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领域面广环节多、政策专业性强,是腐败问题易发高发领域。近年来,随着招投标相关制度的不断完善,招投标工作不断趋于规范,但仍有不少公司在招投标过程中利用公权力谋取私利的情况发生。 举例子 H公司某改造工程项目在进行竞争性谈判,参与谈判的供应商共有甲、乙、丙三家。 在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发现这三家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封面出现相同的错误,都将响应文件名称定为“H公司**样板(正确的应无“样板”二字)改造工程”,且响应文件内容多处雷同,谈判小组认定该项目有恶意串通的嫌疑,将该情况反馈至H公司纪检监察部门,H公司纪检监察决定立案调查。 经调阅响应文件资料,办案人员核实三家参与谈判的供应商响应文件有十处以上内容雷同(包括错误一致) 。 为此,H公司纪检监察部门分别在不同时段约见了甲、乙、丙三家供应商的授权代表进行询问。询问过程中,三位授权代表都认可响应文件雷同的事实, 并将原因分别解释为“老板定的”、“老板给的”、“供应商做的”。询问完毕, 分别在调查笔录上签字确认。 经调查核实,H公司纪检监察部门认为该三家供应商恶意串通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并做出了处理建议: 1、鉴于尚未对H公司造成事实上的损失,将该三家供应商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2、在一年内禁止参加H公司采购活动。甲、乙、丙三家供应商均表示无异议。 我们都知道招投标是舞弊的一个突出领域,需要予以重点关注。在招投标中有一些舞弊方式十分隐蔽。举例以下3种方式: 第一种方式 供应商互相沟通,合作共同控制价格,以取得公司相关业务。包括共同操纵价格,共同分享利润;或共同合谋围标等。 第二种方式 内外合作,员工通过所掌握的信息与资料,与某供应商合作,透露底价,以获准相应合同资料等。 第三种方式 低价中标,高价运作。按低价中标,一切均按正常程序运作,首先取得合同权。其次,在实际操作或操作一开始,就通过与内部人员,以各种理由及原因要求增加补充合同,以更改合同单价,以达到合同操作目的。这也是一种内外勾结的方式。 那么,我们又应该如何对招投标中的舞弊问题进行防范呢? 1、每年评选出定点供应商,确定每个时期每个商品的价格,所有价格的变动均要经领导审批。 2、确定招投标制度及相应的操作流程,以明确操作人员的职责,规范员工操作过程,防止出现不合规范,违反常规或制度的事情或事项,并对相应的资料进行保留或存档,以备领导或审计人员抽查。 3、经常深入市场,了解市场价格情况,及时调整相关的价格,以达到防控的目的。 4、内部审计或管理人员要进行定期的抽样核查,对操作人员进行威慑或达到监管的效果。 5、制订严格的奖惩制度,对于能节约成本的建议及措施,就给一定比例的奖励,对于违反制度,违规操作的人员,核实后给开除,送司法机关的处罚制度,从严处罚。 知识拓展 招投标领域违纪违法手段多样。 1、以集体决定代替法定程序,直接发包。一些建设单位人员特别是基层农村干部不了解招投标制度相关规定,往往以集体决策代替法定招投标程序,直接将项目交给关系户来做。 2、以项目分拆形式降低标的,规避招标。为规避招投标,故意将工程项目肢解为若干小项目或分阶段实施。 3、以内部违规邀标替代公开招标。通过以内部邀请或询价的方式替代公开招标、在编制招标文件时人为设置限制条款等多种方式“明招暗定”。 4、以既成事实、先斩后奏的方式补办手续。让施工单位先行进场施工再办理邀标或履行招投标手续,招标后又擅自变更合同内容。 在投标过程中弄虚作假,串标围标,谋取利益。 1、挂靠资质,行贿送礼。一部分投标企业不符合招标条件,在投标时挂靠资质,并向有关人员行贿、送礼。 2、挂靠企业,中介提成。有些根本没有实体企业的人员,凭借社会关系,借用挂靠企业接洽业务,从中拿提成、中介费。 3、串标围标,违法分包。通过支付“陪标费”的形式,让多家有资质单位参与投标、相互串通抬高报价,以提高中标率。 在招投标监管过程中滥用职权、失职失责。 部分行政主管部门在履行监管职能时,存在监管不力、执法不严的情况,导致腐败案件的滋生;有的甚至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直接干预招投标活动,破坏法定程序,权钱交易现象时有发生。 1、以权谋私,插手干预。一些领导干部与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以及施工监理之间利益输送,肆意干预和插手招标投标、工程分包、工程款支付等活动,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取贿赂。 2、监管不力,履职缺位。相关职能部门对投标方资质审查、评标专家监督、标后质量监管等重点环节的廉政风险防控不到位,滋长了招投标领域违纪违法腐败案件的发生。 3、内外勾结,直接帮助。 招投标领域案件易发多发主要原因,监管体系存在漏洞。 招投标是一项系统工程,可分标前、标中、标后三个阶段,涉及的范围广、部门多。行业监管部门在招投标资格审查、开标评标、投诉处理等重点环节的风险防控,存在重管理轻监督、重检查轻处理、后续监管不到位等问题,为违纪违法行为发生提供了可乘之机。 涉案人员法治意识淡薄。从招投标领域违纪违法案件中暴露出来的问题看,很多基层涉案人员法治意识不强,不按规定程序操作、不按规章制度办事是违纪违法案件易发的一个重要原因。 违纪违法行为成本较低。工程建设项目投资大、利润丰厚,投标单位为追逐利益,往往不择手段采取挂靠资质、围标串标等非法手段,达到承揽工程建设项目的目的。 以监督效能促进治理能力提升,健全完善招投标制度体系。 1、建立信息信用公开制度,制定信用标准、明确失信行为,并公示行业处罚决定、不良行为记录和运作规范、信誉良好的企业,提供社会公众查询,创造诚信得彰、失信必惩的良好市场环境。 2、完善交易和监管平台,运用科技化、信息化手段,发挥互联网优势,将招标相关信息集中整合、公开发布,增强招投标管理透明度,杜绝暗箱操作,为投标企业及市场各方提供透明高效的网络平台。 3、建立健全招投标运行机制,进一步规范招标文件范本、改进资格预审办法、严格开评标现场管理等。同时,对一定标的额以下的工程项目、集体资产资源等的招投标,可适当简化交易程序,并制定相应的具体操作办法。 加强对相关党员、干部的监督管理和风险防控。 1、形成多部门联动机制。招投标监督管理涉及财政、发改、国土、审计、建设、纪检监察等多个部门,多部门密切配合,严厉打击租借、挂靠、出让代理资格等违规代理行为,规范市场秩序。 2、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对招投标工作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把制度执行情况纳入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内容,及时纠正制度执行不力的行为,严肃查处严重破坏制度的行为。 3、加强涉及招投标领域党员、干部廉政风险教育,深入查找招投标各环节的廉政风险点,对招标活动全过程备案,从细从严制定防控措施,将每个环节的监督责任落实到人,做到防患于未然。 加大对违纪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 2、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管,紧盯招标采购中出现的串通投标、虚假招投标、滥用评标权、符合条件应招标而未招标等行为,加大处罚力度;纪检监察机关立足监督的再监督,督促相关单位部门认真履行监管职能,对在招投标中违纪违法的人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问题突出、发生窝案串案的单位和地区,要严肃问责追责。 3、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深入剖析招投标领域典型案件,以问题为导向,认真查找体制机制制度方面存在的缺陷和漏洞,对查处的腐败案件定期公开曝光,强化震慑作用,加强以案促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