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 发布背景 2021年11月,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国家医疗保障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针对当前医疗卫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在“九不准”的基础上,共同制定印发《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 【适用范围】适用于医疗机构内工作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后勤人员以及在医疗机构内提供服务、接受医疗机构管理的其他社会从业人员。 【主要内容】《九项准则》以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的行为是否牟取个人利益为评价判断标准,对禁止行为的具体表现和内涵做了解释说明。每项准则均先作出提倡要求,后列出禁止行为。 【明确相应惩处措施】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党纪党规、部门规章,增加了违反《九项准则》的处罚参考依据。对于有关人员违反党纪、政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于违反《九项准则》行为多发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其他严重后果的医疗机构负责人,依照有关规定,予以问责。 依法依规按劳取酬: ——严禁利用执业之便开单提成 ——严禁以商业目的进行统方 ——除就诊医院所在医联体的其他医疗机构,以及被纳入医保“双通道”管理的定点零售药店外,严禁安排患者到其他指定地点购买医药耗材等产品 ——严禁向患者推销商品或服务并从中谋取私利 ——严禁接受互联网企业与开处方配药有关的费用 临床案例一 成都骨科医院体检科原主任汤宏伟利用职务之便,明知他人未在定点医院进行体检,违规开具健康证,以每证20元至25元收受某医院管理有限公司负责人贺某某给予的好处费共计80余万元。目前,汤宏伟因涉嫌犯罪被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且贺某某因涉嫌诈骗罪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以案为鉴 | 被买卖的健康证》) 简析:案例一涉案人员违反了“九项准则(一)合法按劳取酬,不接受商业提成”中“严禁利用执业之便在药品处方、医学检查等医疗服务中实行开单提成的做法”的规定,并且触犯了《刑法》。 临床案例二 杭州市临安区中医院信息设备科原副科长谢某自2000年进入临安中医院后,一直从事该院网络信息管理、数据收集等工作。2008年1月初,某药品销售人员赵某通过朋友介绍找到谢某,希望能拿到他代理药品的“统方”。最后,双方约定以每个药品每次100元的价格进行交易。从2008年1月至2019年5月,赵某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支付给谢某钱款达206笔,合计35.17万元。之后除了“统方”,还做起药品销售代理。经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至案发,谢某先后将6种药品成功打入临安中医院,共收受药品回扣共计人民币197万余元。2022年2月14日,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谢某有期徒刑六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万元。 (来源:人民资讯百家号《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披露:医院副科长售卖“统方”获利,利用假名代理药品收受回扣》转自闽南网,2022年4月6日) 简析:案例二涉案人员违反了“九项准则(一)合法按劳取酬,不接受商业提成”中“严禁以商业目的进行统方”的规定,并且触犯了《刑法》。 临床案例三 原省儿童医院眼科医生叶某,介绍患儿家长外出购药。叶某在给患儿看病后,指定了药名和药店,并为患儿家长画了去药店的示意图,介绍其外出购药。经研究,省儿童医院停止叶某在医院执业资格,不再返聘,并扣除其三个月绩效奖金,在全院作出通报。 (来源: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驻省卫生计生委纪检组通报三起违反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典型案例》,2017年11月30日) 简析:案例三涉案人员违反了“九项准则(一)合法按劳取酬,不接受商业提成”中“严禁安排患者到其他指定地点购买医药耗材等产品”,按照规定应受到相应的处分。 此外,还需注意: 🔸医师为患者开具处⽅时,开具药品通⽤名处⽅,患者可⾃⾏决定在医院药房取药或去药店购药。 🔸严禁采取纸条或便条形式向患者推荐具体⼚家的药品,也不得指定患者到具体药店购药。
转自清风南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