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 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管理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及各控股子公司的财务收支与业务活动均接受内部审计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五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统一领导、指导和监 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
第六条 公司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下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是公 司内部审计机构, 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在审计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下开展工作。
第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根据内审工作需要配备合理的、稳定的人员结构,配 备具有必要专业知识、相应业务能力的审计人员。内部审计部门设负责人一 名,内审部负责人必须专职,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负责内审部的 全面管理工作。
第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九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审计工作纪律,在审计过程中始终保证独立性,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保证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三章 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 要职责: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每季度应当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至少报告一次 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其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 成决议。监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表意见,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符合条件的媒体上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 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 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并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第二十条 要求公司配备足够的人员、设备、经费等资源,确保可以切实履 行审计职责。
第四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内审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提交次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公司内审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工程项目、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审计工作重点,并将其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二十五条 内审部应当在每个审计项目结束后建立审计档案,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需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内审部建立工作底稿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 理制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为十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与违规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公司建立内审部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如发现内部审计工作存在重大问题,公司需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处理相关责任人,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经合法程序修改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3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