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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太药业:内部审计制度
2024年05月07日

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 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管理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及各控股子公司的财务收支与业务活动均接受内部审计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五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统一领导、指导和监 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   

 

第六条 公司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下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是公 司内部审计机构, 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在审计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下开展工作。   

 

第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根据内审工作需要配备合理的、稳定的人员结构,配 备具有必要专业知识、相应业务能力的审计人员。内部审计部门设负责人一 名,内审部负责人必须专职,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负责内审部的 全面管理工作。 

 

第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九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审计工作纪律,在审计过程中始终保证独立性,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保证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三章 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 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每季度应当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至少报告一次 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其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 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或者其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 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 成决议。监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表意见,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符合条件的媒体上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重点加强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主要包括: 
(一)建立对各控股子公司的控制制度,明确向控股子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及重要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方式和职责权限等; 
(二)根据公司的战略规划,协调控股子公司的经营策略和风险管理策略,督促控股子公司据以制定相关业务经营计划、风险管理程序和内部控制制度; 
(三)制定控股子公司的业绩考核与激励约束制度; 
(四)制定控股子公司重大事项的内部报告制度,及时向公司报告重大业务事件、重大财务事件以及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严格按照授权规定将重大事件报公司董事会审议或者股东大会审议; 
(五)要求控股子公司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送其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或股东会决议等重要文件; 
(六)定期取得并分析各控股子公司的季度或者月度报告,包括营运报告、产销量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向他人提供资金及对外担保报表等,并根据相关规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控股子公司的财务报告; 
(七)对控股子公司内控制度的实施及其检查监督工作进行评价。 公司存在多级下属企业的,应当相应建立和完善对各级下属企业的管理控制制度。 公司对公司经营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控制度应当比照上述要求作出安排。  

 

第十八条 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 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 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并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第二十条 要求公司配备足够的人员、设备、经费等资源,确保可以切实履 行审计职责。 

 

第二十一条 在审计期间,内审部有权检查被审单位审计区间内所有有关经营管理的账务、资料,包括: 
(一)会计账簿、凭证、报表; 
(二)全部业务合同、协议、契约; 
(三)全部开户银行的银行对账单; 
(四)各项资产证明、投资的股权证明; 
(五)要求对方提供各项债权的确认函; 
(六)与客户往来的重要文件; 
(七)重要经营投资决策过程记录; 
(八)重要会议记录; 
(九)其他相关的资料。   

 

第二十二条 内审部还具有以下权限: 
(一)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被审单位或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二)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被审单位按时报送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相关文件、资料; 
(三)查阅、审核会计报表、账簿、凭证、预算、决算,检查公司及所属企业的资金和财产,检测财务会计软件,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四)检查有关的信息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五)要求被审审单位责任人在审计工作底稿上签署意见或邮件回复意见,对有关审计事项写出书面说明材料; 
(六)制止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国家规定或严重危害公司利益的活动,经董事长批准审计人员有权予以紧急制止,并采取封存资料、资产等临时性措施或申请其他部门采取保全措施,留取证据,汇报董事会。; 
(七)对审计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提请公司相关部门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提请公司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公司审计人员开展正常的内部审计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或者个人的干涉和阻挠,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拒绝提供有关资料,以及打击报复公司审计人员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未构成犯罪的,提请公司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提请公司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提请召开与审计有关的工作会议,对被审单位提出改进管理的建议; 
(十)要求被审单位限期调整账务;提请公司相关部门追缴被审单位或个人违法违规所得和被侵占的公司资产; 
(十一)可以随时调阅公司、控股公司及参股公司的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十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权利。 

                        

第四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内审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提交次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公司内审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工程项目、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审计工作重点,并将其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二十四条 审计工作程序  
(一)签发内部审计通知书  公司内审部应在实施正式审计前三天下达审计通知书,通知被审计单位,并做好必要的审计准备工作。    
(二)制定审计方案  根据被审计单位具体情况,制定审计工作方案。 
(三)实施审计  通过核对财务会计账簿、报表、凭证及相关的各类资料,查核实物,调查访问有关单位和人员等方法,核实有疑问的事项,编写审计工作底稿,听取被审计单位意见,在审计工作底稿上签署明确意见。    
(四)出具审计报告  内部审计人员应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出具审计报告及整改建议,审计报告的编制应当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做到客观、完整、清晰并体现重要性原则。 审计报告出具前应与被审计单位进行沟通,10 个自然日内如被审计单位未提出书面意见,可视为对审计意见无异议。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和整改建议如有异议,可向公司内审部提出。公司内审部应在收到被审计单位书面的反馈意见后十日内提出处理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根据内审部门的建议进行整改。公司内审部应将审计报告附被审计单位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同时发送给被审计单位。    
(五)后续审计  公司内审部对重要的审计项目,应安排后续审计工作,跟踪检查被审计单位针对审计发现问题所采取的整改措施及其效果。 

 

第二十五条 内审部应当在每个审计项目结束后建立审计档案,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需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内审部建立工作底稿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 理制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为十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与违规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公司建立内审部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如发现内部审计工作存在重大问题,公司需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处理相关责任人,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由公司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经济处罚,或提交有关部门进行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拒绝提供有关文件、凭证、账簿、会计报表和证明材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 
2、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审计检查的; 
3、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4、拒不执行审计意见书或审计结论和决定的; 
5、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检举人员的; 
6、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账簿、报表以及其他与经济活动和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截留、挪用公司资金,转移、隐藏、侵占公司财产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根据情节轻 重,报请公司批准后可对其进行相应处分、经济处罚。 
1、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2、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3、玩忽职守,给被审计单位造成损失的; 
4、泄露被审计单位商业机密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经合法程序修改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3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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