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工程索赔
索赔是指在建设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一方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由对方责任造成的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或工期补偿的要求。索赔是双向的,既包括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的索赔,也包括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的索赔(通常称为反索赔)。在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项目管理中,索赔与反索赔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也是工程结算审计中不可忽视的环节。
二、工程索赔分类
(一)按索赔的合同依据分类
1、合同中明示的索赔
合同中明示的索赔是指承包人所提出的索赔要求,在该工程项目的合同文件中有文字依据,承包人可以据此提出索赔要求,并取得经济补偿。
2、合同中默示的索赔
合同中默示的索赔,即承包人的索赔要求,虽然在工程项目的合同条款中没有专门的文字叙述,但可以根据该合同的某些条款的含义,推论出承包人有索赔权。这种索赔要求,同样有法律效力,有权得到相应的补偿。这种有补偿含义的条款在合同管理工作中被称为“默示条款”或“隐含条款”。默示条款,或者从明示条款所表述的设想愿望中引申出来,或者从合同双方在法律上的合同关系引申出来,经合同双方协商一致,或被法律和法规所指明,都成为合同文件的有效条款。
(二)按索赔目的分类
1、工期索赔。由于非承包人责任而导致施工进程延误,要求批准顺延合同工期的索赔。工期索赔形式上是对权利的要求,以避免在原定合同竣工日不能完工时,被发包人追究拖期违约责任。一旦获得批准后,承包人不仅免除了承担拖期违约赔偿费的风险,而且可能得到工期提前的奖励。
2、费用索赔。当施工的客观条件改变导致承包人增加开支,承包人要求对超出计划成本的开支给予补偿,以挽回不应由自己承担的损失。
(三)按索赔事件的性质分类
(1)工程延误索赔。因发包人未按合同要求提供施工条件,如未及时交付设计图纸、施工现场、道路等,或因发包人指令工程暂停或不可抗力事件等原因造成工期拖延的,承包人对此提出索赔。
(2)工程变更索赔。由于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指令增加或减少工程量、增加附加工程、修改设计、变更工程顺序等,造成工期延长和费用增加,承包人对此提出索赔。
(3)合同被迫终止的索赔。由于发包人或承包人违约以及不可抗力事件等原因造成合同非正常终止,无责任的受害方因其蒙受经济损失而向对方提出索赔。
(4)赶工索赔。由于发包人或工程师指令承包人加快施工速度,缩短工期,引起承包人的人、财、物的额外开支而提出的索赔。
(5)意外风险和不可预见因素索赔。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特殊风险或不能预见的不利施工条件或外界障碍,如地下水、地质断层、溶洞、地下障碍物等造成损失的,承包人提出的索赔。
(6)其他索赔。如因货币贬值、汇率变化、物价、工资上涨、政策法令变化等原因引起的索赔。
三、索赔处理原则
(一)索赔必须以合同为依据
索赔事件发生时,审计应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上,依合同为依据审查索赔要求的合理性、索赔价款的正确性。只有以合同为依据提出索赔时,才容易索赔成功。
(二)及时、合理处理索赔
如承包方的合理索赔要求长时间得不到解决,积累下来可能会影响其资金周转,从而影响工程进度。此外,索赔初期可能只是普通的信件来往的单项索赔,拖到后期综合索赔,将使索赔问题复杂化(如涉及利息、预期利润补偿、工程结算及责任的划分、质量的处理等),大大增加处理索赔的难度。
(三)必须注意资料的积累
积累一切可能涉及索赔论证的资料。技术问题、进度问题和其他重大问题的会议应做好文字记录,并要求各方签认,作为正式文档资料。同时应建立严密的工程日志,建立业务往来文件编号档案等制度,做到处理索赔时以事实和数据为依据。
(四)加强索赔的前瞻性,有效避免索赔事件的发生
项目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应对可能引起的索赔的风险进行预测,及时采取控制措施,尽量避免索赔事件的发生。
四、索赔的审计步骤
审计工作人员在进行工程索赔审计时应牢牢把握施工单位的索赔要求成立必须同时具备的四个条件,具体如下:
(一)根据合同约定,审查是否造成了实际的额外费用或工期损失
索赔审计工作的依据首要是建设工程合同。审计工作人员在进行索赔审计时,首先应反复阅读建设工程合同,对合同有关工程内容、范围、工期、质量标准、双方责任及价款调整等的约定,做到心中有数;其次,把索赔事件与合同有关条款约定对照,看是否已造成了实际的额外费用或工期的损失;最后,进行分析判断,剔除那些没有造成实际额外费用或工期损失的索赔,保留那些确实已造成了额外费用或工期损失的索赔进行下一步判断。
比如,某道路工程路基土石方施工完毕后,由于设计变更道路改线,需重新进行新线路路基的土石方施工,类似这种设计变更或增加工程内容的情况,与合同相比较,明显已造成了实际的额外费用和工期增加,但索赔能否成立还要同时满足后面三个条件的索赔才能成立。
(二)审查损失的责任方是否为施工单位
根据《合同法》及建设工程相关法律有关规定,因施工单位过失引起的费用或工期的损失,应当由施工单位自己承担。实施过程中由于施工单位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施工材料供应不及时、施工质量不合格返工等导致工期延误或费用增加进行索赔的情况,这些索赔是不成立的。审计工作人员在索赔审计时应详细审查,凡是属于施工单位过失引起费用或工期损失的索赔,不予支持。
(三)审查造成费用增加和工期损失是否应由施工单位承担
审查费用增加或工期损失风险责任划分。风险责任一般会在合同中约定,合同中未明确规定的,可参照国标规范的有关规定,按以下风险责任划分分类处理:
1、不可原谅的风险责任事件。
此类风险责任事件是指由施工单位自身原因造成费用增加或工期损失的事件。其索赔条件不成立,延误的工期不能顺延,费用增加不能补偿。
2、可原谅且应补偿的费用的风险责任事件。
此类风险责任事件是指由建设单位原因(如设计变更、图纸延期交付、不能按时提供场地等)和应由建设单位承担风险的原因(如障碍物的因素、不利自然条件、物价上涨、材料涨价、国家有关法令法规及政策性调整等)造成费用增加或工期损失的事件。其索赔条件成立,延误的工期顺延,增加的费用补偿。
3、可原谅但不应补偿费用的风险责任事件。
此类风险责任事件是指由客观事件(主要是指不可抗力、特大罕见暴雨)造成费用增加或工期损失的事件。其索赔条件成立,延误的工期顺延,但增加的费用或造成的损失不能补偿(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各自承担自己的损失)。
(四)审查索赔是否满足时效性要求
索赔要成立除同时满足前面三个条件是不够的,还必须满足本条规定的“施工单位在事件发生后的规定时间内提出了索赔的书面意向通知和索赔报告”,即索赔的程序、时限必须符合要求,其索赔才能真正合法有效。
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规定,承包人向建设单位的索赔应在索赔事件发生后,持证明索赔事件发生的有效证据和依据正当的索赔理由,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向建设单位递交索赔通知。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对承包人提出的索赔进行答复和确认。当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对此通知未作具体约定时,按以下规定办理:
第一步:承包人应在确认引起索赔的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建设单位发出索赔通知,否则,承包人无权获得追加付款,竣工时间不得延长。
第二步:承包人应在现场或建设单位认可的其他地点,保持证明索赔可能需要的记录。建设单位收到承包人的索赔通知后,未承认建设单位责任前,可检查记录保持情况,并可指示承包人保持进一步的同期记录。
第三步:在承包人确认引起索赔的事件后42天内,承包人应向建设单位递交一份详细的索赔报告,包括索赔的依据,要求追加付款的全部资料。
如果引起索赔的事件具有连续影响,承包人应按月递交进一步的中间索赔报告,说明累计索赔的金额。
承包人应在索赔事件产生的影响结束后28天内,递交一份最终索赔报告。
第四步:建设单位在收到索赔报告后28天内,应做出回应,表示批准或不批准并附具体意见。还可以要求承包人提供进一步的资料,但任要在上述期限内对索赔做出回应。
第五步:建设单位在收到最终索赔报告后的28天内,未向承包人答复的,视为该索赔报告已经认可。
在实际工程中,很多索赔都不能按上面规定的程序、时限及时办理,甚至有的索赔文件都是在竣工验收后补签的。针对此类索赔,审计应判定施工单位丧失索赔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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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内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