理、采购管理、合同管理、财务处理等内容进行内部审查和评价; (四)经济责任审计 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和鉴证; (五)临时性的内部审计 审计在日常工作中发现的临时的突发的项目,经公司党委、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后进行专项审计。 第五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条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包括审计准备、审计实施、审计报告、审计整改、后续审计等步骤。 第十一条 审计计划: 内部审计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 划,并报公司党委、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每一个内部审计项目必须 由二人以上(含二人) 共同完成,在内部审计力量不足时,可请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二条 审计准备: 内部审计机构应根据年度计划,制定内部审计方案, 报公司党委、董事会审计委员批准后, 于实施审计前 3 个工作日, 向被审计对象送达内部审计通知书。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进点:与被审计对象进行沟通,说明审计范围、时间、 要求和被审计对象需要配合的事项,被审计对象应按照要求介绍相关情况和工作中存在的难点问题等。 第十四条 审计实施: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收集审计证据,保证证据材料的客观性、充分性和适当性,并形成相应的审计工作底稿。 第十五条 征求意见: 内部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应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被审计对象应在收到内部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意见,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无异议。被审计对象对内部审计报告持有异议的, 内部审计机构及相关人员应进行研究、核实,必要时修改内部审计报告。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报告形成:及时向公司党委、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 内部审计报告及被审计对象的反馈意见,经公司党委、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批后,将审批意见及内部审计报告转被审计对象。 第十七条 审计整改: 内部审计机构将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单位或人员的 同时,下达审计整改通知书。内部审计机构督促、跟踪、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 处理原则: (一)对被审计单位在工作中未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履行法定程序或手续,应要求被审计单位及时予以补办整改,或在今后工作中加以规范改进; (二)对涉及被审计单位与其他单位往来结算的问题,应要求被审计单位及时予以纠正,减少资金占用和成本支出; (三)对被审计单位在内部管理中存在问题,应要求被审计单位制定必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和相应流程,并贯彻执行; (四)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发现重大事项,内部审计机构应及时向公司党委、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汇报。根据以上原则,对被审计单位已具备条件整改而未作整改处理的,要在公司内部进行通报。 第十八条 整改回复:审批后的内部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对象后,被审计 对象应在 90 天内将执行内部审计决定和建议及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书面报送内部审计机构。 第十九条 后续审计:对主要项目进行后续审计,可参照《中国内部审计准则》中的后续审计相关准则执行。 第二十条 档案管理:对已完毕的审计事项及时建立审计档案,并进行归 类管理。内部审计的工作档案资料,未经公司党委、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不得向外披露。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风控与审计部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经 2008 年 5 月 28 日公司五届二十三次董事会审议批准,经 2013 年 8 月 20 日公司七届十一次董事会第一次审议修订,经 2021年 8 月 26 日公司十届六次董事会第二次审议修订,经 2023 年 8 月 16 日公司十一届二次董事会第三次审议修订。 本文来源:综合互联网 CIA内审师小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