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分类管理暂行办法
(川审办〔2023〕14号)
第一条 为准确划分审计整改类型,有针对性提出审计整改要求,促进审计查出的问题分类及时整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相关规定、中央和省委审计委员会关于建立健全审计查出问题整改长效机制的相关要求,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分类,是指审计机关在向被审计单位出具审计报告(含审计意见、审计决定,以下统称审计报告)中,将审计查出的问题划分为立行立改、分阶段整改、持续整改三种类型,分类提出整改要求的工作机制。
第三条 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分类应当实事求是,充分考虑问题性质、历史成因、现实影响以及审计定性处理依据和整改难易程度等,做到类型划分科学合理、客观准确,确保审计整改要求可操作、能落实。为维护审计监督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持续整改类问题应在数量和范围上从严控制。
第四条 分类整改的完成时限及相应要求。立行立改类问题,整改时限一般确定为审计报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审计机关应要求被审计单位在首次反馈整改结果时即完成整改;分阶段整改类问题,整改时限一般确定为审计报告送达之日起1年内,审计机关应要求被审计单位制定并报送分阶段具体整改任务、明确各阶段整改完成时间节点;持续整改类问题,整改时限一般确定为审计报告送达之日起5年内,审计机关应要求被审计单位制定并报送明确的整改时间表、路线图,作为对照检查整改进度的依据。
第五条 审计整改分类以审计机关为主,同时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审计组应当针对审计查出的问题逐一进行整改分类,制作《审计发现问题情况表》(见附件)随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一并送达被审计单位,逐项告知整改类型及应完成整改的时限;收到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后,审计机关应在综合研判、从严把握的基础上做好整改分类调整。出具正式审计报告时应将调整后的《审计发现问题情况表》作为附件一并发出。
第六条 立行立改类问题的主要划分标准是,整改工作由被审计单位独立完成、不涉及其他单位,或者需要其他单位配合的工作量少、难度小,审计定性处理依据有明确的禁止性、限制性要求或者控制性指标的。以下问题一般作为立行立改类问题:
(一)资金类问题,主要包括未统筹盘活结转结余资金、未及时缴纳国有资本经营收益、违规使用资金或者发放贷款、违规收费、拖欠账款或者未足额发放补贴、骗取套取资金等,涉及的问题资金可以在较短时间内通过清理、清退、盘活、上缴、追收、支付等工作完成整改的;
(二)项目类问题,主要包括因被审计单位主观原因造成项目未按时开工或进度缓慢的,违规招标投标或转包、分包等已成既定事实仅能追究责任或今后规范管理的,工程质量不达标但弥补质量工作量较小的,未办理竣工决算但及时办理难度不大等;
(三)管理类问题,主要包括未按要求分配预算,会计信息失真,国有资产管理薄弱,违规生产经营,重大损失风险,公司治理机制存在缺陷,监管职责履行不到位,管理权限属于被审计单位的人员违反廉洁从政(业)规定等,可以在较短期限内停止违规行为、健全制度机制、完善工作程序、加强规范管理的;
(四)政策类问题,主要包括落实重大决策部署不到位、已到期的规划任务或改革事项未完成等能够在较短期限内纠正的。
第七条 分阶段整改类问题的主要划分标准是,被审计单位在整改工作中承担主要责任,但是因整改情况较为复杂,或者需要其他单位配合的工作量较大、难度较高,客观上无法在60日内完成整改任务,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合同约定、工作实际进度等情况,可以明确划分为若干阶段进行整改的。以下问题一般作为分阶段整改类问题:
(一)资金类问题,主要包括应清理、清退、盘活、上缴、追收、支付涉及资金量较大需分期实施,合同约定资金支付节点但实际支付明显慢于序时进度,挤占挪用资金无法立即归还但已落实分阶段还款来源,违规收取资金已被使用但已明确了退还工作安排等;
(二)项目类问题,主要包括规划、政策、合同等已明确完工时间但进度过慢,有关手续不完备且补办需要一定时间,严重超概算但调整概算工作已有进展,弥补工程质量工作量较大但可明确分期等;
(三)管理类问题,主要包括部门预算不完整等需结合下一年度预算编制进行调整,相关管理基础薄弱但工作内容清晰,处置重大风险存在一定客观困难,管理权限属于主管单位的人员违反廉洁从政(业)规定等,健全完善制度机制、追责问责等需履行必要程序或需要一定时间的;
(四)政策类问题,主要包括确需分阶段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政策调整需开展较多前期工作,本年度内到期的规划任务、改革事项进度缓慢等。
第八条 持续整改类问题的主要划分标准是,被审计单位负有主要整改责任,但是因问题存续时间长、成因复杂、涉及利益群体众多,人力物力不充足,或者相关政策不确定、治理路径不清晰、问题涉法涉诉等,需要其他单位配合的工作量大、难度高等,整改工作复杂度高,1年内难以完成整改的。以下问题一般作为持续整改类问题:
(一)资金类问题,主要包括挤占挪用、违规收取的金额巨大,虽然已采取必要方式,但受财力等限制难以明确归还、退还的资金来源等;
(二)项目类问题,主要包括未明确建设期限,因工程量较大、实施难度较高等原因难以在1年内完成整改任务,有关手续不完备且补办工作量较大、难度较高,严重超概算且对调整概算存在较大分歧等;
(三)管理类问题,主要包括重大问题和风险处置复杂度高、困难大,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生态环境等方面问题涉及面广、治理难度大,因机构改革产生的房产闲置等历史遗留问题等;
(四)政策类问题,主要包括问题跨地区、跨部门且协调工作量大、难度较高的,政策制定或调整需时1年以上的,中远期规划任务及改革事项需要持续推进的等。
第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审计厅本级直接实施以及统一组织(授权)实施的审计(调查)项目。各专业审计的牵头组织单位可以根据本办法,进一步研究细化本审计领域的整改分类要求,抓好统一组织(授权)项目的整改分类指导,对同类型问题统一明确整改分类并加强审核,确保审计整改分类合规合理并具有可操作性。
第十条 市(州)县(市、区)审计机关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