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面行为内容:
1、对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不登记,不报告。
3、不按照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不按规定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发布资格预审公告(采用资格预审办法的),财政投资项目不按照规定执行财政评审结果。
4、授意、暗示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中排斥其他潜在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量身定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
5、向他人透露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其他情况。
6、按规定应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不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
7、确定中标人前,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8、无正当理由终止招标。
9、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程序开标。
10、应当依法重新招标而不重新招标(但重新招标后仍少于三个的情形除外),包括但不限定下列情形:
(一)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
11、与投标人串通投标,包括但不限定下列情形:
(一)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12、按规定应当采用远程异地评标的,不采用远程异地评标。
13、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委派不具备评标资格的人担任招标人代表;泄露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14、非法干预选取评标委员会成员、非法干预评标过程和结果。
15、不按照规定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和中标结果。
16、不按照规定定标,包括但不限定下列情形:
(一)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
17、不按照规定对异议做出答复;在答复未完成前继续进行招标投标活动。
18、不按照规定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一)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无正当理由不订立合同;
19、发现项目关键岗位人员不履职、挂靠资质、转包及违法分包等行为,不向行政监管部门报告。
20、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不按照规定执行工程变更管理制度。
21、同意中标人对关键岗位人员违规进行变更,包括下列情形:
(一)变更后关键岗位人员非中标单位工作人员;
22、对政府投资项目,不经批准擅自增加建设项目、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不对项目进行严格妥善管理,造成违规超概算。
23、指定分包或限定品牌。
24、不按照合同结算工程款;不按照规定拨付人工费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
《湖南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负面行为清单》的发布,是规范交易行为、促进公平竞争的重要举措,可引导招标采购人在具体招标采购活动中规范履责、不越“红线”,对营造竞争有序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具有重要意义。(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