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回扣是指在商品或者劳务买卖中,卖方从买方支付的价款中退回给买方或者买方经办人的款项。回扣是卖方返还买方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这一属性可以界定回扣款项的来源性质,即回扣不是卖方额外从别处拿出物品或金钱给予买方,回扣款是商品价款的一部分。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卖方是从别处拿出物品以给予买方,虽然不构成回扣,但它同样构成商业贿赂。
常见的“吃回扣”形式
第一种:差价法
即假设实际采购价格为N元,则在向公司报的价格大于N元。这是最常用也是最简单的回扣索取方式,通常使用于现金采购活动中,包括像沃尔玛这样的大型商场都有这种现象,实际采购金额和报销的票据金额不相符!
因为这是常用的方法,在查核的过程中比较容易,需要查核时,只要到供应商处询价即可,取证方便。
第二种:同价异(品)名法
通常采购对产品的特性较为熟悉,知道其品质要点,根据市场其他叫法,结合生产单位或技术部门人员认同新的名称或替代产品,如果是替代产品,虽然达到同种用途,但是价格会有所偏差,采购员利用财务对产品不熟悉的漏洞,瞒过财务进行采购作业,从中获取利益。
第三种:提成法
这种方法同业务根据绩效拿工资一样的规则,就是采购和供应商谈好,给相应的百分比的提成,如果采购金额巨大的话提成会相对比较低,因为竞争激烈,供应商的报价与市场价格较为接近,这种情况通常采购会透露之前的采购单价,新的供应商只有之前的单价低才能做生意,但是采购会跟供应商谈提成,提成(回扣)支付方式一般为收到货款后付现金,也有月结单交给财务后就付的。
第四种:技术限制法
这种方法表现为两种方式,一种方式为采购员和技术负责人联合,只有他们关系好(给回扣)的厂家的质量过关,其他的一定都有毛病,因为所有产品不可能没有一点问题的,他们将会把自己的供应商产品品质优化,把别人的劣化。这种方式非常可怕,基本上没有什么办法可以制止。例如化学产品,涉及到产品配方之类的,还有就是机器设备和电子产品。
第五种:拖延货款法
这种方法的前提是,采购负责对账(做月结单),一般会发生在台湾工厂,如果不是采购自己找的供应商,对账会很不积极,经常拖延,导致供应商没办法要给回扣打点采购 。
第六种:乱世英雄法
这种方法不是一般采购可以用的,需要很大的魄力,就是在市场行情通涨的情况下,你本身没有打算涨价,他叫你涨价,涨价的部分当回扣给他。
第七种:以假乱真法
这里说的是,要的产品是名牌产品,采购回来的是山寨产品。
案例一:2008年06月份以前公司采购的”迈克达”和”三发”防霉片经验证全部为假冒伪劣产品,涉案金额高达300万货款,山寨的0.06元,正品为0.23元,价格差异之大,采购索取的回扣之多可想而知。这两个品牌的产品都是有授权代理商,但是我们之前的供应商居然伪造授权书,授权书里面居然没有有效时间,这采购也够大胆的。
案例二:2009年公司购买一批台湾象王牌缝纫机,涉案金额80万元,这家供应商是象王牌的授权代理商,他还是象王牌的创始人的侄子,产品交货的时候我们公司的技术人员没有”分辨”出来是假冒的,居然签字验收,这也是一个技术人员和采购人员合作的经典案例。不过山寨终究是次品,维修频繁,维修费用高,自然引起了注意!
拿回扣多少钱算犯法?
1、这个要看你是什么身份了,如果是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收受回扣,数额达到5000元的,有可能构成受贿罪。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2、如果你是商业人员,吃回扣计入公司的帐的话,那没事;如果不记账,自己吞了,那有可能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