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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业主提供的招标文件中的错误、漏项或与实际不符,造成中标施工后突破原标价或合同包价造成的经济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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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业主未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土地征用、青苗树木补偿、房屋拆迁、清除地面、架空和地下障碍等工作。导致施工场地不具备或不完全具备施工条件; |
4、业主未按合同规定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约定地点,或虽接至约定地点但没有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
5、业主没有按合同规定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或施工场地内的主要交通干道、没有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没有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
6、业主没有按合同的约定及时向承包商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或者提供的数据不符合真实准确的要求; |
7、业主末及时办理施工所需各种证件、批文和临时用地、占道及铁路专用线的申报批准手续而影响施工; |
8、业主未及时将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商; |
9、业主未及时组织有关单位和承包商进行图纸会审,未及时向承包商进行设计交谈; |
10、业主没有妥善协调处理好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接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而影响施工顺利进行; |
11、业主没有按照合同的规定提供应由业主提供的建筑材料、机械设备; |
12、业主拖延承担合同规定的责任,如拖延图纸的批准、拖延隐蔽工程的验收、拖延对承包商所提问题进行答复等,造成施工延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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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因业主中途变更建设计划,如工程停建、缓建造成施工力量大运迁、构件物质积压倒运、人员机械窝工、合同工期延长、工程维护保管和现场值勤警卫工作增加、临建设施和用料摊销量加大等造成的经济损失; |
17、因业主供料无质量证明,委托承包商代为检验,或按业主要求对已有合格证明的材料构件、已检查合格的隐蔽工程进行复验所发生的费用; |
18、因业主所供材料亏方、亏吨、亏量或设计模数不符合定点厂家定型产品的几何尺寸,导致施工超耗而增加的量差损失; |
19、因业主供应的材料、设备未按合约规定地点堆放的倒运费用或业主供货到现场、由承包商代为卸车堆放所发生的人工和机械台班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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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业主代表委派的具体管理人员没有按合同规定提前通知承包商,对施工造成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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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业主代表未按合同规定及时向承包商提供指令、批准、图纸或未履行其他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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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业主代表对工程苛刻检查、对同一部位的反复检查、使用与合同规定不符的检查标准进行检查、过分频繁的检查、故意不及时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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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因设计漏项或变更而造成人力、物资和资金的损失和停工待图、工期延误、返修加固、构件物资积压、改换代用以及连带发生的其他损失; |
26、因设计提供的工程地质勘探报告与实际不符而影响施工所造成的损失; |
27、按图施工后发现设计错误或缺陷,经业主同意采取补救措施进行技术处理所增加的额外费用; |
28、设计驻工地代表在现场临时决定,但无正式书面手续的某些材料代用,局部修改或其他有关工程的随机处理事宜所增加的额外费用; |
29、新型、特种材料和新型特种结构的试制、试验所增加的费用; |
30、施工说明等表达不严谨,对设备、材料的名称、规格型号标示不清楚或工程量错误等诸多方面的遗漏和缺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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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合同条款存在着漏洞,对实际可能发生的情况未做预料和规定,缺少某些必不可少的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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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双方的某些条款中隐含着较大风险,对单方面要求过于苛刻,约束不平衡,甚至发现某些条文是一种圈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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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加速施工引起劳动力资源、周转材料、机械设备的增加以及各工种交叉干扰增大工作量等额外增加的费用; |
36、因场地狭窄、以致场内运输运距增加所发生的超运距费用; |
37、因在特殊环境中或恶劣条件下施工发生的降效损失和增加的安全防护、劳动保建等费用; |
38、在执行经甲方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时,因实际情况发生变化而引起施工方法的变化所增加的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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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每季度由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建筑工程材料预算价格的变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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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在工程中停止使用某种设备、材料的通知; |
42、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在工程中推广某些设备、施工技术的规定; |
43、国家对某种设备、建筑材料限制进口、提高关税的规定; |
44、在一种外资或中外合资工程项目中货币贬值也有可能导致索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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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因物价大幅度上涨,造成材料价格、工人工资大幅度上涨而增加的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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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因施工中发现文物、古董、古建筑基础和结构、化石、钱币等有考古、地质研究价值的物品所发生的保护等费用; |
49、异常恶劣气候条件造成已完工程损坏或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时的处置费、重新施工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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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甲方指定的分包商出现工程质量不合格、工程进度延误等违约情况;以及多承包商在同一施工现场交叉干扰引起工效降低所发生的额外支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