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资金结余未计入事业结余,导致决算报表数据不实12、财政补助结余与非财政补助结余未分项列示并清理15、事业单位取得的有指定项目或用途的财政专项资金未单独核算17、违规多征、提前征收或者减征、免征、缓征应征的预算收入18、违规擅自改变部门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或期限19、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或标准收费20、行政事业单位未向价格、财政部门提出办理收费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申请23、行政事业单位采取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24、价格、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收费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25、行政事业单位超出收费许可证规定的项目、标准或范围进行行政事业性收费26、擅自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集资、基金项目27、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财政收入项目,仍按原定项目、标准征收或者变换名称征收30、行政事业单位利用收费票据乱收费或超范围、超标准收费37、利用职权和行业垄断地位强行服务、强买强卖、搭车收费、变相收费38、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收取的费用41、土地、房产出让收入未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46、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未全部上缴国库47、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未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48、收费单位未按规定将收费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50、行政事业单位未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51、将应当纳入单位收入管理的款项在往来科目中列收列支55、行政单位各职能部门其他收入自管,未纳入单位预算进行统一管理56、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及其他预算外收入未及时、足额地缴入财政专户或国库57、隐瞒、滞留、截留、挪用或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58、单位未及时将应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上缴财政59、有预算收入上缴任务的部门或单位将应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收入挂账,未及时缴入国库62、查处的罚没财物或追回的赃款赃物未及时上缴财政63、截留、转移应上缴财政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利润64、将有关单位上缴的应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挂账,未及时缴入国库65、国有资产使用单位未将应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上缴财政68、有关单位或部门未按规定比例足额上缴国有资产收益71、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或期限74、非税预算收入执罚单位对规定应该收取的罚款,任意减免75、征收部门未及时解缴已征收的预算收入,而是存入在国库之外设立的过渡性账户、经费账户或其他账户76、有关单位或部门未将应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或政府性基金纳入预算管理,“体外循环”77、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要求执收执罚单位收支直接挂钩78、执收执罚单位年度各项收支未在决算报表中准确、完整、真实反映79、以兴办市政建设或城市公用设施为名,向企业摊派80、执收执罚单位在办案中用摊派、集资、报销等手段向发案单位转嫁办案所需的经费81、以经费不足为名,向企业摊派办公费、管理费、交通工具购置费或其他费用82、巧立名目向企业摊派,为本单位搞福利、发奖金、建宿舍或办公楼83、以召开会议或举办各种活动为由,向企业摊派活动经费或伙食补贴费84、以“赞助”“资助”“捐献”等名目向企业摊派费用105、预算支出未按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科目和数额执行109、行政单位违规在工资政策之外发放津贴、补贴、资金111、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发放津贴补贴112、以工会会员活动、评比竞赛或重大节日庆祝活动等形式用工会经费或用于集体福利的职工福利费普遍发放现金、有价证券或实物118、违规为规定受保人员范围以外的其他人员购买商业保险125、事业单位违规在工资政策之外发放津贴、补贴、资金127、事业单位以实物、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未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129、事业单位人员未经审批,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
二、违反行政事业单位资金、资产管理法规行为
4、行政事业单位向内部职工或社会公众进行有偿集资活动5、行政事业单位未按规定的期限或手续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7、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取比例不统一,实际执行与管理办法的规定不符8、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未按规定报经有关部门核准或备案9、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未按规定向主管部门或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并履行审批手续10、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管失控,造成国有资产流失11、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违规坐支租金收入12、事业单位办公场所未办理事业单位产权变更登记,未按固定资产核算13、行政事业单位已完工建设项目未及时计入资产核算管理16、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未经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授予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18、行政单位固定资产增加或减少时,未及时办理报批手续,进行账务处理19、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未定期清查盘点,账、卡、物不符20、行政事业单位未建立健全资产购置、验收、保管、使用等内部管理制度21、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未办理审批手续28、行政事业单位办公楼拆迁补偿款未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35、行政事业单位盘盈、无偿调入、接受捐赠以及置换的固定资产,未计提折旧37、行政事业单位为提足折旧或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38、行政主管部门未按规定组织实施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编报工作40、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同级财政部门报送本单位内部控制报告41、虚报、瞒报或随意调整汇总的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42、行政事业单位未建立内部控制机构或明确职责权限44、行政事业单位未做好各项资产的日常管理及会计核算工作45、行政事业单位未做到各项资产的账表、账账、账证、账实相符46、行政事业单位未做到资产报告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47、主管部门未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告管理规章制度48、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未依据有关规定建立本部门资产基础数据库49、主管部门未依据有关规定负责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告的收集、审核、汇总、分析和报告工作50、主管部门未依据有关规定组织开展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告编报质量的核查51、行政事业单位未定期或者不定期开展单位资产盘点工作52、行政事业单位未及时、认真编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告53、行政事业单位未在做好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的基础上编制资产报告54、行政事业单位故意瞒报、漏报、编造虚假资产信息55、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报表未经编制人员、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或单位负责人审查、签字56、委托不具有相关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报告进行检查或抽查58、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或行政事业单位未按有关规定,对资产数据资料进行归类整理、建档建库、妥善保管59、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或行政事业单位未按有关规定,对外提供资产报告数据资料61、预算单位未按照规定采取竞争性方式或集体决策方式选择资金存放银行62、预算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资金转为定期存款、协定存款、通知存款的,未在开户银行办理63、预算单位定期存款期限超过1年或累计存款超过2年64、预算单位以资金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为由,在定期存款银行新开立财政专户66、预算单位有关负责人将本单位公款存放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直接利益相关人员工作的银行67、经营类事业单位改制自改革方案批准至改革完成期间其资产用于对外投资、抵押、担保68、经营类事业单位改制未将全部资产纳入资产清查(清产核资)范围69、经营类事业单位改制对资产清查发现的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等事项未按规定进行核实71、经营类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未将有关资产转作国家资本72、经营类事业单位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产权或资产未按有关规定进行评估73、经营类事业单位改制涉及国有资产无偿调拨(划转)、协议转让的未按有关规定执行74、经营类事业单位改制国有资产出售未按照规定程序在产权交易机构通过公开竞价方式处置76、经营类事业单位改制所占用的行政办公用房未按有关规定处置77、执行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经营类事业单位改制,国有资产处置剩余收入未上缴国库78、经营类事业单位改制实际发生的抵押、担保责任未一并划转移交79、由经营类事业单位改制的企业未按有关规定办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手续
三、违反财政票据管理法规行为
四、违反政府采购法规行为
4、道路维修工程、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工程未实施招投标10、行政事业单位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11、行政事业单位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未实行集中采购12、行政事业单位办公楼维修改造无预算支出且未实行政府采购14、行政事业单位采购人擅自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等15、投标截止时间前,采购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有关情况18、采购人向中标人提出不合理要求作为签订合同条件19、采购代理机构或其分支机构在所代理的采购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20、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中设定最低限价21、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规定对供应商进行资格预审或者资格审查24、擅自将应由财政直接支付的项目改为财政授权支付25、在国库集中支付中采用非法手段,骗取财政性资金或造成财政性资金流失
五、违反政府举债融资法规行为
2、地方政府专项债务收入、支出、还本付息、发行费用未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3、地方政府专项债务没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5、地方政府非债券形式专项债务未在国务院规定的期限内置换成专项债券8、地方各级财政部门编制政府性基金预算决算草案时,未全面、准确反映专项债务收入、支出、还本付息和发行费用等情况9、未向社会公开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限额、余额、期限结构、使用、项目收支、偿还等情况10、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未建立或完善地方政府专项债务相关制度11、地方政府一般债务收入、支出、还本付息、发行费用未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12、地方政府一般债务没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14、地方政府非债券形式一般债务未在国务院规定的期限内置换成一般债券15、地方政府增加一般债务收入,未列入预算调整方案16、地方政府增加一般债务支出,未列入预算调整方案17、地方各级财政部门编制政府性基金预算决算草案时,未全面、准确反映一般债务收入、支出、还本付息和发行费用等情况18、未向社会公开地方政府一般债务限额、余额、期限结构、使用、项目收支、偿还等情况19、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未建立或完善地方政府一般债务相关制度20、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以文件、会议纪要、领导批示等形式,向保险机构举债21、地方政府以引入保险机构等社会资本名义,通过融资平台公司、政府投资基金等方式举债22、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在预算之外违法违规举借债务23、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以支持公益性事业发展名义举借债务用于经常性支出或楼堂馆所建设24、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挪用债务资金或改变既定资金用途25、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为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26、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以控制和化解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为名干预金融机构等正常经营活动27、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强制金融机构等提供政府性融资30、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未妥善处理在建项目的增量融资31、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未妥善处理在建项目后续融资32、地方政府债务余额超过经批准的本地区地方政府债务限额33、地方政府举借债务的情况未在法定期限内向社会公开34、地方政府或所属部门以文件、会议纪要、领导批示等形式,要求或决定企业为政府举债或变相为政府举债37、地方政府承诺将储备土地预期出让收入作为融资平台公司偿债资金来源38、地方政府利用政府性资源干预金融机构正常经营行为39、融资平台公司在境内外举债融资时,未向债权人主动书面声明不承担政府融资职能40、金融机构为融资平台公司等企业提供融资时,要求或接受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以担保函、承诺函、安慰函等任何形式提供担保41、只承担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且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偿还债务的融资平台公司仍然开展融资业务42、承担公益性项目融资、建设、运营任务的融资平台公司未剥离融资业务43、依靠自身收益偿还公益性项目债务及承担非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的融资平台公司,未实现商业运作44、融资平台公司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未以项目法人公司作为承贷主体46、没有稳定现金流作为还款来源,银行业金融机构向融资平台公司发放贷款47、银行业金融机构向融资平台公司发放贷款未直接对应项目48、银行业金融机构向融资平台公司发放贷款将不符合抵质押条件的项目资产或项目预期收益等权利作为贷款担保55、地方政府对有限合伙制基金等任何股权投资方式额外附加条款变相举债56、地方政府在国务院批准的限额外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举债57、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以国务院批准的限额内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以外方式举借债务58、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以文件、会议纪要、领导批示等形式,要求或决定企业为政府举债或变相为政府举债59、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为外国政府和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转贷外的单位或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60、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承诺为外国政府和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转贷外的单位或个人的融资承担偿债责任62、地方政府未履行专项债券偿债责任,及时支付债券本息、发行费等资金
六、违反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法规行为
1、确定采用PPP模式项目未编制PPP项目实施方案4、PPP模式项目实施机构未通过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方式择优选择社会资本方5、PPP模式项目实施机构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社会资本方6、PPP模式项目实施机构对不同所有制形式的潜在社会方实行歧视性待遇7、PPP模式的项目实施机构未会同本级财政部门敦促和监督社会资本方或项目公司做好项目融资工作8、行业主管部门为PPP模式的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的融资提供担保9、行业主管部门未对PPP模式的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履行PPP项目建设责任进行监督10、行业主管部门或项目实施机构未按照PPP项目合同严格履行有关义务11、行业主管部门或项目实施机构未定期对PPP项目运营服务进行绩效评价12、行业主管部门或PPP模式项目实施机构、项目公司未公开披露项目相关信息13、PPP模式合同期满,不符合取得权益时核定的技术等级或标准办理移交手续
七、违反政府购买服务法规行为
1、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未在年度预算或中期财政规划中据实足额安排3、政府购买服务内容未严格限制在有预算安排的基本公共服务项目4、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将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货物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5、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将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建设工程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6、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将铁路、公路、机场、通讯、水电煤气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7、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将教育、科技、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等领域的基础设施建设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8、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将储备土地前期开发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9、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将农田水利等建设工程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10、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将建设工程与服务打包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11、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将金融机构、融资租赁公司等非金融机构提供的融资行为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13、地方政府及其部门把政府购买服务作为增加预算单位财政支出的依据14、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年度预算未安排资金,实施政府购买服务15、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利用或虚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为建设工程变相举债16、地方政府及其部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向金融机构、融资租赁公司等非金融机构进行融资17、地方政府及其部门虚构或超越权限签订应付(收)账款合同帮助融资平台公司等企业融资18、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有关预算信息未按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开19、购买主体未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及其地方分网及时公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相关信息
八、违反公务接待管理法规行为
4、接待单位在机场、车站、码头或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11、接待单位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或额外配发洗漱用品12、接待单位工作餐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或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14、接待单位使用私人会所或高消费餐饮场所接待有关人员15、接待单位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16、接待单位向下级单位或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19、接待单位报销接待费的凭证中缺少有关财务票据或派出单位公函、接待清单22、接待单位对内部接待场所进行超标准装修、装饰或超标准配置家具电器27、接待单位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或土特产品
九、违反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管理使用法规行为
1、违规审批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项目或者安排投资计划、预算3、以未使用政府预算建设资金、资产整合等名义规避审批建设办公用房5、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配置所需资金,未通过政府预算安排6、以接受赞助或者捐款形式筹集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所需建设资金7、以集资或者摊派形式筹集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所需建设资金8、以向其他任何单位借款形式筹集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所需建设资金9、以让施工单位垫资形式筹集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所需建设资金10、以挪用专项资金形式筹集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所需建设资金16、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不按照规定履行调剂、置换、租用、建设等审批程序19、新配置办公用房的党政机关继续占用超出核定面积的原有办公用房20、新配置办公用房的党政机关自行安排其他单位使用原有办公用房24、擅自将办公用房权属登记至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名下28、以变相补偿方式租用由企业等单位提供的办公用房31、擅自安排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使用机关办公用房33、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出租的闲置办公用房租金收益未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40、机关团体建设培训中心等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场所和设施41、有关部门对未经批准的机关团体办公用房建设项目,办理规划、用地、施工等相关手续或安排预算、拨付资金43、机关团体用于办公用房建设的资金向单位、个人摊派44、机关团体用于办公用房建设的资金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45、机关团体以接受赞助或者捐赠资金用于办公用房建设46、机关团体办公用房项目竣工后,未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或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47、机关团体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资料未进行档案管理
十、违反公务用车购买、使用、管理法规行为
9、公务用车处置收入,未按政府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并及时足额上缴同级国库16、挪用或者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17、公务用车辆维修等费用中虚列名目或者夹带其他费用20、党政机关未配备使用国产汽车或带头使用新能源汽车22、未统一组织实施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加油政府集中采购
十一、违反行政事业单位决算管理法规行为
2、行政事业单位决算编制未做到收支真实、数额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5、行政事业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编制或报送部门决算6、未在全面清理核实收入、支出、资产、负债,并办理年终结账的基础上编制部门决算7、未在核对年度预算收支或各项缴拨款项的基础上编制部门决算8、各项收支未按规定要求在进行年终结账的基础上编制部门决算14、部门决算审核未采取人工审核和计算机审核相结合方式进行15、汇总的部门决算报表未以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上报数据为准,自行调整单位数据或科目19、单位负责人授意、指使、强令财务人员提供虚假决算信息编制部门决算20、单位负责人对拒绝、抵制编造虚假部门决算信息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来源:审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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