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责任审计要求关注领导干部任期内重大经济决策情况,而工程建设项目和大宗商品采购的招投标是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由于招投标环节牵扯到各方的经济利益,极易暗箱违规操作,因此,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和大宗商品采购的招投标的审计不可或缺。下面,提醒审计人员重点关注八个细节,寻找招投标的不合规现象。
一、从招投标范围中寻找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些领导干部为了不当得利,逃避监督,投机取巧,将整个项目工程分解,规避招投标,有的只将主体工程招投标,附设工程改为多个小项目自行发包;有的对勘察、设计、监理和重要设备材料采购则基本不进行招标或自行组织小范围招标,直接或间接的确定自己“心仪”的乙方。因此,审计时要关注工程招标范围。
二、从项目结算单位中寻找
有的工程项目规定了乙方的资质;有的采购项目对乙方有一些限制性条款。一些领导干部为了自己确定的对象能够中标,配合对方,挂靠相关单位或借用资质以通过资格审查,参与招投标,中标后实际承建商或供货方为不够资格的乙方,最终资金没有与中标方结算,而是会直接支付给违规的实际乙方。
三、从标书中寻找
标书是由发标单位编制或委托设计单位编制,向投标者提供对工程的主要技术、质量、工期等要求的文件,也是招标工作时采购当事人都要遵守的具有法律效的投标行为标准文件。审计中重点关注:一是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二是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三是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四是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五是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通对对不标书的关注、比较、审核,可发现招投标过程中串通投标违法中标的现象。
四、从应缴保证金中寻找
在招标前招标对象应缴纳保证金,有的单位与自己确认乙方早已提前订好合约,招投标只是走一个过场,这时甲乙双方就会联手围标,甚至出现参与投标的各方保证金全部由指定的一方支付,或由甲乙双方垫付,这应是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围标的违规。
五、从工程合同中寻找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有的领导干部玩弄手中的权力,将招标范围、资质要求、质量要求、工期(交货期)、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的主要条款、投标有效期、售后服务等实质性条款不纳入合同。审计时要注意审核合同签订日期、签订对象以及合同内容,合同的主要条款是否与招标文件中的合同主要条款一致,有无实质性变更,特别是结算条款的变更。
六、从工程决算中寻找
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是工程项目实施关键的一步。招投标工作的目的是合理控制资金,公正支付对价服务,最终意义是付诸实施,合理的节约控制建设资金。招投标过程再规范再科学,但如果最终未能在竣工决算中得到实施,对经济方面的控制将变的毫无意义。很多建设工程在竣工决算是重复签证计算招标包死范围内的工程,多计算招标文件中排除建设单位经济责任的工程,审计时要认真研究招投标文件,特别是其中关系工程造价、经济责任的条款,挤出工程决算中的虚高水份,追究造成国有资金损失的责任。
七、从相关联的工程项目和商品采购中寻找
有的地方规定:“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有的单位为了规避招投标,把一个项目分成若干个小项目,金额控制在规定金额以下,自行发包,审计时要关注相关联的工程项目和商品采购,查明逃避招投标的行为。
八、从具体项目要求中寻找
在一些专项资金的使用上,为了确保项目资金分配使用公开透明,即使未达到招投标金额也指定要求进行公开招投标,审计时要关注项目资金使用的要求,查明没有依规招投标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