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业联合会原主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公共财物208万余元,收受他人贿赂185万余元,检方以贪污罪、受贿罪提起公诉。
10月7日,西藏拉萨林周县人民检察院公布了该案起诉书。
九派新闻了解到,洛某,男,1974年出生,专科文化,林周县工商业联合会原主席。
贪污罪的事实
2016年12月至2021年3月,洛某利用担任林周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林周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局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先后27次侵吞、骗取公共财物208.7092万元。
受贿罪的事实
2020年10月至2022年2月,洛某利用担任林周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局长职务以及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为翟某某承揽项目提供帮助。2021年7月至2023年1月,洛某先后8次收受翟某某所送现金166.47万元。
2021年5月,洛某要求翟某某以项目工作人员名义向其妻妹夫袁某发放2021年1月至2022年12月薪酬19.2万元,袁某实际未参与项目工作。
检方认为,洛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公共财物208.7092万元,数额巨大;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贿赂共计185.67万元,数额巨大,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 (二)项、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洛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洛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洛某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来源:九派新闻综合12309中国检察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