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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金融机构经济责任审计案例
2023年10月24日

案例1∶公司治理不规范,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未提交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批准

案例情况∶
在某金融机构行长离任审计中,审计人员发现该金融机构2019年度、2020年度的财务预算方案未提交该公司董事会审议和股东会批准、审计人员认为该公司法人治理不规范,重大事项未提交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违反了《公司法》和该公司章程的规定。

案例解析∶

审计人员对金融机构法人治理授权管理进行审计时,需检查重大事项的审批事项是否经过总经理、董事长、董事会、股东会相应层级的审议。对照金融机构《授权管理办法》中有关权限审批事项,结合董事会、股东会的会议决议和记录,逐项分析复核重大事项的决策层级,以此发现是否存在未经审批事项。


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了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第四十六条规定了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案例2∶部分经营业务办理不规范,票据贴现利息延迟收取,不符合票据贴现法定定义

案例情况∶
在某金融机构对行长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中,审计人员发现该金融机构在对关联方开展大额票据贴现业务时,部分业务未扣除贴现利息,按票面金额全额付款给持票人,贴现利息在票据到期日或约定日收取,扩大了申请人的实际融资。延期收取票据贴现利息违反了票据法定定义。

案例解析∶
票据业务是金融机构的重要业务之一,在审计金融机构票据贴现业务时,要核查其贸易背景,检查相关合同、发票、货运单的真实性,检查票面金额、贴现利率、利息支付的合规性。审计人员在检查票据的支付方式时,发现贴现的票据以票面金额全额支付,到期才收取利息,由于涉及的票据金额较大,通过贴现后付息的操作实际变相扩大了申请人的融资额,与票据贴现的定义不相符,故判断该经营业务存在不规范之处。

监管规定∶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9〕第2 号)第四十二条规定∶"贴现是指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日前,将票据权利背书转让给金融机构,由其扣除一定利息后,将约定金额支付给持票人的票据行为。"


案例3∶流动性风险管理不到位,未制定压力测试相关政策,未运用压力测试结果,未制定书面的流动性风险偏好并按年进行评估

案例情况∶
在某金融机构对行长离任审计中,审计其任期内流动性风险管理时,审计人员查阅该金融机构制度汇编,发现未制定压力测试相关政策,流动性风险管理的制度不完整;查阅该金融机构董事会、经营层相关会议资料及年度风险报告,发现压力测试结果未运用于风险管理和各项经营管理决策;查阅该金融机构流动性风险管理相关资料,发现未制定书面的流动性风险偏好。未对流动性风险偏好按年进行评估。

案例解析∶
对流动性风险管理进行审计时,结合监管规定,需检查流动性风险管理的组织架构、程序和策略,流动性风险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预案、资金头寸管理,出现流动性风险采取的措施及成效,压力测试,流动性风险偏好,流动性风险评估报告等,并逐项进行评估。本次审计中发现流动性风险管理相关制度、报告和资料缺失,流动性风险管理有关工作未开展,故审计得出流动性风险管理不到位的结论。

监管规定∶
以上事实违反以下监管法规有关规定。
《商业银行压力测试指引》(银监发〔2014〕49号)第十三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制定完备的压力测试政策。压力测试政策包含但不限于(一)压力测试的管理目标;(二)压力测试的主要类型;(三)压力测试的组织结构;(四)压力测试的方法;(五)压力测试的流程与频度;(六)压力测试的情景假设;(七)压力测试结果的报告要求及运用;(八)压力情况下可能采取的改进措施或应急计划;(九)压力测试体系的定期评估与重检。”

《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16〕44号)第三十二条规定∶“……压力测试结果应当运用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和各项经营管理决策中。”

《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16〕44号)第二十一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制定书面的风险偏好,做到定性指标和定量指标并重。风险偏好的设定应当与战略目标、经营计划、资本规划、绩效考评和薪酬机制衔接,在机构内传达并执行。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每年对风险偏好至少进行一次评估。”


来源:《银行内部审计实务及案例》,一个内审人的日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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