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媒介采购不仅有助于推广公司产品或服务,还被赋予了打造公司品牌的职责。但掺杂了舞弊行为的低质量媒体投放不仅使商品的销售效果大打折扣,公司还可能面临被不法分子诈骗的风险。因此,媒介采购流程如何加强审查至关重要。本文作为「媒介采购领域反舞弊」系列的最后一篇。将基于本系列前文,重点介绍媒介采购流程中的审查注意事项。
1、媒体投放供应商的资质与信誉
供应商的资质在任何采购中都是评审的要求之一,但是否切实落实对其的审查则不尽人意。由于其通常是舞弊开始且最早能够被发现的阶段,因而在供应商的选取过程中,广告主需要对供应商的资质、业绩、从业经验、财务状况等进行全面的评估,尽可能在采买时选择多家供应商进行比价,以避免引入后方才发现其资质存在问题。
同时,除资质不满足外,广告主需要严格审查供应商资质文件、核查对接人员身份的真实性,以避免出现不法分子虚构营业资质,冒充特殊身份,骗取公司财产。
2、阶段定期评估与验收条款设置
媒介采购投放的过程中,阶段定期评估和验收条款的设置极为重要,因为这将直接关系到费用的结算,以及投放效果的验收。因此,在订立合同之初,应根据具体的采购模式和计费标准,需预先制定可量化、可执行且客观的阶段定期评估与验收条款。
例如,针对户外广告,可以考虑对实际投放地点进行抽样实地查看和测算,以减少供应商虚假投放或实际投放量与约定不符等有损广告投放的行为;针对线上广告或数字媒体广告,可要求供应商定期提供数据报告,同时也可另行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点击率、曝光率、成交率等进行评估。
基于条款的设置,广告主需要充分跟进合同的执行情况,在发现执行过程中的异常数据时,及时辨别是否存在舞弊现象的可能。
3、禁止转包条款设置
媒介采购领域的转包现象较为严重,一个较大型的、资质较优的媒体公司可能只是充当某个小媒体公司入库的外壳身份。因此,在选择媒介供应商时,如若流程和制度上允许,应尽可能同媒介供应商签订禁止转包条款,约定不允许其将项目转包和相应的违约责任,以避免其背后实际提供服务的为资质较差或不符合投放要求的其他媒体供应商。
若由于必要的、特殊的项目需要小规模的分包,则可同媒体供应商约定当出现该事宜时,由媒体供应商提出申请,经广告主同意后再行转包,否则仍禁止转包,以尽可能减少和避免以次充好的情况出现。
4、信息披露条款设置
除前述禁止转包条款的设置,考虑到采购流程管理、合规等多重原因,多数公司可能会选择同较大的媒介供应商签署总包合同,再将整个项目打包由总承包供应商负责,再由总承包供应商具体分配实际提供服务的供应商。
该种合作的情况下,广告主通常会选择以打包价或仅服务费的模式进行。打包价模式,即总承包商提供该项目的总预算,具体终端媒体供应商的采买由总承包商负责、投放成本也由总承包商承担,其赚取的是实际成本和总预算的差额。仅服务费模式,则总承包供应商协助寻找、对接终端媒体供应商,推进媒体投放事宜,但不承担媒体投放的实际成本,仅赚取其中的服务费。
1)针对打包价模式,由于其分包的可操作自由度过高,该模式较大的舞弊风险在于,总承包商赚取的为差价,终端媒体采购的价格关系到其实际收入,因此总包合同中的大量资金往往未能够充分利用到广告投放当中。
2)针对仅服务费模式,该模式虽然看似可以解决终端供应商质量问题,但由于仅赚取服务费,为获取更多利益,总承包商可能会同自己推荐选取的共谋,通过多重虚设环节套取投放费用等。
因此,针对采用总包而不得不分包的采购项目,应同总承包供应商约定信息披露条款,要求其披露各个分包项目中所有中间供应商及终端供应商,无论后续是否全盘核实所有供应商,还是选择抽样核实终端供应商,一方面能够在约定上对供应商有一定限制作用,另一方面在日常业务流程上留存相应的材料,也有利于后续产生纠纷后的处理,以尽可能减少总承包供应商通过前述行为套取投放费用、影响投放效果的情况。
5、交易双方需注意返利协议的合规设置
返利是供应商为了鼓励和刺激购货方对本企业产品的购买,根据销售情况而给予购货方一定的价格优惠或折扣。媒介采购领域的返利一方面是媒体供应商吸引广告主进一步采购的返利政策,另一方面如果该媒体供应商的服务确可满足广告主的要求,其也方便以较低的价格取得理想的投放效果。因此,应根据实际合作情况选择合适的返利政策模式、设置实现返利的前提条件和结算规则,以避免当初优惠力度极大的返利协议落空。
6、漏投、错投、迟投的补偿机制设置
媒体投放中审查漏投、错投、迟投的补偿机制至关重要,因为这些情况会影响广告主的市场推广效果和投资回报。漏投可能导致广告未能投放至目标受众处;错投可能使广告出现在非受众群体中,甚至会被认为是骚扰,从而对品牌造成反作用;迟投则可能会导致错过最佳的市场推广时机。终端资源提供方的补偿机制,通常已由格式文本规定,改动的可能性微乎其微。因此,设置漏投、错投、迟投的补偿机制主要从供应商的角度进行考虑,可围绕以下要点:
1)赔付条件的设置:漏投、错投、迟投的定义需在合同中约定,并可设置一定的阈值,当误差达到某一阈值时,触发补偿机制。具体可根据收费规则、投放目的等进行约定。
2)赔付程度的考量:漏投、错投、迟投都会影响到公司对于某一产品的推广力度和进度,因此需在签订合同时,根据出错的影响,预先约定赔付的程度。例如,在“双十一”等重大促销活动期间,迟投、漏投、错投造成的不利影响高于日常的异常投放,那么其赔付的力度相应也应提高。
3)赔付内容的设置:除原投流成本的返还外,还可设置相应的赔付机制,如现金赔付、代充值赔付等,具体可参照双方合同中约定的返利政策进行设置。
面对媒介采购领域舞弊风险的“内忧外患”,公司需根据实际业务环节,加强内部审查流程,在一定程度上能够预防与减少各类舞弊事件的发生。同时,当可能有舞弊案件发生时,应开展相应的反舞弊专项调查,查清舞弊人员的舞弊事实、固定相应证据,为后续的刑事、民事、人事的多方面处理提供助力,以尽早遏制舞弊行为的滋生蔓延,尽可能为公司挽回更多的经济损失,并维护公司的日常管理秩序。
文章来源:星瀚微法苑,作者:汪银平、冯禾坤。