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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案例解析
2024年04月28日

定义

        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经理、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谋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行为。

【追诉标准】

        1、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是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的;

        2、行为人实施为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的同类营业的行为;

        3、行为人的行为获利金额在十万元以上。

案例

        某市开展水环境整治,成立某国有水投公司,承担该市污水处理、水利基础设施等经营活动。张某某原在该市国资委任职,后到该水投公司任副总经理,之后又担任董事,分管项目招商、公司财务、资产运营、工程预决算等。

        张某某了解到水投公司计划为某区水环境整治工程部分项目进行招商后,联系朋友秦某共同出资挂靠某建筑公司,利用职务便利并帮助该公司顺利承揽到该工程项目。经鉴定,该工程造价3586万元,其中成本1855万元,利润1731万元。后来,张某某单独出资以亲戚黄某某的名义挂靠建筑公司,承接水投公司的工程项目。

        经调查发现,张某某在某市水投公司任职期间,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多次单独或伙同他人出资承揽经营其任职公司同类营业的相关工程项目,躲在背后获利。

        最终,张某某犯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获利数额特别巨大,给予张某某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

解析

        本案中,张某某使用他人名义注册经营公司,自己参与公司的经营、决策,并利用自己在水投公司任职掌握的内幕消息帮助公司承接项目,获取大额非法利润。多次单独或伙同他人承揽同类营业工程从中非法牟利,最终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自2024年3月1日起,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适用主体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扩大到“其他企业”,即民营企业的董事、监事、经理、高级管理人员也适用此条例。通过案例的讲解,请员工在工作中树立红线意识并廉洁从业,严格遵守公司规章制度。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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