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凯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24 年 3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内部审计工作,发挥内部审计在强化内部控制、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作用,进一步促进山东凯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自我完善和可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山东凯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 是一种独立、客观的确认和咨询活动, 它通过运用系统、规范的方法, 审查和评价组织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以促进组织完善治理、增加价值和实现目标。内部审计的目标是促进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 有效地控制成本, 改善经营管理,规避经营风险, 增加公司价值。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 是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控制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公司经营管理合法合规, 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监察部, 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审计监察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 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监察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一定的政治素质,并具有相关审计、财务、信息技术、营运管理、工程、(更多内容可关注公众号CIA内审师小站)法律等专业知识及恰当的与他人进行有效沟通的人际交往能力。审计监察部负责人必须专职,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审计监察部根据工作需要,可抽调任何员工参与内部交叉审计,任何机构和个人均不得拒绝。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照法规及公司有关制度开展工作,必须严格遵守审计职业道德,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到独立、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审计人员与办理的审计事项或与被审机构或个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保持严谨的工作态度,审计报告应客观反映所发现的问题,如有失实情况,应负相应的审计责任。审计人员因被审机构及个人未如实提供全部审计所需资料而导致无法做出正确判断时,审计人员不负审计责任。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和要求
第九条 内部审计职责和要求: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 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 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 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 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 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四章 内部审计对象、依据、内容
第十条 内部审计的对象: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公司所有员工。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的依据:
(一)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
(二)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会议决议、计划、目标责任书、经营方针、体系手册等;
(三)其他相关标准。
第十二条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内部审计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财务审计:包括资产审计、费用成本审计、投资效益审计、经济效益审计等;对公司财务计划、财务预算、信贷计划的执行和决算情况、与财务收支相关的经济活动及公司的经济效益、财务管理内控制度执行情况等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二)内控审计:包括对被审计对象资金、物资、采购、生产、营销等经营管理环节中内部控制制度执行状况的审查、分析测试、评价,确定其可信程度,从而对内部控制是否有效作出鉴定;
(三)新建项目、技改项目审计:对新建项目和技改项目的预算、结算情况,工程合同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和违规违章情况等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四)合同审计:对公司大宗物资采购、产品销售、承包租赁等合同的签订及执行情况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五)离任审计: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副总经理级以上人员离任或调任的,负责对其任职期间履行职责情况、经济活动以及个人收入情况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六)责任审计:对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负有经济责任的管理人员进行责任审计,以促进加强经营管理,提高公司经济效益;
(七)经济效益审计:定期对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的投资行为及某项资产使用效益进行专项审计,以确定和检验其投资效率和经济效益;
(八)专项审计:对与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经济活动有关的特定事项,对公司有关机构、部门或个人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第五章 内部审计工作权限
第十三条 有权制定公司的内部审计规章制度,并经董事会批准后执行;参加公司财务管理和经营决策方面的有关会议;参与协助有关业务部门研究制定和修改有关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
第十四条 有权检查被审机构审计期间内的所有有关生产、经营管理的账务、资料。必要时可自审计期间向前追溯或向后延迟。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还具有以下职权:
(一)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被审机构和个人进行调查;
(二)要求被审机构有关负责人在审计工作底稿上签署意见,对有关审计事项写出书面说明材料;
(三)对被审机构提出改进管理的建议;
(四)进行市场调查,询证供应商、客户等外部机构;
(五)必要时有权聘请中介机构协助工作。
第六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是:
(一) 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拟订内部审计年度审计计划提交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遇到举报或其他重要线索时,内部审计机构可确定临时审计计划,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二)审计前做好准备工作,重大项目应编制审计方案。
1、根据各类项目的性质和特点,确定审计范围、内容和重点。
2、审计前收集、了解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公司制度和其他文件资料,尤其应当注意利用原有的审计档案资料,同时要求被审计机构提供相关资料。
3、根据审计内容抽调合适人选,组成审计小组。
(三)实施审计前,事先提前 1-3 日向被审计机构下达审计通知书,特殊审计业务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被审计机构要配合审计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四)实施审计:
1、审计人员通过审查凭证、账簿、报表以及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或实物,深入调查、了解被审计机构情况,采用 抽样审计方法,对其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测试;
2、审计人员可以运用审核、观察、监盘、询问、函证、计算和分析性复核等方法,获取充分、相关、可靠、适当的审计证据;
3、内部审计人员应将审计程序的执行过程、收集和评价的审计依据,以及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审计工作底稿;
4、对审计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及异常情况等问题,可随时向有关机构和人员提出意见;
5、审计过程中根据需要可以委托公司相关部门,对审计事项中的某些特殊问题进行鉴定;
6、审计过程中发现其他重大问题,进行延伸审计。
(五)审计终结,审计小组出具审计报告前应当与被审计机构交换审计意见,并在 3 日内写出审计报告,由审计负责人报告董事会,董事会向被审计机构下达审计意见(决定)。
(六)对主要的审计项目,要坚持后续审计, 跟踪检查审计意见和决定的执行情况,确保被审计机构采取及时、合理、有效的纠正措施。
(七)完成审计事项后,及时对审计工作资料进行分类整理,建立审计档案。审计监察部建立工作底稿制度, 并依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 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10 年。
第七章 内部审计报告制度
第十七条 审计监察部根据本制度规定向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年度审计计划及其重大变更;
(二)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审计结果、管理层对审计建议的采纳及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重大审计发现及时报告;
(三)内部审计对公司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评价情况及改进建议;
(四)内部审计制度建设与执行情况;
(五)审计监察部和审计人员管理及履职情况,影响内部审计有效履职的限制因素及可能造成的后果;
(六)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要求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以及其他需要向董事会报告的事项。
第十八条 审计监察部应及时向高级管理层报送审计结果报告及被审计机构整改工作情况报告。
第十九条 审计监察部应当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审计监察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更多内容可关注公众号CIA内审师小站)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审计监察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八章 内部审计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条 对于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内部审计人员,按照公司相关规定给予奖励。 对于举报重大案件主要线索的员工,按照公司相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被审机构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向董事会提出给予行政处分、追究经济责任的建议:
1、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有关的资料;
2、阻挠审计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3、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4、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审计资料的;
5、拒不执行审计意见书或审计结论和决定的;
6、打击报复审计工作人员和检举人的。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审计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根据情节轻重,董事会给予行政处分、追究经济责任:
1、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2、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3、玩忽职守、给被审机构或个人造成损失的;
4、泄露被审公司商业秘密的。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