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青山实业秉承“敢为人先、廉洁敬业”的企业精神,不断推进高水平的廉洁监察体系建设,携手供应商及其他合作伙伴共建风清气正、合作共赢的商业生态环境。为了鼓励青山实业员工及相关法人主体、人员对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并加强对举报人的保护,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和诚信经营,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青山实业廉洁监察条例》,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青山实业董事局及下属集团(包含控股、参股集团)及其子公司、关联公司员工,供应商、合作伙伴等法人主体、人员的举报行为和保护措施。
第三条 青山实业董事局监察安全委员会廉洁监察部(以下简称“廉洁监察部”)及其下属各级廉洁监察部门是受理、调查、处置举报线索及举报人保护的具体负责机构,举报人奖励统一由廉洁监察部负责。
第四条 举报人保护和奖励工作遵循举报保密、实名优先、查实有奖等原则。
第二章 举报内容和受理渠道
第五条 青山实业鼓励举报以下类型的行为:
(一)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相关合作伙伴财物、财产性利益、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干股、贵重礼品等,或利用职权为近亲属等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二)在岗位调整、职务晋升、业务开展等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或财产性利益、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干股、贵重礼品等;
(三)在经营管理活动中,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而给予利益相关人财物或财产性利益、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干股、贵重礼品等;
(四)在生产、采购、销售、基建工程、招投标等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违规接受客户、投标人、供应商、承包方宴请或其他高消费娱乐活动;
(五)挪用公司资金、资产归个人使用或借贷他人,或采取侵吞、窃取、骗取或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司财物;
(六)弄虚作假、虚假报账或私设、私分小金库,或违反规定使用或利用业务招待费、办公费假公济私、公款私用;
(七)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经营活动,或在与公司同类业务或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或收受干股,或未经事先批准从事任何可能引起与公司利益冲突的经营活动;
(八)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失或负面影响;
(九)违反公司保密规定和信息安全管理规定,侵犯、泄露商业秘密或侵犯公司其他知识产权使公司利益遭受损失或负面影响;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规章制度,损害公司形象和利益的行为。
第六条 青山实业有以下举报受理渠道:
(一)网络举报平台。举报人可登录www.tssgroup.com.cn或青山实业下属各集团官网,点击首页“廉洁青山”,进入“廉洁举报平台”。
(二)微信公众号。举报人可通过微信关注“廉洁青山实业”公众号,点击页面下端“我要举报”,进入公众号举报页面。
(三)电子邮件。受理邮箱:jubao@tssgroup.com.cn。
(四)专线电话。座机号码:0577-86887787,移动号码:+86-13336919977(夏令:8:30-17:30;冬令:8:30-17:00)。
(五)信函。
方式一:举报人可将信函直接投递至各公司的举报信箱;
方式二:邮寄。收件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龙祥路2666号,青山实业董事局监察安全委员会廉洁监察部(收)。
(六)预约来访。
(七)举报人认为合适的其它形式。
第七条 举报人对举报事项的真实性负责,举报内容应尽可能客观、详实。对借举报实施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等行为的,廉洁监察部门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保留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三章 举报人保护和奖励
第八条 廉洁监察部门将严格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对举报人实施打击、报复、歧视等行为。任何对举报人实施了上述不法行为的,廉洁监察部门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廉洁监察部门将建立举报人保护制度,具体保障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一)将举报保密工作放在首位。对举报人的身份信息、所举报的内容进行保密,严格管控举报受理、调查和处置流程,与相关部门和人员签署保密协议,并严肃处理泄露举报信息的行为。
(二)举报人系青山实业员工的,廉洁监察部门将保障举报人在青山实业的职业发展权益;举报人系第三方合作伙伴的,廉洁监察部门将保障举报人在青山实业的相关业务权益,防止因举报行为而遭受不公平待遇。
(三)参与举报处理的工作人员与举报事项及相关人员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回避规则参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十条 对于调查过程中相关证人、知情人员的保护措施,参照举报人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青山实业员工不管基于何种缘由收到任何形式的商业贿赂,需在五个工作日内主动向廉洁监察部门申报并说明相关情况。主动申报并上交贿赂所得的,不认定是贪腐行为,不予追究任何责任,还可获得一定的奖励。
第十二条 对已向青山实业员工及其关联人员提供不正当利益,但事后能主动向廉洁监察部门说明情况的,青山实业可与其继续保持合作关系,并免除相关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 举报奖励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举报事项经调查属实的,廉洁监察部将综合举报线索的真实性、证据证明力、协助调查配合程度、最终追回赃款赃物的金额等因素,给予举报人2000元至1000万元人民币不等的奖励。
第十四条 举报人为青山实业员工的,可在第十三条规定的奖励基础上,视情给予其他合理形式的奖励和鼓励,包括调岗、带薪休假等。
第十五条 举报人为供应商、合作伙伴等法人主体的,可选择获取第十三条的奖励,或结合其自身需求,经廉洁监察部确定,可给予相应合理的业务类奖励。
第十六条 不同主体联名举报同一问题线索的,按同一举报予以奖励,奖金视情分配。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举报人对本条例所规定的内容有疑问的,可参照上述举报受理渠道与廉洁监察部联系并获取更多信息。
第十八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归廉洁监察部所有,如与其他法律法规冲突的,以适用法律法规为准。
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