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2012年12月4日,八项规定出台,8年,作风建设一直在路上,也永无止境。十八大以来,截至2020年10月底,全国共查处享乐主义、奢靡之风问题37.5万起,批评教育帮助和处理51.8万人,其中党纪政务处分32.6万人。八项规定,改变你我。公务出行、公务接待、礼品往来、婚丧喜庆中,下面这些行为千万不能做。
一、国内公务出行 1.“三个不得”。 (1)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 (2)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 (3)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二、国外公务出行 (1)违规扩大出国经费开支范围的; (2)擅自提高经费开支标准的; (3)虚报团组级别、人数、国家数、天数等,套取出国经费的; (4)使用虚假发票报销出国费用的。 (1)不得超标准接待; (2)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 (3)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 (4)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 (5)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1)管理和服务的对象; (2)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 (3)外商、私营企业主; (4)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1)不得使用财政资金举办营业性文艺晚会; (2)不得使用财政资金高价请演艺人员,不得使用国有企业资金高价捧“明星”、“大腕”,坚决刹住滥办节会演出、滥请高价“明星”、“大腕”的歪风; (3)原则上不得使用财政资金为公祭、旅游、历史文化、特色物产、行政区划变更、工程奠基或竣工等节庆活动举办文艺晚会; (4)不得与企业联名举办文艺晚会和节庆演出; (5)不得利用行政权力向下级事业单位、企业以及个人摊派所需经费; (6)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等原则上不得与地方联合举办文艺晚会和节庆演出。
3.三个严禁。
4.组织开展参观活动。
5.坚决纠正和查处以革命传统和爱国主义教育为名组织到其他风景名胜区公款旅游的行为。发现违反规定的问题,要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并督促纠正。对于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要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领导和组织者的责任。
1.不予报销并追责。
3. 禁止公款出国(境)旅游。
4. 禁止组织以营利为目的的跨地区、跨部门团组用公款出国(境)。
5. 禁止绕道安排行程。
6. 党政干部因公出国(境)“四个不得”。
7. 严肃查处公款出国(境)旅游案件。
8. 严格执行各项经费开支标准。不得擅自突破,严禁接受或变相接受企事业单位资助,严禁向同级机关、下级机关、下属单位、企业、驻外机构等摊派或转嫁出访费用。
9. 出访团组与我国驻外使领馆禁止行为。出访团组与我国驻外使领馆等外交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1)一律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2)一律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互赠礼品或纪念品。
三、公务接待
1. 接待单位“五个不得”。
3. “四个禁止”。
4. 国内公务接待范围。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国内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5. 国内公务接待迎送禁止行为。
6. 国内公务接待用餐注意事项。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7. 国内公务接待费禁止事项。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8. 不得纳入公务接待范围。国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
四、礼品往来
1. 未按期登记、上交礼品。
2. 不得接受单位或者个人的礼品、礼金。
4. 不得赠送、接受或索取礼品。
5. 不得接受礼金和有价证券。
6. 不得赠送礼金和有价证券。
7. 涉外活动接受的礼金和有价证券。
8. 坚决刹住中秋国庆期间公款送礼等不正之风。
9. 严禁公款购买印制寄送贺年卡等物品。
10. 严禁元旦春节期间公款购买赠送年货节礼。
11. 不得索取礼品。在对外公务活动中,不得私相授受礼品,不得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索取礼品。
五、婚丧喜庆
1. 封建迷信活动。严禁举办宣扬封建迷信、文化糟粕的节庆活动。
2. 纪念性庆典。严格控制举办机关单位成立、行政区划变更的纪念性庆典。直辖市、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及副省级城市一般不举办城市周年庆典,市(地)、县(市)不得举办任何形式的周年庆典活动。
3. 周年庆典活动。学校、医院、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一般不举办周年庆典活动,逢十逢百周年等确需举办的,应当按规定报批。
4. 奠基和竣工庆典活动。各级党政机关不得举办楼堂馆所奠基和竣工庆典活动。
5. 联合举办。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等原则上不得与地方联合举办(包括主办、协办、赞助、支持等名义)节庆活动,确需联合举办的,应当按审批权限报党中央、国务院或主管部门批准。
6. 不得收取费用。举办单位承担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全部费用,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
7. 不得转嫁节庆活动经费。举办节庆活动应当坚持厉行节约,严格控制活动规模和开支,所需经费实行谁举办谁负责,由举办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和个人转嫁费用。
8. 财务收支管理。不得借举办活动发放礼金、礼品、贵重纪念品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不得重金邀请各类名人参与活动,不得利用节庆活动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私利。
9. 领导干部出席节庆活动需报批。严格控制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包括离退休领导干部)出席节庆活动。未经批准,领导干部不得出席各类节庆活动,不得在活动中挂名任职、发贺信贺电、题词、剪彩等。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得出席与本职工作无关的节庆活动。
10. 严禁擅自举办活动。对擅自举办活动,违规邀请领导干部出席以及领导干部违规出席活动,以举办活动为由向基层、企业和群众收费、摊派、拉赞助,挥霍浪费、滥发钱物等违规违纪行为,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11. 严禁借机敛钱。严禁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在丧事活动中大操大办、铺张浪费,严禁借机收敛钱财。
12. 严格控制党政机关举办文艺晚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