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对于员工舞弊行为的追责,民事方面,现行有效的2018年第四次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旧公司法”)无论是对于一般员工,还是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统称“董监高”)的规定都较为模糊有限。刑事方面,已有的刑事罪名及责任随着时代发展逐渐难以规制当下复杂、多变的舞弊形式。有基于此,企业往往仅能结合自身规章制度从劳动法层面对员工舞弊行为予以处置,但由于劳动法性质、立法目的等特殊性,该等处置较难真正起到惩前毖后以及维护企业权益的作用。因此,如何对员工舞弊行为进行高效、有力的追责一直是困扰企业的沉疴痼疾。但是,我们认为,随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二)》(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十二”)的公布及实施[1],前述困境或将得到改善。 新公司法对董监高的勤勉忠实义务及不当履职的责任等问题进行了完善。刑法修正案十二新增了非国有企业员工舞弊行为的刑事责任。可以说,本次修法民刑利刃齐下,对解决非国有企业一直以来难以定性或追责员工舞弊行为等痛点具有重大积极意义。本文通过对新公司法与刑法修正案十二相关内容进行梳理、分析,以期能为企业将来应对员工舞弊行为提供新的解决方案。 新公司法对员工舞弊行为的影响
我们认为,新公司法对员工舞弊行为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细化了董监高勤勉忠实义务,明确提出不得从事利益冲突行为 旧公司法虽然规定了董监高具有勤勉忠实义务并对忠实义务进行了列举式规定,但未具体阐述勤勉忠实义务的内涵。新公司法就董监高的勤勉忠实义务从概念上进行了明示,即忠实义务可以理解为不得从事利益冲突行为(“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勤勉义务可以理解为应从事最大有益于公司的行为(“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除此以外,新公司法还规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同样适用于勤勉忠实义务。 我们认为,新公司法对勤勉忠实义务的概念进行明示是一项重大进步。具体来说,董监高从事利益冲突行为的性质从此不仅仅是劳动法律层面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或“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而是被明确定性为违反公司法的违法行为。这意味着,企业对于董监高的各类利益冲突行为,可以依据新公司法要求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不会再因难以界定何为利益冲突、何为“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等而无所适从。
2.对自我交易的限制范围进行扩大 旧公司法对自我交易的限制仅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但实践中,涉舞弊员工从事自我交易损害公司利益的交易,多为利用其亲朋好友或其亲朋好友控制的企业,并通过各类复杂、迂回的方式进行。这使得企业在对相关行为的追责上缺乏较为直接的法律依据。 我们认为新公司的相关规定能有效打击此类问题,为公司在处理员工舞弊行为上提供直接、强力的法律依据。具体来说,新公司法:1)扩大了自我交易的形式,“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的行为被纳入自我交易范围;2)扩大了自我交易的主体及关联人的范围。一方面,监事被增加为自我交易主体;另一方面,董监高的近亲属、董监高及其近亲属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与董监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被增加为关联人;3)增加了董监高对自我交易的内部报告(披露)义务。这意味着将来董监高利用自我交易从事不当行为的难度将大大加大,一方面,内部报告(披露)义务将限制董监高暗渡陈仓、一手遮天的行为;另一方面,利用关联人员进行复杂、迂回的交易的安排也将被穿透认定。 3.对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及同业竞争进行修订 旧公司法第一四十八条第(五)款关于商业机会与同业竞争条款被新公司法扩展和修订为两条规范。 首先,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对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的规定进行了修订。主要为:1)将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的限制对象扩大到监事;2)增加了豁免条款。其中,豁免条款看似是对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进行放松,但我们认为这其实是在保护公司权益。根据豁免条款,当公司面临一个商业机会时,只要利用该机会不受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限制,董监高想要利用这个机会就必须走正式的报告和决议程序,这避免了董监高利用自身职权或掌握的信息等优势地位,影响公司交易意愿或不告知公司商业机会,从而为自己谋取利益。 其次,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对同业竞争的限制范围进行扩大和修订。旧公司法对同业竞争行为限制的主体仅局限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但新公司法将限制范围扩大到董监高,且同样增加了报告和决议程序。这意味着鼓励商业交易的同时,也对董监高利用同业竞争行为损企肥私的情形进行了充分的限制,以实现公司发展和内部治理的平衡。 刑法修正案十二对员工舞弊行为的影响 刑法修正案十二共八条,其中与非国有企业[2]员工舞弊行为相关的主要有三条,集中体现出三个亮点,具体来说: 1.为非国有企业内部舞弊行为增设罪名 刑法修正案十二将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公司、企业资产罪这三项原本仅适用于国有公司、企业人员的罪名扩大适用范围。其他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工作人员”实施相关行为,致使公司、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之后将可能被以相关罪名追究刑事责任。 我们认为刑法修正案十二的该等修订对于企业内部反腐具有重大意义。刑法修正案十二出台前,刑法对企业内部人员舞弊行为主要依靠职务侵占罪、盗窃罪、侵犯商业秘密罪、挪用资金罪等进行惩治。但随着民营企业与经济模式的发展,员工通过背信行为以隐蔽方式损公肥私的行为开始出现并日益增长,但企业却对该等行为束手无策。久而久之,不少员工甚至产生了错误认知,认为只要侵害的不是国有资产、坑害的不是国有企业,就不会有严重法律后果,顶多面临劳动纠纷、经济纠纷。在这样的情况下,扩大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公司、企业资产罪的适用范围,可以说是解决了企业燃眉之急,对于该等利益冲突类背信行为,企业从此拥有了一把利刃。 2.将“商品”调整为“商品、服务”符合经济发展需要 刑法修正案十二在为亲友非法牟利罪中增加了有关“服务”的规定。在此立法修订下,企业内部人员利用采购虚假服务、提供虚假服务等方式进行非法利益输送的行为将来也会受到规制。我们认为该修订充分考量了当下经济发展的现状以及企业内部舞弊行为的特征、形式,对于企业打击相关舞弊行为具有积极意义。 3.刑法修正案十二与新公司法在背信惩治方面珠联璧合、相得益彰 仔细查阅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公司、企业资产罪中有关具体犯罪行为的规定可以发现,相关罪行的具体表现与新公司法关于勤勉忠实义务、自我交易、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同业竞争行为的规定具有较高的一致性或相似性。甚至可以说,新公司法下未能履行勤勉忠实义务,或违法从事自我交易、同业竞争行为,导致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相关违法行为将可能触犯刑法,转变为犯罪行为。因此,我们认为,刑法修正案十二与新公司法在背信惩治方面的不谋而合对于企业打击内部舞弊行为是重大利好,这既体现了国家对于惩治企业内部舞弊、清朗市场环境的决心,更是国家为企业健康发展、有序经营提供的法治保障。 结语
可以说,本次新公司法与刑法修正案十二的修订意味着企业员工(特别是董监高)野蛮生长的时代已经过去。对于企业而言,应当打起精神,坚定打击内部舞弊的信心,借本次修法之机深入开展反舞弊工作,继续完善反舞弊合规制度建设与舞弊行为打击工作。企业的董监高及每一位员工,则应对法律、对工作怀有敬畏之心,提高法律意识,勤勉忠实开展工作,勿使侥幸变不幸。
注释: [1] 新公司法将将于2024年7月1日起实施,刑法修正案十二将于2024年3月1日起实施。 [2] 本部分下称“企业”如无特别说明均指非国有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