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弘扬青山实业廉洁文化,推进企业内部廉洁监察与合规制度建设,更好履行企业的社会责任,营造风清气正、合作共赢的商业氛围,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规定,结合企业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青山实业廉洁监察工作的宗旨是推行廉洁敬业的价值观,倡导以“正”为核心的商业道德准则,树立清正廉洁的企业形象,规范与第三方合作伙伴的关系,保障青山实业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第三条 青山实业廉洁监察工作的核心是预防和治理腐败行为。本条例所称腐败行为是指企业员工在日常工作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的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致使企业利益受损的违法犯罪、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和影响道德诚信的行为。
第四条 本条例适用于青山实业董事局及下属集团(包含控股、参股集团)及其子公司、关联公司。
第五条 本条例适用于青山实业全体劳动合同制员工。劳务派遣人员、非全日制用工人员、实习人员及其他接受公司管理人员等参照本条例执行适用条款。
第二章 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青山实业董事局成立监察安全委员会,董事局主席兼任委员会主任一职;下设廉洁监察部,作为全面负责青山实业廉洁监察工作的专职机构。
第七条 廉洁监察部实行总经理负责制,并设有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领导岗位,协助总经理开展廉洁监察工作。总经理由青山实业董事局任命,常务副总经理和副总经理由监察安全委员会任命。
廉洁监察部根据工作需要,设置相关职能部门,各职能部门负责人由廉洁监察部总经理任命。
第八条 青山实业下属集团成立廉洁监察处,子公司、关联公司成立廉洁监察科、廉洁监察专员,并负责所在企业的廉洁监察工作。下属各法人主体的廉洁监察工作实行董事长或总裁负责制,并由董事长或总裁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报上级廉洁监察部门审批任命。廉洁监察处、廉洁监察科根据工作需要,可参照廉洁监察部设立相应内部职能科室。
廉洁监察部、廉洁监察处、廉洁监察科及廉洁监察专员统称为廉洁监察部门。
第九条 廉洁监察部直接向青山实业董事局主席负责,独立行使职权并向其汇报工作、接受监督、考核,不受其他任何部门或人员干扰。
下级廉洁监察部门在上级廉洁监察部门和所属企业董事长或总裁的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涉及腐败行为的调查以上级廉洁监察部门领导为主。上级廉洁监察部门可提级调查、处置有重大影响或复杂的腐败行为。涉及董事局成员及其直接任免人员的腐败行为一律由廉洁监察部负责。上级廉洁监察部门负责对下级廉洁监察部门的工作作出部署、提出要求,督促指导和支持开展廉洁监察工作,听取工作汇报,开展业务培训,考核履职情况。
廉洁监察部门实行重要事项备案登记制。下级廉洁监察部门对自行受理的案件线索,应在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逐级向上级廉洁监察部门备案。
第十条 廉洁监察部门工作职责:
(一)对企业的腐败行为线索进行受理、调查、处置;
(二)负责企业的反腐败预防与宣传,教育引导员工廉洁自律,监督企业廉洁运行;
(三)对企业在生产、销售、采购、物流、投资、研发、管理、第三方服务、工程建设、招投标等经营活动过程中存在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线索进行受理、调查、处置;
(四)对企业重要的人事任免进行监督,提出廉洁监察建议;
(五)对企业现行制度及未完善的制度提出合规建议;
(六)对企业开展日常监督、专项巡察、建设工程内部审计,发起其他类型审计;
(七)对企业涉刑事法律事件的应对与处理;
(八)负责构建有利于企业廉洁体系的内、外部法律环境;
(九)负责企业国际反腐败工作;
(十)对其他可能侵害企业利益或违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置。
第三章 办法及措施
第十一条 廉洁监察部门坚持“预防为主、惩防并举、合规补漏、完善制度”的工作方针。企业各部门均应高度重视廉洁监察工作,共同营造和维护企业廉洁公正环境,自觉配合推动企业合规建设。
第十二条 青山实业全体员工应廉洁自律,在履职过程中不得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严格遵循公平竞争规则,诚信经营,不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他人行贿。禁止下列行为:
(一)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财产性利益、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干股、贵重礼品等;
(二)利用职权为近亲属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三)在经营活动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对方财物或财产性利益、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干股、贵重礼品等;
(四)在生产、采购、销售、基建工程等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违规接受客户、投标人、供应商、承包方宴请或其他高消费娱乐活动;
(五)可能影响职务廉洁性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 青山实业全体员工应勤勉履职,维护企业利益,不得利用职务便利非法侵占或损害企业利益。禁止下列行为:
(一)采取侵吞、窃取、骗取或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企业财物;
(二)挪用企业资金归个人使用或借贷他人,或挪用企业资产;
(三)违反规定使用或利用业务招待费、办公费假公济私、公款私用;
(四)违反规定私设、私分小金库;
(五)违反相关规定,将商务、外事活动中的礼品据为己有;
(六)其他非法侵占或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
第十四条 青山实业全体员工应诚实守信,恪守职业道德,履行对企业的忠实义务。禁止下列行为:
(一)从事损害企业利益的经营活动,或在与企业同类业务或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或收受干股;
(二)未经事先批准从事任何可能引起与企业利益冲突的经营活动;
(三)违背对企业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企业进行不正当、不公平的关联交易,损害企业利益;
(四)利用职务便利获取的非公开信息进行购买或出售公司或其他公司的证券,或将该非公开信息提供给他人;
(五)工作时间开展私人业务,或使用企业设施、设备或其他资产从事私人业务,或利用职务便利获取的业务渠道、商业秘密、知识产权等企业资源从事个人谋利活动;
(六)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致使企业利益受到损失;
(七)违反企业保密规定和信息安全管理规定,侵犯、泄露商业秘密或侵犯企业其他知识产权致使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或负面影响;
(八)其他严重违反诚信、违背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十五条 廉洁监察部负责建设、管理网络举报平台、微信公众号、举报信箱、专线电话和电子邮箱等举报渠道,确保举报渠道畅通。
第十六条 廉洁监察部门对举报人及其举报内容严格保密。鼓励员工及有业务来往的公司或个人实名举报,举报内容经查属实后,企业将依据相关规定对适格实名举报人予以奖励。
第十七条 严禁打击报复举报人和证人,对打击报复举报人或相关证人的,廉洁监察部门将依据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纪律处分(包括但不限于减扣工资奖金、降级、撤职、解除劳动合同等),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举报线索受理后,廉洁监察部门对举报线索进行评估,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内部立案调查。
第十九条 廉洁监察部门在行使案件调查和监督检查职权时,有权对企业员工或有关单位、部门人员谈话取证,被谈话员工或有关单位、部门人员应积极配合,如实、全面地提供证言或相关资料。
第二十条 廉洁监察部门在行使案件调查和监督检查职权时,有权调取财务、采购、销售、人事、技术等部门的相关数据和资料;有条件的部门,应直接给廉洁监察部门授权,实现相关数据的查询和统计。
第二十一条 对作伪证、妨碍调查、检查、隐匿、销毁证据、拒不提供相关资料或不配合调查、检查者,将视情予以相应的纪律处分(包括但不限于减扣工资奖金、降级、撤职、解除劳动合同等),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调查或检查终结后,廉洁监察部门出具调查或检查报告,视情节对违规者作出处罚决定,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违规违法取得的经济及其他利益,应予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第二十三条 廉洁监察部门有权对被调查单位或部门提出口头或书面形式的廉洁监察(合规)建议,被调查单位或部门应在收到廉洁监察(合规)建议后积极落实整改,并于六十日内将落实情况答复廉洁监察部门。有特殊情形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的,报廉洁监察部门审批后延长三十日。
第二十四条 廉洁监察部负责指导、监督各企业与员工及第三方合作伙伴签订廉洁责任或廉洁承诺书。
第二十五条 廉洁监察部负责建设、管理员工除名系统和第三方合作伙伴黑名单系统。对被处以开除处分的员工,列入员工除名系统,永不录用;对违反本条例的第三方合作伙伴,列入第三方合作伙伴黑名单系统,永不合作。相关人员或单位的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 廉洁监察部负责建设、管理和使用廉洁监察数据库。企业各部门应配合提供廉洁监察库所需数据、资料,并对数据、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廉洁监察部适时制订本条例的实施细则和相关配套制度。
第二十八条 若本条例与当地法律法规等不一致,以其中更为严格的要求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由廉洁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