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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利用虚假销售骗取补贴的审计案例
2024年06月24日

基本案情

      D公司一笔因销售业务产生的应收账款超过三年未能收回,与B公司就债和债务问题产生争议。双方买卖合同及债权转让协议的签订是D公司为了获取国家对新能源车辆的补贴而形成的形式上的交易文件,双方并无真实车辆买卖关系更不存在基于买卖合同形成的债权转让关系,D公司行为涉嫌通过签订阴阳合同虚假销售骗取国家补贴。 

审计过程

      2022年,审计人员对D公司开展营销审计,发现一笔应收账款存在异常经过访谈相关员得知如下情况。 

      2017年12月18日,D公司与C公司(注册于S省)签订《电动车销售合同》,合同约定C公司向D公司购买622辆电动车,C公司于合同签订5日内付清全部购车款45254000元,D公司收款后发车交付;验收合格签署交接单,临时牌照、车船税、保险等费用由C公司自行承担。 

      2017年12月22日,D公司、B公司(注册于s省)、C公司三方签订E 方转账协议》,主要内容为:C公司将其从D公司购买的车辆按原价出售给B公司,并将由此形成的对B公司的债权45254000元全部转让给D公司,车辆交付至B公司,三方一致盖章同意该债权转让。 

      同日,D公司与B公司签订《补充协议书》,约定B公司于2018年6月 30 日前付清D公司45254000元,该期限内B公司应于5日内将售出车辆的车款支付给D公司,否则B公司应以原车抵债或其他方式一次性还清欠款,D公司承诺付款期限届满前不向B公司主张债权。 

      D公司于2017年12月22日 、29日,2018年3月20日分三次向B公司合计支付上牌费300余万元。

      2018年9月10日,D公司与B公司签订《外借仓库协,约定D公司将委托B公司在S省的仓储管理,并付清仓储费。

       2018年11月26日,D公司与B公司签订《咨询服么协以》,约定B公司为公司在S省内销售电动车的物流及运输提供专业咨询取名、 供应商资源等。

       D公司于2018 12月5日支付了B公司咨询服各费近35万元。

      D公司已经在S省销售了535辆车,并通过B公司已将车辆交付给客户。D公司尚有87辆车存放于被告B公司仓库。

       2020年5月,D公司认为B公司尚欠其87辆车的车款5835000元未付,以版《电动车销售合同》《三方转账协议》约定为由,将B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收支付车款。

      2021年,一审法院判决驳回D公司的诉讼请求。

       审计人员进一步了解到,D公司销售给B公司该批新能源汽车其实是为了在规定时点内获取当时国家对新能源汽车的补贴。因申请补贴需S省当地公司开具乐车销售专用发票上牌,而D公司、B公司均不具备开具当地发票的资格,故引C公司搭桥。D公司将车辆出售给C公司,再由C公司出售给B公司,C公司可以开具当地发票,B公司拿发票给车辆上牌,并顺利获取国家补贴。所谓《三方装账协议》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应属无效。B公司实际仅为D公司提供在S省的车辆仓储服务和当地销售咨询服务,并未购买D公司的新能源车。D公司一直在承担这批车辆的所有费用,车辆本身的风险和报酬并未转移,不符合会计准则关于销售收入确认原则,没有完成实际的销售。在此种情况下申领补贴存在极高的合规风险,违反了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发展改革委《关于院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0) 86号)第五条“强化资金监管,确保资金安全”的规定。该规定明确,对于数据弄虚作假的, 经查实一律取消补贴。对监管不严、造成骗补等问题的地方和企业按规定严肃处理。

      这个案例启示我们,对于销售业务,如果出现了复杂的合同关系,一定要多点怀疑精神和谨慎态度,去弄清楚背后的交易实质。

来源:审计 内控 合规案例学习笔记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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